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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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支持科研项目的启动研究,加速我院科技人才的培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学院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是由院财政拨款和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所设立的专项基金,资助我院科研人员开展的具有创新意义的研究工作。

三、院科研基金的资助项目,应符合我院科研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并与我院重点课程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协调配合。

四、院科研基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诚实守信,政治素质好。

2 、尊重科学,学风严谨,具有为我院科研工作积极奉献的精神。

3 、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4 、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教授(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范围(见第三条)。

三、申请者已获得本基金资助并且获资助项目尚未完成的,不得再次申请。

四、已离、退休的教职工和非本校在职职工一般不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科研发展基金所资助的研究项目,应瞄准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域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我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开展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有明确研究目标和内容的研究工作。

二、申请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⑴具有明显理论创新意义的前沿性、探索性课题;

⑵能促进学科间渗透、交叉的研究课题;

⑶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具有在本院实施推广意义的课题。

2 、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⑴对改造现有生产技术和发展新型产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⑵能在近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课题。

3 、没有拨款的纵向研究课题。

第四条  申请程序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并如实提供所需的附件材料。科研产业处负责受理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经初步审查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选。

第五条  评审与批准

一、科研产业处负责对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 、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

2 、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3 、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合理,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条件。

7 、已从其它渠道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充足的研究经费。

二、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当事人实行回避制度。

三、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对所评审项目实行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剽窃申请内容。

四、在条件相近时,应优先支持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 、优秀青年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

2 、与学院发展建设有关的申请项目。

五、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研究条件进行评议,并对项目完成后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进行评估。

六、评审工作程序为:

1 、评阅申请材料。

2 、审查申请项目的价值。

3 、听取项目申请者答辩。

4 、评选出当年度资助项目。

5 、研究每个获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

七、科研产业处根据学术委员会评选结果向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 项目批准通知。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一、教育研究课题项目资助额度

1 、院级课题、省级学会立项课题和市级研究课题 2000 ~ 5000 元。

2 、全国性学会立项课题 3000 ~ 8000 元。

3 、省部级课题 5000 ~ 10000 元。

4 、国家级课题 10000 ~ 20000 元。

二、科技开发项目资助额度

1 、纵向项目按要求配比,未作要求的按 50 %配比

2 、横向项目根据合同配比。

第七条  实施管理

一、科研基金的资助期限为 2 ~ 3 年。

二、资助计划从当年度 6 月 1 日前填写《科研基金进展报告》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年度检查,获资助者须到会做工作进度报告,并进行答辩。不报送或未开展研究工作的,停止资助计划,并追回已拨经费。

三、获资助者因出国、读取学位或身体状况等各种原因离开本研究工作超过一年的,或有违反科学道德或触犯刑律的,经核实后,停止资助计划。

四、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本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科研成果鉴定等,均应标注“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字样。

五、因故不能继续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总结,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六、获资助者于项目结题后一个月之内,将结题材料和《资助经费决算表》报科研产业处和院财务处。

七、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再研究。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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