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 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 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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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省 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 制度化,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 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 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 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 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 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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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单位内部审批 制 度 。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 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 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 审 批 。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 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开展党建活 动。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经费的党建活 动,须书面申请,经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 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 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
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 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
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其他活动经费按支 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在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 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四)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五)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四个意识”,坚 定党员的“四个自信”,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相融合,注重质量 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 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 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 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 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 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 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 一 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 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 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 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 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 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 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支出内容列相应支出经济分类科 目。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 经费中开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 式公开。
第二十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 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 一 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 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 二 十 三 条 省直事业单位和党的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 委的中央驻长各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