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
政 策 汇 编
湖南省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6年3月
目 录
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2
关于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留湘来湘 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的若干措施
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促进大学生创业“雏鹰计划”重点举措(2025年版)
湖南省财政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47
湖南省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方案.................53
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助实施细则......................126
湖南股权交易所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的建设方案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2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服务的通知
湖南省“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98


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部署要求,在政策、基金、孵化、导师、课程、典型、宣传等七个方面出台一批支持政策,为大学生在湖南创新创业提供全面保障,推动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努力把湖南打造成大学生创业的热土和对年轻人友好省份,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和持久动力,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实施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对大学生初次创办的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补贴标准1万元(各市州已制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的,就高不就低)。对大学生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省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发放创业场地房租补贴。实施鼓励创业专项补贴,对在国家级和省级创业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创业团队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启动金。结合实施“芙蓉计划青年人才”项目,每年评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创新风险评估方式,优化申贷材料和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风险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与银行按8∶2比例分担。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完善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将大学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园区企业“潇湘财银贷”等风险补偿范围。(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设立面向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基金
(四)设立运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基金规模5亿元,存续期10年。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为大学生主导的在湘创业初期项目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吸引、支持其在湘创新创业。基金对于投资创业团队的项目投资总额最高可达50万元,对于企业的单次投资额最高可达100万元。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可以追加投资。(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发与储备,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联动机制,定期推送优质创业项目。建立社会资本共同孵化、接力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工作机制和通道。建立省级财政出资收益最高100%让渡、基金管理人尽职免责、投资项目损失核销等基金管理机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有特色、功能强的创业孵化载体
(六)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化建设。立足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标准,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科技含量足、成长空间大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建设20个左右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带动能力。推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加强各类创业载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服务功能。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面向大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应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鼓励投资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共同探索建立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新模式、新载体。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总额每年最高可达40万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成立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导师团
(八)遴选一批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导师。从相关领域遴选500名左右责任心强、实践经验足、社会形象好的代表组建省级大学生创业导师团,其中遴选30名左右知名企业家为核心成员。创业导师团加强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遴选把关,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指导、信息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推动优秀创业项目成长落地。(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大学生创业导师指导机制。整合优秀创业导师和培训服务平台资源,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精准指导和培训服务。组织创业导师进校园,开展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活动,各高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培养计划”,评选一批“最美创业导师”。(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十)优化大学生创业教育课程体系。