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方针、政策,布置学院重要工作,发布学院规章制度的一种重要工具,必须认真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
(一)行文原则和范围
1、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单位间工作联系;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全
院工作计划、总结、任免干部;颁发、修改、废止学院规章制度;奖惩决定;重大问题的通报等,均以学院名义行正式文。
2、各处(室)、系(部)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
3、向上级行文,一般是向上级组织行文,不用领导个人名义行文。
4、学院党政工团应分开行文。
5、学院发文(文件、函、便函、情况简报),均须由拟稿人定准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主题词,由院办指定专人审核。凡应确定密级而又未确定或应标引主题词而未标引的公文,办公室不安排打印、不编号、不盖章。
(二)公文拟稿、审批程序
1、学院公文,根据其内容,由主管部门拟稿。
2、各部门草拟的文件,一律送院办复核,并由院办呈送有关领导审批签发。若需要处室会签的,由拟文主管部门负责会签后再送院办。
3、凡已向全院部署了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会议文件一般不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4、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原则上不得改动,如须删改,须经原签发人同意。
(三)公文的处理
1、凡收到的一般公文,登记编号后由办公室机要员批办,重要文件由办公室呈送主管领导批阅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部门办理。
2、各部门来往文件要有专人负责,进行登记、编号并妥善保管。
3、需要答复和急办的公文要力求迅速处理,办公室要单独登记注明承办科室,要求完成日期等内容,办公室主任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办理完毕,办公室应填写完成情况和日期。
4、发出的公文和归档的公文要加盖公章。
(四)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并定期检查全院各部门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院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