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条 总则 为及时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评价、报奖和转让等一系列工作,对于提高学院的科研水平,促进学院的科技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评价 一、研究工作结束后,根据情况可采取鉴定、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式进行评价。 二、申请成果评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总结报告。 2 、有关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及相关检测、验证材料。 3 、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证明材料。 4 、科技成果查新机构或专利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备齐后,由科研产业处与成果完成人一起商议确定成果评价的方式、时间,组织成果评价工作。如果采取鉴定方式,则要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凡能申请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再进行评价和发表论文,为鼓励在职发明,学院承担专利申请费用,其维持费由项目组承担。 四、科研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研究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将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科技资料、原始数据等移交科研产业处归档。凡研究成果不归档的,不予评价、登记和报奖。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 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科技研究成果报告书》 2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与鉴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其它证书。 3 、《查新报告书》。 4 、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及图片等有关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5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材料。 6 、本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情况表。 具备以上材料后,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条 科研成果报奖 一、成果报奖的主要条件: 1 、应用性成果必须经过生产性验证,通过鉴定、验收或检验,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理论性成果、软科学成果、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出版,或是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会议出具的肯定的证明材料,或经 3 ~ 5 名外单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或在别人著作中被引用。 具备以上条件后,填写《科学技术奖励申请书》、《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有关的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上报请奖。 二、以下科技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和奖励。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较大学术价值或实施后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报省专利管理部门确认。 2 、国家法定必须经专门机构审定的新产品、新品种,推广应用获得市场承认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凭有关审定证明材料,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3 、经技术合同登记后实施有效的科技成果,可由实施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证明,报有关科技行政部门确认。 4 、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按合同要求由下达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 三、对个人没有利用学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科研项目,需以学院名义申请成果评价或报奖,学院将收取该项目经费 5% 的手续费和酌情收取管理费。该成果申报职称时,学院予以承认。 四、申报奖励所需要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转让 一、学院科技成果按知识产权的归属有以下两种情况: 1 、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凡学院或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或主要使用学院科研资源(设备、材料)和工作时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院。“学院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2 、知识产权属个人。凡没有得学院或政府资助,不使用学院科研资源和工作时间形成的与所从事专业无关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个人。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指以下几种活动: 1 、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院取得转让收入。 2 、科技成果使用权转让(如专利许可实施等)。指将学院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学院取得转让收入。 3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指将科技成果作价后投入到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中,学院取得公司的部分产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之一。 三、科技成果产生后,首先要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可以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要积极申请专利。 四、对确有市场价值的应用性科技成果,可进行必要的包装和宣传,如在各种高交会、展示会或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发布等。 五、科技成果的转让工作,必须以学院(科研产业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以学院内部机构或个人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学院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应用和推广中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为促进技术和生产的发展,可采取多次转让或一次性转让、部分转让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 七、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
|||||||||||||||||||||||||
|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科研产业处 | |||||||||||||||||||||||||
|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天桥街125号 | |||||||||||||||||||||||||
| 联系电话:0733-8634485 联系人:刘老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