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劳务费用的开支与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参照省直其他厅局做法,结合我厅实际,决定对委厅机关专家劳务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省级部门有关劳务费分类界定和我厅工作实际,将劳务费分为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三类,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教育督导评估参照专家评审执行。
二、执行核定标准
参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7〕7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考省直其他厅局做法,三类劳务费用标准分别为:
1.专家评审费标准。封闭式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按400元/人标准执行;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非封闭式评审一天内完成工作的800元/人,一天以上完成工作的从第二天起按此标准的50%执行。评审组组长增加100元/天。直接为上述工作服务的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非正常上班时间、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日非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按半天计算),折合后可按200元/天的标准计发劳务费用。
网络评审参照上述标准按工作量折合后计发。
2.专家咨询费标准。
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按400元/人的标准计发。超过3个小时的,按100元/(人.时)的标准增加。其中: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专家讲课费标准。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发放的其他具体事项按湘财行〔2018〕20号执行。
三、规范发放程序
1.审批程序。各处室须在劳务(评审、咨询、讲课等)工作开始前填报《湖南省教育厅机关专项工作经费预算支出审批单》,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发放程序。经办处室须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填写完整的《湖南省教育厅机关专家劳务费发放表》(附件1)或《湖南省教育厅机关专家讲课费(培训费)发放表》(附件2),及时到办公室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劳务费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专家本人银行账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办公室财务科统一代扣代缴。
四、落实管理责任
1.根据省委、省政府实行一般性支出预决算双控要求,调整厅机关劳务开支项目及标准后,处室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精简评审项目,严格控制评审专家规模和评审天数,确保劳务开支真实合规,业务工作精简高效,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额度。
2.遴选专家应优先从专家库中选择。没有专家库的,对常年性评审和教育督导评估等,有关处室要逐渐建立和完善专家库;临时性事务需要聘请专家的,专家的遴选要事先按程序报批。
3.厅办公室财务科对劳务费审批手续不齐全,擅自发放或者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发放专家劳务费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其他
1.对机关处室开展的评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机关处室常规评审项目一览表》见附件3,每年初,处室须将本年度计划开展的评审项目同时报厅人事处、厅财建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未实行年度集中报备的评审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确因工作需要在计划外组织相关评审的,须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委厅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和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发放对象范围按湘财行〔2018〕20号文件执行。
3.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费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专家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20〕10号)废止。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若有新的变化,从其规定。直属各单位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参考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