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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法律法规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各二级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文[2013] 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 15号)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湘财行[2016] 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二级单位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株洲市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明确记录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事由等,详见附件1),由相关领导或部门核准后方能成行。如情况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报批规定如下:

(一)副校级领导出差由校长和书记审批,校长和书记出差互相进行审批。

(二)各二级单位的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出差,须由校长和书记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正职干部(财务一支笔)审批。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批;非科研项目负责人出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的主管科研负责人共同审批。

(四)报销差旅费时,按经费所属进行审批(具体参见《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账制度》)。

第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景点开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违反差旅费报销规定的,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由课题、重点学科等经费开支的出差审批也属此范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株洲市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具有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职称是指由学校人事部门任命的一、二、三、四级教授(限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中支费用或以专家身份公派外出的,下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买自付。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三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和比赛的,通知上明确规定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省外出差,执行湖南省省直机关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自带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自带交通工具的,按照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和用车审批制度,如实申报公里数,与业务相关的停车费可进行报销,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当按本办法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法审批手续,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出差费用原则上不予借款,由出差人员用公务卡结账,报账时直接还款。但对于工作人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地区出差,且时间在三天以上,垫付差旅费有困难的情况,可以申请在预算限额内借款。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公交充值票据不予报销,可凭实际乘车票据如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登机牌、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城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通知上明确规定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九条 邀请专家开会、讲座或者参加调研等,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发放伙食补助。

第三十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含借调)、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章 学生实习、比赛等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习、比赛差旅费实行包干政策。带队老师按出差,按其相应级别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并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果比赛通知中明确规定比赛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交通费由举办方承担,则不报销住宿发票及相关补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比赛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律按火车硬座(如需过夜可按火车硬卧)、轮船按最低一级床铺的舱位或普通长途汽车车票计算,凭票报销。

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由接待单位协助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在附近住招待所。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如果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包干,不凭票报销。(如果比赛通知中明确规定比赛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由举办方承担,则不再报销相关补助;

第三十四条 本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需要外出进行实习的,由带队老师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实习地点、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等),经所在部门核实,负责人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对方收取的管理费、水电费、讲学费、测试费等,在预算限额内,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凭票报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使用科研经费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可参照工作人员出差最低标准执行。

第八章 职工探亲旅费

第三十七条 探亲路费报销参照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已婚职工每四年探亲一次,未婚职工每一年探亲一次,夫妻异地每一年探亲一次。职工凭标准内有效差旅票据及人事部门下发的探亲假车船费报销单到财务与发展规划处进行报账,报销标准按照级别对应差旅费标准执行,经费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具体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的不得报销。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出现上述行为,由学校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自动废止。本办法由财务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审批单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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