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建设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院委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 根据原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教代会在校内行使以下职权:
1 、在全体代表大会上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听取财务决算意见教职工队伍的建设,重要的规章制度,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报告,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 、由全体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学院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方法、奖惩规定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院颁布执行。
权限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教职工薪酬分配条例、集体福利、有关基金和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4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建议有关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第六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院长定期(一般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负责领导行政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也要尊重院长的行政管理指挥权,并积极协助院长和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在各系各单位党总支和党支部主持下由教职工互相酝酿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应该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人数的 60% ,在选举代表时,注意推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骨干。每界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撤换和另选代表,代表离、退休或调离本选举单位后,代表资格即自行停止。各单位酝酿代表候选人时,在保证代表条件的前提下,注意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劳模(先进)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的合理比例及各类代表的年龄结构。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院团委书记(正职)带名额参加本单位基层选举,当被选举为正式代表时,不占本单位代表名额。
第十条 代表条件
1 、坚持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投入改革开放;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大公无私,办事公道,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 、关心学院建设,热爱三育人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热心教代会工作,积极为群众办事,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 有提出提案和方案、有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 、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 、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6 、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工作;模范遵守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代表大会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党委书记及分管教代会工作的副书记、院长及联系教代会的副院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兼任主席团秘书长组成。以系、部门等选举单位(或几个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代表组长、副组长。
第十三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报经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应得到及时贯彻和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代表大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并想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 、做好大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 、组织教职工代表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申诉。
3 、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长会议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4 、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以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形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院工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