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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基地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所有入驻项目及其经营活动。
  第二章  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入驻条件
  (一)创业者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学院毕业生招生就业处的管理;
  (二)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三)有稳定的创业团队;
  (四)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启动资金;
  (五)创业项目经过论证具有可行性;
  (六)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遵守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提供的材料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计划书。
  (二)填写入驻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组织专家对创业计划书进行审查、论证、答辩,专家组认为项目具有可行性,方可进入创业孵化基地。
  (四)通过审批的创业者签订《入驻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五)办理资产使用权交接手续。
  (六)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入驻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入驻项目享有的权利  
  (一)免费使用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者提供的经营场所和基本办公设施、公共会议场所等;
  (二)免费获取创业孵化基地所提供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的扶持。
  (四)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项目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入驻项目应履行的义务
  (一)入驻项目严格履行本管理办法和《入驻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合同文件。
  (二)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孵化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入驻协议书》,并报招生就业处备案,作为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三)项目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管,每季度、每年须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年度(季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每季度末、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创业孵化基地综合办公室。经营报告应报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变动情况、经营项目运营情况、本季度(年度)财务状况等。
  (四)毕业生招生就业处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
  (五)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创业团队负责人负责管理场地的钥匙、门窗及其他内部设施和物品的保管;
  (六)入驻的创业者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团队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有的权利
  (一)制定和实施创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二)对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管。
  第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履行的义务
  (一)为入驻项目提供本管理办法及有关合同文件规定的服务项目。
  (二)保守入驻项目的商业机密、财务秘密。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八条  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第九条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项目无法取得进展或创业项目中止。
  (二)对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三)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四)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经营活动。
  (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或有转租行为。
  (六)创业团队负责人因毕业或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者。
  (七)其他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十条  退出程序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创业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企业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创业孵化基地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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