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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结合我院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院院本级及各二级单位,(含联合办学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和必要的人员,逐步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责任人,必须按照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条,发展规划处执行学院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管理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指导。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学院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制订本院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加强统计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院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分析等基础统计工作建设。

(三)制订本院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院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上级行政和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报送本院新建、修改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负责向上级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统计资料。

(五)负责全院的统计普法执法工作,组织学习宣传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六)组织本院统计人员参加上级行政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院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条,各有关二级单位必须保证统计专业管理人员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新增补的统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全院要严格遵守统计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数据发布程序等管理审批规定。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二级部门对基础数据的采集必须准确、完整;由部门负责人签章以后报送发展规划处,对外报送的数据必须经发展规划处审核以后,才能对外报送。

(二)各二级机构向外提供部门统计资料,或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或对外商谈使用本院统计资料,均须按《湖南省保密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二级机构必须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和数据传输设备,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管理的网络化、现代化。

第八条,各二级机构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检查督促管理本部门专(兼)职统计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等核算资料,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九条,各二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和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完整和安全。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各部门统计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学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加强以统计职业道德规范为核心内容的统计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奖励和惩罚

各二级单位应当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1、在统计法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大成绩的。

4、在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5、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6、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7、国家和省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