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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

统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了加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性,发挥统计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人民共和国统计例》等法律法,制定本定。

  第二 国务育行政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构实施的统计,适用本定。

  第三 统计的基本任对教展情况进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统计监督。

  第四 国务育行政部统计局的业务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关职责为实统计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 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位的年度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展。

  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著成位和人,按照家有关规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 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计学研究,健全科统计体系,不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性;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据、云算等代信息技,推进教统计信息搜集、理、传输、共享、存统计数体系的代化。

  第七 接统计调查育行政部校和其他有以及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真实、准确、完整、及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 统计调查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应当依法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施行政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统计和人

  第九 育行政部、各类学校和其他有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统计,直接负责教统计工作人员为教统计

  统计统计依法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 国务育行政部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