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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教育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办法效益,培养更多的高技能型人才,学院鼓励各系室根据师资及实验等条件,可自主开办各种培训活动。 第三条 开展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培训单位应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留档,另外两份分别留科研产业处和系部存档),连同有关材料报学院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班。 第五条 开展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二、有满足培训要求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办法。 第六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培训教师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并取得培训班相关工种的高一级以上的技术证书。 第七条 各种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学员、不顾教学质量,否则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没收所得收入,终止培训等处罚。 第八条 面向学生办班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以班养班为原则;面向社会办班,收费不得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凡因此引发矛盾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费用管理与使用 一、办班所收费用由财务处收取,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收入按扣除成本(含劳务费、设备使用和折旧、场地使用、水电消耗等)的纯收入,学院提取 70% 的管理费, 30% 作为系部管理费。 三、职工劳务费等开支由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造册,经系主任批准后交科研产业处审批发放。教师每学时授课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学校课时费的 1.5 倍,工作人员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课时费总额的 40%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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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科研产业处 | |||||||||||||||||||||||||
|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天桥街125号 | |||||||||||||||||||||||||
| 联系电话:0733-8634485 联系人:刘老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