紧盯科技和产业发展前沿趋势,深化多学科交叉融合、专创融合,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协同打造一批精品课程,鼓励高校开设跨专业、跨学科、跨院系的创业课程。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计划,丰富完善培训课程体系,建设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数字资源平台。(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高校与湘江科技创新院深度合作,探索逐步建立项目制课程和教学模式,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效。总结推广高校创业教育改革试点经验,鼓励高校结合实际创建卓越工程师学院,开展创业菁英班、实验班、创业微教育等多样化教学。鼓励高校允许大学生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将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创业成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申请毕业证书或学位。允许大学生休学创业,高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优化休学批准程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师职称评聘、离岗创业、课题研究、获奖奖励等制度。强化教师培训、实训和交流,每年遴选一批创业教学名师、创业教学优秀团队,对教学名师参评“芙蓉计划教学名师”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探索将教师开发创新创业课程、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创业成果转化落地等纳入教学成果奖评选指标体系。(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
(十三)加大大学生创业典型发现培养力度。每两年选树一批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并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形成“评选、奖励、跟踪、扶持”四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开展“就创先锋进校园”活动,组织优秀大学生创业者进校园交流互动,讲好新时代大学生在湘创新创业故事。加大高校“师生共创”先进典型培育和宣传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团省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机制。成立一支首期2亿元规模的公益基金,专门支持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鼓励高校依托各类校内基金支持大学生优秀创意、项目或团队。积极承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重大赛事,争取高水平创业赛事永久落户湖南。整合省内现有创业赛事活动,集中资源打造更具实效性、更有影响力的湖南创业竞赛品牌。(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出大学生创业竞赛电视节目
(十五)打造大学生创业高端节目品牌。与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制作一档当代大学生创业专题节目,在湖南卫视、芒果TV黄金时段播出。节目以争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为故事主线,面向全球高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甄选100组来湘创新创业团队优秀代表,全方位记录和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风采。节目邀请国际国内著名创业家、企业家和知名高校校长、投资机构负责人出谋划策,邀请创投机构跟投加码。(省委宣传部、湖南广播影视集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入开展大学生创业主题宣传。邀请国内主流媒体和知名网络新媒体,集中省内优势资源,构建大小屏联动、线上线下高密度、大时段、深层次跟进的宣传机制,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湖南广播影视集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创新务实推进。省级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主动配合,根据任务分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共同抓好落实。高校要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大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要适时开展动态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优化提升政策效能。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抓实抓好大学生创业各项工作,以创业带动就业,更好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本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涉及税收等国家政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政策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承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吸引集聚一支以35岁以下为主体的优秀青年人才队伍,激发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坚强人才支撑和持久动力,制定如下措施。
1.强化“湘才留湘”支持举措。建立“湘才留湘”工作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在湘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面向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类型专项招引活动,每所高校原则上开展至少1次“湘才留湘招聘专场”。各地集中组织的人才招引活动,重点面向省内同层次同类别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作用,依托大学生职业规划、就业培训等载体,加强省、市人才政策宣讲和岗位推送,引导大学生留湘就业创业。完善毕业生跟踪服务机制,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动态实名管理,持续开展岗位推送、技能培训、就业对接等服务。对毕业生留湘率及留本地率达到一定标准的高校,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经费支持或奖励。力争省内高校毕业生留湘率提升至60%以上。
2.加大“优才来湘”招引力度。深入实施“智汇潇湘”引才活动,每年春、秋两季分别遴选一批优质岗位赴重点城市、重点高校有针对性开展引才,采取送考送岗上门、线上面试面谈、设立异地考场等方式,最大程度为青年人才应聘来湘提供便捷。指导各地各行业系统结合实际动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全年招引。鼓励青年人才来湘就业创业,对来湘应聘或者开展创业考察的青年人才,可由目的地城市免费提供一定期限的“人才驿站”入住资格或者住宿补贴。简化来湘人才落户、补贴申领、创办企业等手续,持续优化人才体验。
3.探索“湘才回湘”绿色通道。持续做好“湘智兴湘”“校友回湘”工作。推动在湘籍青年人才较多的高校和城市设立青年人才工作站、聘任引才大使,针对性发布引才需求、创业政策和就业岗位。建立“湘才回湘”绿色通道,对出生地、配偶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毕业高校所在地在湖南,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放宽到40周岁以下),本人申请回湘工作的,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按照“同类对口、双向选择、服从调剂”原则,按规定程序择优推荐流动调配到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专项编制。
