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院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本部及所属各校区。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务工作,并按院内经费分块管理模式分别建立主管副院长经费包干责任制。
第八条 学院设立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根据业务需要,计划财务处可设相关科室。计财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院内经济政策。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院收入,积极为学院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院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院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协助人事部门对全院财会人员配备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对全院财会人员进行业务领导、培训和考核。
(八)做好全院物价、税收管理工作,严格收费管理。
(九)负责全院的创收、核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参与对实施企业化管理和经济承包单位的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并参与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有关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审定,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一)汇总各校区各种会计和统计报表,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
(十二)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学院各校区财务机构的设立及财会人员配备由计财处会同该校区管委会根据财会业务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学院人事部门备案。校区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算其所在校区的财会业务,其财会人员在财会业务上接受计财处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并按时向计财处报送预、决算及各种数据表格。
第十条 学院二级机构因业务需要须另配专职财会人员时,其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计财处会同人事处提出方案,报学院决定。其财会人员作为计财处的派出人员,在财会业务上接受计财处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一条 全院财会人员须持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等亲缘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内容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试算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
学院预算由计财处编制。计财处根据全院各单位的收支计划以及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出预算建议方案。
所属各校区预算由各校区财务机构编制,报计财处核定汇总。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计财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同意,院务会审定,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审批后,再经主管部门下达执行。
院内所属各单位的收支预算的审批程序为:各单位提出预算建议数,由计财处汇总,并根据学院总预算规模编制院内预算,经院长批准,院务会审定,计财处正式向各单位下达预算通知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的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院长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学院预算和各二级单位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全院各单位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支出项目,须由院长审批,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批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它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入全部由计财处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计财、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计财处,其中,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其它收入应在收到款项后5天之内上缴学院;经营服务净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院办企业上缴利润等应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上缴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计财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二级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 除院办产业外,全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计财处统一管理。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院内结算、管理票据。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在媒体和公示牌上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财务部门亮证收费。凡遇项目或标准调整时,由计财处收费专管员根据省或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持许可证到物价局办理收费项目的登记手续。并按物价局规定对收费许可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年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检测分析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院财务部门应根据院级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支出预算由计财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同意,院务会审定。支出预算的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院长“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原则上先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主管副院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及各二级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对节支的单位和个人,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结余包括:经营收支结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
经营收入结余是指学院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入结余应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
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学院根据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国家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形成的结余。
专项资金结存是指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尚未使用完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结存。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扣除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结存后可供学院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四十条 学院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改善学院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结余分配的审批程序,同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它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收支节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它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学生贷款风险金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其它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第四十七条 各项专用基金应归口在计财处管理。由计财处设置专门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 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资金进入计财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五十二条 现金及存款的管理
学院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的开户或注销,由计财处审批后方能办理。
第五十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一般应每年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学院建立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坏帐核销制度,具体程序另订,未经许可,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帐损失。
第五十四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学院借给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有关院办产业的各种周转金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院内各二级单位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给学院。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及时催还。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可从有关经费中扣还。
第五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计财处和有关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具体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十八条 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塑像、水塔水池、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第五十九条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