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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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员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科学评价和考核科研工作量,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升我院教师队伍的科研能力,增强我院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职职工科研工作的评定、考核和奖励。

第三条   教师的科研基本工作量年分值为:高级职称 25 分;中级职称 15 分;初级职称 5 分。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 在纵向科研项目中,承担国家级课题,按到校科研经费每万元计 30 分;省部级课题按每万元计 20 分;市级课题按每万元计 10 分。无研究经费的纵向课题,国家级每项计 100 分;省部级每项计 60 分;市级每项计 20 分。各级学会的课题降低一级计算。横向科研项目,按研究经费每万元计 20 分。项目组成员按完成工作量大小实行分配。项目主持人一般为项目组成员平均分值的 1.2 ~ 1.5 倍,但总分值不得超过。

二、职务发明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计 50 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 30 分;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 20 分;申请专利每项计 10 分。

三、成果转让 成果转让或许可实施,按转让或许可费每万元计 10 分。

四、著作 国家规划或全国统编教材,主编计 25 分,主审或副主编计 15 分,参编计 5 分。其它教材,主编计 20 分,主审或副主编计 10 分,参编计 5 分。学术专著每本计 30 分。科普著作、工具书、译著,每本计 20 分。

五、论文 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 30 分;二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 20 分;其它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 10 分。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根据刊物的权威计 20 ~ 100 分。

第五条   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一、科研项目 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每项奖励 2 万元;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每项奖励 1 万元 ;承担市级科研课题,每项奖励 2000 元。获得国家级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一等奖 30 万元;二等奖 2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四等奖 5 万元。获得省部级奖励的项目,一等奖 10 万元;二等奖 5 万元;三等奖 2 万元;四等奖 1 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一等奖 5000 元;二等奖 2000 元,三等奖 1000 元;四等奖 500 元。横向科研项目,按学校获利的 30% 给予奖励。

二、职务发明专利 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2000 元;授权实用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 1000 元。

三、成果转让 对实施学院专利转让、许可的,学院扣除成本和税金后,按 30% 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实施专利的奖励。

四、著作 获教育部或行业一等奖的教材,奖励主编 2000 元,主审或副主编 1000 元,参编 300 元;获二等奖的教材,奖励主编 1000 元,主审或副主编 500 元,参编 100 元(不设奖级的优秀奖,按一等奖奖励)。专著的作者按主编奖励。

五、论文 在国内一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2000 元;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1200 元;在其它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 300 元。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刊物权威每篇奖励 500 ~ 10000 元。对于获奖论文,按论文组织单位的级别、权威及奖励等级,每篇颁发奖金 100 ~ 2000 元。

第六条 上述科研工作量计算和奖励,均以我院为第一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若我院为第二单位和第二完成人,则减半计算。若我院为第三单位或第三完成人,则按 20% 计算。

第七条 各系(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应将本单位本年度的科研工作量统计汇总报科研产业处。科研产业处负责全院科研工作量的登记和办理有关发奖手续。

第八条   学院每年按科研工作量得分和科研工作实绩,评选当年度科研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颁发年度科研工作奖金。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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