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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院支持全校教职员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类别 一、纵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厅、委、办)、市(办、局、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来源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的项目及产、学、研项目。 三、国际合作项目:受国外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四、院内项目:经学院审批同意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由科研产业处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 一、科研项目的选题。选题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目标、项目管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与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密切相关。理论研究项目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意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要有企业或经济部门的参与,同时要认真做好拟研究课题的查新工作。 二、科研项目的申报。首先由项目主持人提交项目申报评审书,经系、部初审并向科研产业处申报,科研产业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答辩,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主持人聘请,报科研产业处确认。项目主持人在所属单位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掌握使用科研经费。项目组成员要有明确分工,共同完成科研工作任务。 二、项目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组应立即向科研产业处上交开题报告,按照工作计划和进度,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 三、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应首先向科研产业处提交申请,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改变。 四、项目组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科研产业处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 12 月 30 日前填写《科研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报科研产业处,或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做好书面总结,由科研产业处汇总上报。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科研产业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科研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五、各系、部每年度应召开一次科研项目汇报总结会,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六、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由学院各二级机构负责,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学院的科研工作。 七、科研项目需使用实验室时,应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使用计划,实验实训中心做好协调工作,实验人员协助做好实验。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 一、在完成科研计划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研究目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结题报告书,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并提出是否鉴定、申请专利或其它处理意见。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根据本项目所签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会同合同另一方一起进行验收,并到科研产业处办理结题手续。 二、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效益分析报告、用户证明材料等一系列与鉴定有关的材料,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应事先做好准备。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出版的书籍及发表的论文等材料。 三、科技类的重点和重点扶持项目原则上须以会议鉴定或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基础理论和人文社科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以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 四、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和学院科研产业处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或学院科研产业处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一、纵向项目一般不办理延期或中途终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书,报学院科研产业处和立项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将被终止: 1 、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 2 、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3 、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被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报科研产业处和立项部门备案。学院收回其剩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科研产业处代表学院对外签订各种科技合作合同,加盖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并留存一份备案。任何个人或系、部、中心等无权以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议擅自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接科技项目必须订立书面技术合同。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履行横向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由科研产业处对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技术成熟度审核并对合同进行法律认定,加盖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 三、凡合同价款超过 10 万元或合同涉及的投资额超过 20 万元的合同,应由系(部)进行技术成熟度的审核,科研产业处复审并报主管院长批准,方能办理签约手续。 四、凡属技术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制度与贴花纳税,按照现行有关法规办理。 五、合同文本统一采用科研产业处印制的国家科技部推荐文本。 第九条 合同的履约 一、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 二、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组应分别向科研产业处和项目申报部门填报该合同项目的实施计划表,科研产业处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项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请项目申报部门和科研产业处承办与处理。横向项目的变更必须征得对方的书面认可。 第十条 合同的验收 一、合同项目依计划完成后,由科研产业处和系、部会同委托方组织对合同项目进行依约验收,尔后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宣告合同终止。 二、对于有价值的项目,科研产业处和项目申报部门应组织项目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三、在项目完成验收一个月时间内,项目组应将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及时送交科研产业处归档。若有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第十一条 风险责任 一、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 二、科技项目合同发生争议,由项目组首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无效,项目组负责人应及时提请项目申报部门、科研产业处解决,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若通过处理未能解决争议,需要请求政府主管部门仲裁诉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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