4.实施“才聚潇湘”实习实践活动。统筹开展好大学生等青年人才实习实践活动,每年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等单位募集不少于30000个实习岗位,面向全国乃至全球大学生开放申请。鼓励各地各单位对有组织来本地本单位实习实践的大学生发放实习生活补贴、对大学生实习企业发放实习补贴。做好实习实践大学生跟踪服务,对实习实践期间表现优秀的,可采取高层次或者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等方式优先聘用,做好青年人才前置储备。
5.强化留湘来湘待遇保障。首次在湖南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在落实求职创业补贴及用人单位各项人才政策待遇的基础上,可由所在市州给予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对青年人才在湖南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贷款最高额度可不与账户余额挂钩,按工作待遇基数及劳动(聘用)合同年限合理确定;高层次青年人才购买首套自住房,可在正常缴存一个月后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
6.实施“市场主体聚才”行动。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就业“蓄水池”作用,省属、市属国有企业示范带头,力争每年拿出60%以上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扩大国有企业“英培计划”青年人才选拔范围及规模,纳入“英培计划”的青年人才实行工资总额单列管理。引导中央在湘企业、外阜在湘国有企业、在湘“三类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结合实际开发和设置更多符合青年人才特点的优质岗位。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园区要积极组织辖区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青年人才招引力度,对年度招引青年人才人数较多、增幅较大的企业可给予一定的人才工作补贴和奖励。
7.实施“公共岗位引才”行动。盘活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岗位存量,稳定并逐年扩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青年人才规模,合理确定招录(聘)时间,用足用好空缺编制和岗位。加大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招录力度,市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岗位主要用于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出现的空缺岗位,除有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者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要求外,应主要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挖掘岗位资源,开展青年人才招引工作。支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专项招录青年人才。
8.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全面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措施,对大学生主导的在湘创业初期项目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青年人才合伙创业的提供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专属金融产品,创新风险评估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落实对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稳岗补贴。
9.实施“基层一线育才”行动。畅通青年人才到基层就业创业渠道,深入实施选调生、“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社区工作者”、“乡村医生”、“特岗教师”、水利、农技、林业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更多青年人才到基层岗位就业。开发一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青年人才到城乡基层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和城乡基层治理。加强到基层就业青年人才的培养使用,将基层就业青年人才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定向招录力度,每年分别拿出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计划的10%左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招聘计划的30%左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的人才定向考录。鼓励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服务基层项目的青年人才。
10.建立供需对接归集机制。持续优化“互联网+”人才招引模式,依托“湘易办”超级服务端,聚合“湘就业”“湖南人才网”等资源,建立归口统一的人才供需对接平台,及时归集岗位需求、动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形成人才需求、企业需求、职业指导、人才政策等一体归集的数据平台,实现一网了解政策、一键匹配岗位、一站申办业务。聚焦“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立健全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依据产业图谱绘制人才地图,推动供需精准对接。支持国有人才集团等牵头组建人才寻访联盟,加快建设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
11.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充分发挥各地驻北京、上海、深圳、海南等办事(联络)处招才引智作用,聘(兼)任人才专员,负责引才工作。实行产业链链长同时担任人才链链长制度,推动产业链联动引才。鼓励用人单位运用市场化手段引聚青年人才。加快培育市场化引才主体,依托省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和培育一批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支持各地人才集团发挥“专业化+区域化”优势,组织或者承担本地针对青年人才引才相关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设立“伯乐奖”,对引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各级人才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后补贴方式,对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发生的实际引才工作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
12.实施高层次青年人才招引专项。对急需紧缺的顶尖青年科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充分发挥在湘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双一流高校等高能级平台引才聚才效应,面向海内外招引一批国家级青年人才。实施博士招引专项,加大省市政策协同支持力度,力争五年内吸引20000名博士留湘来湘工作。
