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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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我院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提升我院科技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费:包括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装等费用。

二、科研业务费:包括资料费、计算测试费、调研车旅费等。

三、协作费:指跨部门协作、与外单位协作过程的试验费,制作加工、分析、测试及有关费用。

四、其它费用:包括科研成果评审鉴定费、专利申请费、劳务费,科研工作奖金,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等。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凭科研产业处在合同书上列出的学院、系、科研产业处管理费金额将经费分别划入各自账户中。

二、中介费、劳务费及节余经费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处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等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实行实名签领制度。

三、科技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科技项目无关的开支,对合同中用于购买设备的款额,不得作其它开支。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必须进行资产登记编号、建账建卡、办理领用手续。

四、若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其费用在所在项目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好预算。

五、在开题时,纵向项目可先预借 10% ,横向项目可先预借 20% ,其余部分在结题时领取。提取劳务费及结余现金时,须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课题组在确认项目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

六、院财务处、审计部门、科研产业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其它原因需终止或中断研究工作时,应在离开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交经有关方面认可后,由科研产业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调离人员须签订有关保密和不侵权的协议,不得转移和报销与科研无关的经费,一经发现,学院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可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八、项目组应对照科技合同和项目计划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如愈期不结题,且由于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项目进度,造成严重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者,可冻结其经费,并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不按规定使用的项目经费将采取行政手段追回,如从工资中扣除等。

九、学院科研和科技服务由科研产业处实行归口管理,严禁不通过学院私自承接项目和转让成果,也不允许向院内外有独立账号的单位挂靠和进行费用往来,违者严肃查处。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分配原则

一、科技开发项目经费到账后,其中 4% 作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3% 作科研产业处科研管理费; 3% 作为系(部)管理费; 90% 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制订详细的经费使用预算(包括设备费、资料费、中介费、招待费、差旅费等),经科研产业处审核后,财务处监督执行。项目完成结题后,学院鼓励节余经费继续用于本项目人员今后的科研项目,也可一次性提取现金用于劳务报酬。

二、学院鼓励各系、处、部、中心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及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的收入, 80% 归技术服务工作者, 5% 上缴学院作科研发展基金, 10% 作系(部)管理费, 5% 作科研管理费。本院各级下属单位和个人,未经科研产业处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对外进行技术服务。

三、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 50% 上缴学院作科研发展基金, 10% 奖励该成果的所在系(部), 10% 作科研管理费, 30% 作为该成果完成人劳务报酬。

四、对于主要利用学院的实训设备在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的同时对外开展的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学院根据协议收取费用。收取费用的 45% 上缴学院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10% 作为科研管理费, 45% 发给完成人,用作劳务支出。

五、成功的项目中介人,可提取到校经费的 5% 作为中介酬劳。

六、主要利用学院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的技术培训,经费分配按《关于培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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