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产业处

             
学院首页 科研处首页 科研动态 学术交流 规章制度 办事指南 科研成果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专利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护我院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维护学院利益,鼓励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更好地贯彻与实施专利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细则

一、凡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的均可提出专利申请。

二、职务发明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可分为: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拟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注意保护研究工作的新颖性(专利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刊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实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前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及时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并向所在的部门领导提交专利申请报告,签批后报院科研产业处审查。

四、科研产业处对提交的专利申请报告经审查认为合格,经学院批准并由科研产业处指定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请事项,对审查不合格的专利申请,应及时通过申请单位或个人。

五、专利申请除申请费外的其它各项费用,一般从项目的研究经费中支付,无研究经费的,经科研产业处审核有较大经济效益前景者,可由学院支付。

六、专利申请代理费标准按湖南省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办理,不得超支。

七、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的确定,应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系出具证明认定,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产业处审核批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系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申请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理。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八、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

九、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学院,只有学院具有法定申请人资格,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申请专利,也不得以学院下属单位或部门的名义申报专利。

十、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持有(仅科研产业处有权代表学院处理转让等事宜),其权利如下:

1 、利用和实施所取得的专利。

2 、转让专利许可他人实施。

3 、与利用该专利技术的校外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收取专利转让费或许可实施的使用费。

4 、禁止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5 、根据专利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十一、学院承担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人的一切义务。

十二、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学院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发给发明人和设计人奖金。

十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被批准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凡专利被实施或转让取得经济效益时,学院将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定的报酬,并根据《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发给奖金。

十四、根据专利法规定,学院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不计入学院的奖金总额,但其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十五、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可纳入学院科研成果范围进行管理。

十六、职务发明创造整个研究过程和专利申请、审批、实施、许可贸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由发明人、设计人会同专利代理人共同收集整理,随时交科研产业处存档。

十七、学院的专利事务及行政管理由科研产业处具体负责,凡不按规定进行的专利事务一律不能进入学院的科研工作量化计分和奖励的范围。

第三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科研产业处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天桥街125号
联系电话:0733-8634485   联系人:刘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