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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素养;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视其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期课程出勤率未达到该课程一半课时数时,视为放弃该课程的学习,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只允许参加下学期补考。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每学期补考一次,逾期未补考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课程补考后不及格门数累计达到八门(含自动放弃补考的),予以留级处理。

     第七条   学生可以在第一学期电子注册前选择就读专业,电子注册后不再做专业修改。(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本校学生转出,须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经本校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 年。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依据学院《成人教育部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参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成人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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