13.扩大人才计划(奖励)支持比例。加大省、市人才计划对青年人才支持比例,将省级人才计划领军人才项目中对青年人才的支持比例逐步扩大到60%,青年人才项目支持人数逐步扩大到每年1000人。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相应提高优秀青年人才支持比例。建立青年人才荣誉制度,在科技奖励中增设青年科技奖项,探索在各级政府性奖励表彰中单列青年人才类别或者名额(不宜对青年奖励表彰的除外),增强青年人才荣誉感,最大限度调动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14.加大国际人才引进力度。聚焦打造“三个高地”,统筹推进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和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大力引进各类国际青年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国际人才,优先纳入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给予最高100万的生活补贴和综合科研支持。省级外国专家项目支持外籍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15%。鼓励国际青年人才来湘实习实践、就业创业,对教育部认可的海内外侨胞、外籍留学生、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在湖南实习见习、求职就业、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依规享受国内毕业生同等支持。优化国际人才居住、就业相关办理流程,最大限度为国际人才在湘工作、生活提供便捷。
15.创新联合引才方式。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主体联合引才用才机制,对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由相关用人单位联合引进,岗位“双聘”。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高校、社会组织、企业等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单位联合引才方式,对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申请使用人才编制的,可由各级人才工作部门、编制主管部门协调指定编制代管机构,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联合引进,编制管理由代管机构负责,主要承担引进单位教学、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任务,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引才积极性,发挥引才综合效益。
16.建立健全结对培优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联系专家人才制度,推动用人单位领导直接联系青年人才,了解人才诉求、听取人才建议,有针对性地帮助人才解决问题、落实政策。探索建立青年人才“成长导师”制度,推动各用人单位为青年人才选配1名同行业同领域专家为“成长导师”,推动青年人才快速融入团队、提升专业技能。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成长导师”,可从技能人才培养经费等统筹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及企业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和专家直联服务点,以产业顾问、专家服务团、博士后科技服务队等方式结对培养青年产业人才。
17.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各级人才政策统筹协同支持力度,完善青年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强化人才安居安业保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青年人才公寓,对在湘创业就业青年人才合理确定优惠租住面积及年限,租金不高于本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标准。注重在青年人才较集中的区域,布局一批高质量医疗、教育资源,帮助解决青年人才就医、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办好青年人才工作、生活的“关键小事”,打响湖南“低成本创业、高品质生活”的品牌。
18.推进年轻人友好城市建设。全省域推进年轻人友好城市建设,将促进青年人才高质量发展融入城市发展战略,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过程体现青年元素,构建与青年人才发展相适宜的产业体系和新消费业态,完善青年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举办系列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赛事,打造系列青年人才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节目,选树系列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青年人才、包容青年人才、关爱青年人才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把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充分运用财政和金融政策“工具箱”,整合现有对青年人才的各类支持政策,发挥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完善人才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加大对青年人才留湘来湘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落实要素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省级建立以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参与的吸引集聚青年人才工作协同机制,实行专班推进工作方式,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指导任务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职、主动配合,根据任务分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共同抓好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根据省委部署,结合实际,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抓实吸引集聚青年人才各项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做好引才聚才工作,加强人才培养管理使用,防止“重引轻用”,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探索开展青年人才发展指数评价,定期发布指数榜单,分析各地各单位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精准指导改进工作,持续提升对青年人才的吸引力和友好度,切实把湖南建设成为对年轻人友好的省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财政支持资金,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措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部署要求,助力大学生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校企协同创新
1. 强化校企合作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与高校就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联合攻关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向高校发布技术攻关需求,鼓励大学生承接相关攻关任务,引导大学生创业项目与省属企业的产业发展精准对接、深度融合。
二、提供创业支持
2. 鼓励企业投资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省属企业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发起、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现有投资基金,通过领投、跟投、接力投等多种形式,为大学生在湘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3. 建设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孵化基地。支持省属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改造利用现有资产等方式,打造一批集技术咨询、实验验证、市场推广、金融投资、政务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孵化基地。符合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方向的孵化基地项目,经企业申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4. 建立实习创业衔接通道。鼓励在省属企业实习的大学生积极承接企业内部创新任务,创新任务取得突破并具有市场前景的,可优先转化为省属企业投资的创业项目。
