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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院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电信计算机网络(CHINA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院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为使网络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校园网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 学院内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部门和个人, 下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处理网络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等作出决策和决定。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简称“网络中心”),设在学院党政办,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   在校领导的领导下,规划与建设学校校园网;
(二)   负责校园网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   负责校园网网站的制作、维护和信息发布;
(四)   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
(五)   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处应有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网络应用安全工作,并设一名兼职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和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确定继任人,并将变更情况及时报校园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和网络中心。各部门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实验室,要配备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单位计算机、实验室计算机网的安全及维护。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资源包括:我校主页所有内容、各系、部、处上网的内容、上网备案资料以及在校园网运行的教学、管理资源。
第十条 校园网管理领导小组以及组织宣传部负责对上网内容的政治思想性、安全保密性审查。未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人不得上传、修改上网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部门应建立上网内容的审核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责任制。 网络中心负责把上网内容进行发布、存档,建立相应的资源库。
第十二条 对于新闻、公告等即时性的上网内容,必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编辑上网。
第十三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文责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有关信息发布的相关问题参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上网信息组织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网络设施管理
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网络设备是由网络中心管理的所有设备,具体包括:
(一)由网络中心管理的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附属设备。
(二)购买或随机赠送的软件和文字资料。
(三)网络地下管道、竖井、外线引入孔、架空线路、网络中心与各建筑物内交换机相连的光缆线路和各交换机与终端用户相连的超五类线线路,楼房内的网络管线、设备、端口以及其他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基础网络建设项目纳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基础建设须配套设置网络设施。建筑物应设置相应的网络间,建筑物内的网络管线及其相关设备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网络管道,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 所有校园网主干结点机房为校园网的专用机房,为保证主结点机房的安全,严禁在机房内住人、堆放任何与网络管理无关的杂物。
第十八条 所有大楼内的公共网络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学校财产,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任何人不得破坏、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对其所属房间内的网络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中心联系。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等影响到房间中的网络设备时,都必须事先报告网络管理中心,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在网络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
第十九条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严禁无权使用的人员擅自动用设备。任何人不得损坏局域网线路。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由损坏者承担经济损失,并予以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铺设、更改、迁移校园网的各种线路。 在本校主干网线路附近施工时,必须预先报经网络中心同意方可施工,不得误伤主干网线路。因施工造成主干网线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承担由线路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各接入点前的线路及设备,由学校网络中心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校园网各接入点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条件许可时(即有有效接入端口时)可申请接入校园网。校园网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授权用户使用,没有办理端口使用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二十三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IP地址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校园网IP地址。必要时网络管理中心有权调整用户的IP地址。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由本部门使用、管理、维护。网管中心确定上网技术规范和提供上网指导。校内联网的网络设备和计算机必须使用合法的正版软件,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计算机游戏软件。严禁利用校园网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第二十五条 不能盗用别人帐号,不得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严禁运行黑客软件,不得扫描端口。不得导致他人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未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用户必须安全用电,认真履行防火、防盗措施。凡违反规定者,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网络正常运行中,各部门不得切断提供给网络设备运行的动力电源。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网络中心做好准备。
第六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用户接入校园网前,需提交《校园网用户申请表》,向网络中心申请开户,经网络中心批准,并签订有关用户协议后,才能接入、使用校园网。各用户只能使用网络中心设定的IP地址,不得随意改动,不得盗用其他用户的IP地址。
第二十八条 各类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窃取、修改、删除网络中心的各种操作系统软件程序和参数、口令;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和妨碍其他用户正常工作:不得充当本网络和其他网络、用户的黑客。
第二十九条 各用户在使用校园网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和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第三十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计算机的使用要严格管理,确定主要责任人做好使用纪录。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机房管理人员须做好机房上网的登记工作,机房上网登记要保留1年备查。
第七章 网络建设与运行经费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络中心、网络主干维护、扩充和运行等费用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主要网络应用资源的开发由学校立项进行。校园网络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学校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校园网与国内国际网络联接按规定应向接入部门交纳的通信费用,由网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八章违规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校园网网管中心会同院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给学校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 网络管理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网上公布名单)、停止个人户头、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终端用户联入校园网、或报请学校按校纪校规处理、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三十八条 各终端单位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须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学生管理部门、机房管理人员等应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道德心理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九章 本规定的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院校园网管理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