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2000 年 10 月 31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 文课程 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 应当 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教育部部长周济于 5 月 21 日签发部长令,颁布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记者就此走访了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同志。

   问:请问,为什么要颁布这个《管理规定》?

   答: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使用语言约 80 种,其中仅汉语就有七大方言,每种方言又包含若干种次方言和土语。社会交际中的语言障碍和方言隔阂十分严重,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利因素。因此,推广普及普通话是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基本措施是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评估,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普通话水平测试作为检测个人普通话水平的口语考试,已经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作为贯彻 “ 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 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普通话水平测试发挥着 “ 以提高带动普及,以普及促进提高 ” 的导向作用,其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自然为社会公众所关注。

   普通话水平测试( PSC )是对应试人掌握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管理规定》确定了测试的性质和地位,规定了测试工作主要方面的管理原则。自 1994 年 10 月在全国开展测试工作以来,国家语委和各省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有关测试的标准、大纲、规程、题库、培训、测试员、应试人、等级证书等各方面进行了大量基础性建设,积累了测试经验,扩大了测试影响,使测试工作在全国普及普通话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地各级的测试工作在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规范统一。颁布《管理规定》就是要加强对测试工作的管理,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规程,统一证书,确保测试质量,维护测试权威,使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测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问:据悉, 1997 年国家语委曾下发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什么还要颁布这个《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呢?

   答:《若干规定(试行)》在测试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测试实践的发展,有必要进行充实和完善。尤其是 2001 年 1 月 1 日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全面进入法治轨道,测试管理应当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将试行的《若干规定》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行政规章,以增强测试管理的有效性。当然,《管理规定》只在测试管理的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行业系统从实际出发进行测试管理留下空间。

   问:制定《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规定: “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 第二十四条规定: “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 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则规定了申请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等具体要求。

   问:新颁布的《管理规定》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呢?

   答:《管理规定》共 28 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各级测试主管部门和测试机构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的条件、聘任和管理,测试对象范围和达标要求,普通话等级证书,工作纪律,财务管理等。《管理规定》总的精神是强调测试管理要做到 “ 标准、大纲、规程、证书四统一 ” 。相信《管理规定》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测试的管理机制,以确保测试的质量和声誉。

   问:《管理规定》颁布后,教育部、国家语委将有哪些贯彻措施呢?

   答:《管理规定》的颁布,使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依法管理性质更加明确。贯彻《管理规定》的相应文件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以及修订后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也将在近期内陆续颁布。今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依据《管理规定》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注重测试科研,推动测试管理信息化和测试手段自动化研究。
   问:目前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总体情况怎样?

   答: 50 多年来,教育部发出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文件 30 余份,始终将推广普通话列为各级各类学校的重要任务,将教学普通话列为语文教学的基本任务。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推广普通话在学校和其他许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从全国范围来看,普通话已成为教育教学和公共交际领域的主导语言。但是,普通话在学校和社会总体上的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仍然不高,在一些方言区、农村和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语言隔阂仍然存在,教育教学和公共交际领域使用方言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培养大量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学校和社会的推普工作仍任重而道远。

1994 年 10 月,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和广电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启动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目前,有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专门的普通话测试机构,福建、广东、海南、青海、宁夏 5 省(区)的测试工作由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也在筹备成立测试机构。全国已有 322 个市(地区、州、盟)和 324 所高校成立了测试站。广播电视系统的测试工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和广电总局共同组织。经国家语委批准,铁道部成立了面向本系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目前,全国有国家级测试员 3500 多名,省级测试员 31000 多名,测试视导员 160 多名。截至 2002 年底,有 867 万人次通过测试并获得普通话等级证书。

   此外,应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求,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协助他们对教师、公务员进行培训测试, 6 年来,共培训测试 1 万余人,培训测试员 70 人。并协助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树仁学院、香港教育学院、岭南大学、澳门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等 7 所高校设立了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

   目前,普通话水平达标已成为教师资格认定,师范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学生毕业,以及播音员、节目主持人、铁路站车播音员持证上岗的条件之一。随着测试工作的进展,测试的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测试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初步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港澳地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问:我们觉得,教师在普通话水平达标以后还应该继续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您对此有什么想法?

   答: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以后有两个任务,一是在教育教学和校园内各种场合坚持使用普通话,二是要继续提高普通话水平。一些地区、一些地方、一些学校的一些教师,习惯了说方言,尽管他们经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但 “ 证书一到手,方言又出口 ” ,在教育教学中仍使用方言,这是不对的。因此,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中应加强 “ 测后管理 ” ,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地把普通话作为自己的职业语言,对不能使用普通话的,要加强培训、督促,对已测试合格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在教学中仍使用方言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措施。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目前国家要求一般教师的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达到二级甲等就算合格了,个别南方方言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的达标要求目前还更低一些。这是较低水平的要求。所有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应当自觉地不断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对城区学校、对推普工作基础好的学校、对青年教师,提出普通话升级的要求,使教师队伍的普通话水平和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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