5. 支持大学生创业产品应用。鼓励省属企业搭建推广应用合作平台,为大学生创业团队、项目及产品提供更多的示范应用场景和合作推广机会。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优先采购大学生创业产品。
三、开放科研资源
6. 推动省属企业开放科研平台。鼓励省属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等资源,支持大学生进行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等创业活动,并提供技术咨询、市场验证服务。对于具备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省属企业可积极进行股权合作。
四、开展创业服务
7. 支持创业大赛等竞赛活动。发挥省属企业出题人作用,通过创业大赛等平台引导大学生当好答题人。指导省属企业筹集1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举办湖南省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8. 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用好省属企业的人才资源,积极推荐企业家、投资专家、技术骨干等参加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团活动,深入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及资源对接活动。
9. 打造大学生创业线上服务平台。通过“湘聚国企”等线上服务平台发布创业导师讲堂、创业培训课程、成果转化案例、创新创业赛事资讯等内容,促进信息交流共享,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线上服务。
五、强化保障措施
10. 完善容错免责。针对省属企业投资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合理设置项目投资评价标准,鼓励省属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对重点投向大学生创业项目的相关基金,适当提高容亏率,解除企业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后顾之忧。
11. 强化考核激励。将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对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加分。
12. 加强协调联动。加大与教育、科技、财政、人社等省直部门的沟通互动,及时掌握支持大学创业最新政策措施和工作动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取得实效。
“雏鹰计划”重点举措(2025年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开展促进大学生(含博士、硕士研究生,下同)创业“雏鹰计划”,构建大学生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体系,努力把湖南打造成创新创业的热土,吸引大学生“背双肩包”来湘创业,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坚实支撑和持久动力。
一、大力支持初次创业。35周岁以下的大学生初次创业在经营主体设立、变更环节实施自愿填报学历信息,纳入“雏鹰”名单并进入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主动服务体系。名单同步共享至人社、教育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推动《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等政策免审即享。建立大学生创业主体数据定期分析、通报机制,综合评估发展质量,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精准调整政策。(责任单位:注册局、综合处、科技处、法人大数据中心,以下任务均需市州市场监管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全面畅通市场准入。鼓励大学生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类型,可按照最低出资限额、最长出资期限、最简提交材料登记注册开展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改革,将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创业补贴申领、市场监管领域高频许可等事项纳入并联审批,实现一表申请、跨部门协同办理。(责任单位:注册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科技处、省药监局相关处室、大数据中心)
三、分类开展精准帮扶。鼓励大学生初创为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按“生存、发展、成长”三型及“名特优新”四类准确定位,推进各级各部门针对不同阶段经营主体,在场地、融资支持、税费优惠等供给侧提供“定制化”政策包。将大学生创业纳入第四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重点内容,对大学生“个转企”开设变更通道,落实大学生创业主体跨地区迁移“一网通办”。(责任单位:注册局、省个私协会)
四、引导平台流量支持。支持大学生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创业,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实施“流量扶持计划”,通过算法优化、流量分配倾斜,加强大学生创业主体品牌曝光与市场拓展。建立培训服务机制,组织相关专家针对大学生创业开展网络交易培训。(责任单位:网监处)
五、强化标准引领和质量支撑。围绕湖南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大学生创业项目标准化建设指引,推动创业主体对标研制关键技术标准,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将大学生创业主体纳入湖南品牌建设工程,构建“标准-质量-品牌”协同发展机制,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责任单位:标准化处、质量局等质量相关处室)
六、加强知识产权创新支持。鼓励大学生以知识产权出资实缴注册资本,组织面向大学生的专利转化运用对接、路演活动,推动大学生创业项目、团队的创新成果实现供需对接。在省内各商标专利受理窗口、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开辟大学生知识产权服务绿色通道,为大学生及其创业团队的专利、商标申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大学生重点创业项目知识产权服务清单,加强对大学生重点创业项目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的具体指导,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责任单位:知产促进处、知产保护处、知产运用处、省知产保护中心、省知产服务中心)
七、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建立大学生创业主体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因创业失败导致的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问题,简化材料核验程序,压缩修复周期。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新设立大学生创业企业,无投诉举报和安全隐患的,实行“首年免查”政策;对连续两年信用评级A类企业推行“免查清单”管理;对B类企业实施抽查频次压降50%。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对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行政指导为主,降低创业试错成本。(责任单位:信用处、法规处、稽查局)
