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湘劳社发 [2001]164 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 ( 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 ) 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

  现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〇〇 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 ( ) 的任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是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是非赢利性机构,实行所 ( 站 ) 长负责制。设所 ( 站 ) 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任鉴定所 ( 站 ) 的所 ( 站 ) 长。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实施规定范围的职业 ( 工种 ) 和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

(三)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程序和标准,公正鉴定,保证质量;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对本所人员、设备设施、财务和各项鉴定工作的管理;

(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每年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在开展鉴定时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职业技能鉴定公告,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在实施鉴定前 10

天,将鉴定方案、申请鉴定人员名单报送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并领取准考证;

(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试,核对参加鉴定人员的准考证和身份证;

(三)协调处理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

(五)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查;

(六)报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证书验印手续,负责向被鉴定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合格证明。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须加强管理,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各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

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 ( ) 的建立和审批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 ( 工种 ) 、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 ( 工种 ) 、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四)有具体明确的职业技能鉴定依据;

(五)有相应数量的专 ( 兼 ) 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考评员,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组织体系、考评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有进行信息统计、数据处理的专用设备、系统软件和专业人员;

(八)承诺在考评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所 ( 站 ) 申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建立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审批:

(一)申请建所 ( 站 ) 的单位,向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并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申报审批表》,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直部门、行业和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可直接将申报资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理。

(二)申请建所 ( 站 ) 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 、本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委托书;

2 、开展鉴定工作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备的证明;

3 、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4 、开展考评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收费管理办法等;

5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单位的鉴定资格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评估,提出书面审查评估报告。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审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鉴定的范围、职业 ( 工种 ) 和等级。其中,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经批准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试运转 ) 》,提供鉴定所代码与印章,试运转期为一年。在试运转期间,可以组织实施鉴定,并按要求完善鉴定所 ( 站 ) 的设施、设备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试运转一年后,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转正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试运转期间的工作总结。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转正的鉴定所 ( 站 ) 进行审查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标牌。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因工作需要更名或变更鉴定场所的,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重新雕刻印章和更改《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有关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更换所 ( 站 ) 长或更改通信联系电话、方式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需扩大鉴定范围、增加鉴定职业 ( 工种 ) 和提高鉴定等级,均须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理由、条件和今后工作打算,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评估合格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因工作需要停止鉴定业务或因条件变化不能开展工作的,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注销鉴定所 ( 站 ) 资格。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 ( ) 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

部分鉴定初、中级工的鉴定所 ( 站 ) ,根据工作需要和市、州工作情况,可授权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同时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面向全省组织鉴定的省直部门、行业和中央、省属大型企业、职业院校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以及鉴定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实行鉴定申报制度,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其成绩一律无效,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在鉴定所 ( 站 ) 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所 ( 站 ) 外鉴定的,应向主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定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离制度。考评员由主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并实行不定期轮换。鉴定所 ( 站 ) 应充分尊重考评组监督、检查、独立评分的权利,严格执行考前考评小组集训和考评员对其亲属、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每次鉴定的阅卷、评分,应实行交叉流水作业,由考评员、考评组长签名负责。每次鉴定结束后,考评小组应向主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鉴定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在实施鉴定时,主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督考工作。督导员持证上岗,有权当场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鉴定结束后,应向派出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应加强内部的日常管理,妥善管理鉴定工作档案资料,每次鉴定的阅卷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应分类存档,保留三年。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定期监察和综合评估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年度定期监察、综合评估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年度定期监察、综合评估按照“鉴定所 ( 站 ) 自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全面复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厅法制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的程序进行。

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经评估合格者,可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年度定期监察和综合评估的主要内容:鉴定所 ( 站 ) 的硬件 ( 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 ) 是否与批准鉴定职业 ( 工种 ) 及其等级或类别相符,是否完好,有无发展;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和鉴定标准、规范、程序的执行情况;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鉴定人数;鉴定质量、社会反响、收费和档案管理的情况等,重点是鉴定质量和数量情况。

年度定期监察和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鉴定所标牌。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

( 一 ) 在鉴定中组织人代考,或者同意由他人代考的;

( 二 ) 多次发生考场秩序混乱、纪律涣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三 ) 不使用指定的鉴定试卷,或擅自更改试卷的;

( 四 ) 擅自更改鉴定成绩的;

( 五 ) 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 六 ) 乱收费、乱办证,损害劳动者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 ) 不履行规定义务,年度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鉴定所 ( 站 ) 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一律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鉴定收费,主要用于支付场地、设备折旧、考试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命题、阅卷、考务、检测等的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须向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交纳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用于鉴定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的财务应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所 ( 站 ) 对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 假和乱收费。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外,还要追缴所有违规发放的证书。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颁布新规定的,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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