八、强化创业要素保障。对于大学生创业需要市场监管系统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开辟优先服务通道并减免收费。引导22家商业银行深化政银企战略合作,优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政策,开发大学生创业主体专项信贷产品。推动金融机构将大学生创业主体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价值要素,纳入对企业的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型,在授信额度、利率、融资期限、还款方式方面实施差异化便利化安排。(责任单位:注册局、质量局、知产促进处、知产运用处)
九、结对开展党建引领。依托各级非公综合党委构建“红色孵化器”体系,联合各级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孵化+党建指导”双轮驱动机制,选派专职党建指导员,协助组建联合党支部,推动组织覆盖与创业服务深度融合。实施“红色导师”结对计划,组织党员企业家与初创团队“1对1”精准对接,通过经验传授、资源协调助力成长,打造“党建引领、创业赋能”示范样本。(责任单位:非公综合党委)
十、全力做好跟踪服务。进一步畅通大学生创业主体问题反映渠道, 建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大学生创业者常态化座谈沟通机制,及时推动解决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全省设置5个大学生创业县市区级联系点,及时收集辖区内大学生创业主体的总体经营、吸纳就业、税收社保缴纳、获取贷款等情况及存在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建立跟踪服务机制,优先承担各类帮扶政策试点。(责任单位:注册局、省个私协会、非公综合党委)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要把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创新务实推进。一是精准政策推送。开展“年报+”服务,制作创业政策工具包,整合市场监管领域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等12项高频事项,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政策推送系统,确保惠企政策精准直达。二是创新宣传矩阵。联合湖南日报、湖南卫视、红网等媒体开设《创业雏鹰·市监课堂》,设置“质量诊断室”“标准直通车”“知识产权护航”等特色栏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及成功创业者,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市场监管领域政策法规。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重点保障政策宣传、质量评估、创业沙龙等基础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标省局,抓实抓好各项举措,着力提升大学生创业质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打造“三化”一流营商环境,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举措。
一、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解读。在“湘易办”和省政府门户网站“政企通”专栏建立湖南省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平台,省直相关部门(含中央在湘单位,下同)出台相关惠企政策的(含存量政策继续实施、调整),需在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持对象、实施范围、额度标准等要素提炼,将政策全文、解读、标注、拆解等信息通过平台集中发布,并共享至“湖南营商网”。依托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官方公众号、视频号等媒介,面向企业建立惠企政策分层分类宣传培训体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惠企政策制定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围绕资金奖补、融资贴息、税费减免(缓征缓缴)、资质荣誉、人才、稳岗就业等领域,每个省直相关部门在2025年7月底前至少提出1项免申即享事项,纳入“湘易办”免申即享专区模块,按照“应进尽进”原则,形成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清单(含对继续生效的存量政策有关申报条件进行量化调整后可免申请的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原则上普惠性政策全面纳入免申即享服务范围、当年政策当年兑现。(责任单位:惠企政策制定单位、省数据局)
三、促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惠企政策主管部门政策申领审核系统与“湘易办”政策兑现系统及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深度对接融合,探索惠企项目申报在政策兑现系统统一取码、一码贯通。建立涉企奖补资金拨付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严肃查处各级财政留存、拖延、挪用应拨付企业资金行为。(责任单位:惠企政策制定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局)
四、提升惠企政策申报透明度。申报类惠企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条件、流程,除涉密项目外,申报进度、申报结果在“湘易办”政策兑现系统实时展示,对未申报成功的同步反馈原因,实现阳光运行。(责任单位:惠企政策制定单位、省数据局、省财政厅)
五、全面推广“机器管招投标”。推行机器管范本、管招标、管评标、管监管组织“四管”模式。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实行“省建市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建立相应指标体系,对失信招标投标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制定招标投标后评估有关管理制度,利用大数据智能预警等科技手段,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全面推广保函代替保证金。上线电子保函接收系统,全面接收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开具的保函,实现一次接入、全省通用。实现30个以上符合标准的移动数字证书(CA)和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印章全国互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降低物流费用。完善高速公路按车型、时段、路段、距离等实施差异化收费机制,探索制定货运车辆同城本地上下免费、低峰时段下调费用、“递远递减”等优惠政策。鼓励市州对往返于城区与货运站场、港口、空港及园区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和厢式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先扣后返、全额补贴”。实施更为灵活的铁路运价下浮政策,探索优化仓储及设施设备租用占用市场化收费,大力拓展物流总包业务。加快构建水上运输多式联运系统,推动“一票制”全程物流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高速集团、广铁集团长沙铁路物流中心、省港航水利集团)
九、降低用地成本。深化“批供同步”改革,统筹推进涉及多部门和跨层级办理的征地、拆迁、批地、供地、规划设计、办证等事项,推广“交地交证即开工”“标准地+承诺制”“弹性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模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省直相关部门)
十、提高融资效能。积极举办各类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全省金融机构2025年投放知识价值贷款不低于230亿元、商业价值贷款不低于120亿元,通过“湘信贷”平台新增授信1200亿元以上,并推动逐步放量提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融资增信主渠道作用,用好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流水贷“301”等贷款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秒钟放款)成果,推出更多企业有感的新型信贷产品。建立应急转贷纾困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直接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周转资金池。加大对民营企业司法重整的支持力度,构建相关重整融资平台,助力困难企业重获新生。(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
十一、降低用能成本。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源网荷储、园网共建、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引入外省低价电源、落实电网公平开放等举措,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用户电费支出。坚持规划引领、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建设,严禁通过收取资源费、特许经营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准入门槛,确保符合政策的项目“应备案尽备案”,对违规地区采取上收核备权限、限制专项资金申报等措施予以惩戒。加强“转供电”管理,规范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存量用户逐步调整为电网直供电方式,增量用户具备条件的原则上一律由电网直供。加快推进天然气“一张网、一个价”,开展全省配气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周期成本监审,降低配气价格和管输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十二、支持大学生创业。全面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措施,对大学生主导的在湘创业初期项目,可通过大学生创业基金提供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股权投资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可提供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利率的50%给予补贴。建设一批有特色、功能强的创业孵化载体,重点支持建设20个左右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应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推进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扩面提效,统筹推动金芙蓉基金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形成“领投—跟投—接力投”机制,支持创新创业全生命周期成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
十三、加强青年人才住房保障。加快建设“青年驿站”,以异地创业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为重点服务对象(可适当拓宽至35周岁以下创业就业青年),提供不少于7天的免费住宿期,免费期满后以租金折扣、阶梯式减免等方式,满足青年实际需求。每个国家级、省级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试点城市2027年前每年新建“青年驿站”分别不少于4个、2个。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通过新建、商品房收购、存量房改建,加快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2年免租金入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
十四、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联码督查”。实行“检查有计划—入企有依据—进企有亮码—结果有反馈—企业有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除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经营主体实施的日常行政检查总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推广非现场检查。推广视频人工智能识别、设备感知、物联感知、数据比对、大数据筛查、远程检查、网络巡查、企业自主提交材料等非现场监管方式,逐年提高非现场检查占比。(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六、建立企业“免检”机制。根据涉企检查结果,逐步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和企业动态“免检”机制,对纳入企业“免检”名单的,在一定时间段内非必要不进行现场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领域外,不断扩大“免检”范围。鼓励各地设立企业“宁静日”。(责任单位: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过罚相当,全面推进柔性执法,对涉企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门必须书面反馈整改意见,必须明确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条款,必须提出包含整改建议在内的具体明确的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执法标准、整改要求前后不一现象。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面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主体制定“沙盒监管”规则,依申请将企业纳入“沙盒监管”。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对入盒企业采取柔性监管措施,允许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创新。(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八、规范罚没行为。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准确适用裁量权基准,依托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数据库、涉企执法案例库,通过案例公开、大数据比较、社会监督,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严肃查处过罚失当等行为。严禁下达罚没收入任务指标,不得将经费预算安排与单位罚没收入挂钩。加强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情况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在深入落实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的基础上,鼓励推出更多我省特色“一件事”。设置“办不成事”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调整优化涉民企政策。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建言资政沟通和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机制和渠道,从全省范围内抽取不少于1000家民营企业进行走访,全面梳理涉民企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推动调整废止一批、优化完善一批、新增制定一批涉民营企业政策。(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一、提升中介服务质效。全面建立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其委托或者使用的中介服务成果开展质量评价,评价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公布。坚持便民、就近和“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推动各级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进《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落实落地并向“湘易办”延伸。(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省数据局)
二十二、提升诉求办理质效。落实《湖南省营商环境诉求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健全诉求受理(集成)、派单、办理、督办、回访、办结、通报、评价等全链条闭环工作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三、加大“两欠”清理力度。深入开展连环债清偿改革,搭建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的统计系统。加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普法宣贯,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意识,2025年、2026年,台账内拖欠企业账款化解率分别达到40%、80%,2027年确保台账内账款“清零”。依托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动态监控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全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现投诉举报欠薪问题动态清零。组织对连环债清偿工作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四、加快拖欠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对全省涉党政机关拖欠企业账款执行案件摸底建账、分类施策,探索建立“执行督促、失职惩处、考评约束”的工作机制,推动已生效判决存量案件三年内清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五、用好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搭建一体化府院联动工作平台,保证机制常态化运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职工工资、社保、税收、信用修复、证照办理、注销、土地规划、投资招募、信访维稳等相关问题,提升破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六、加强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治理。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将按程序认定的拖欠企业账款失信情形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政府机构失信惩戒制度,将相关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二十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提升“关银一KEY通”业务推广应用效果。加强跨区域通关协作,深化“跨境一锁”和果蔬“拼装+集中申报”等改革。开展税政调研,积极推广多元化税收担保,扩大“内河运费扣减”等创新举措成效。(责任单位:长沙海关、省商务厅)
二十八、优化外贸外资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每年更新出台湖南省重点境外展会目录,对企业参加目录内展会给予不超过70%展位费、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持续办好湖南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欧美地区的境内外经贸交流活动,不定期组织经贸代表团赴海外进行精准招商推介,持续打造“投资湖南”品牌。落实《优化外籍人士来湘创新创业环境八大举措》,畅通外籍人士来湘创新创业渠道,为外籍人士在湘工作、生活、医疗、教育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直相关部门)
二十九、审慎认定责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从政策合规性、决策程序、后果严重性等维度,切实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推进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改革创新等过程中,符合无意过失、非谋私利等条件的,审慎认定责任。(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任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省级层面要建立效能评估“回头看”闭环管理机制,检验评估落实效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和对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结合湖南实际和大学生创业需求,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服务目标
构建“全周期、全要素、全链条”的创业服务体系,贯穿“创业孵化-注册落地-运营支持-成果转化-市场拓展-品牌培育”全过程,为在读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大学生(大专以上学历及技师学校学生)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重点服务内容
(一)来湘接待服务。在机场、高铁站等城市门户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接待站,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可扫码领取体验攻略和创业就业指引图。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青年驿站),享受一定期限的免费住宿以及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岗位对接等启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各市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公共创业服务。提供登记、注册、财税、法律、人才等政策咨询服务,以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创业融资、专项活动等公共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技术支持服务。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技术服务机构资源,建立统一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提供实验检测、分析测试、研发支持、产品设计、技术咨询、认证认可和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实际费用可按政策给予相应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级以上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资金支持服务。联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形成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基金、商业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加大对创业主体金融支持力度。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营场所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稳岗补贴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园区设立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定期开展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组织投资机构参与,对路演活动可按政策给予相应经费支持。(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生活配套服务。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可按政策享受相应租房和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配套高标准人才公寓,实现拎包入住,并给予租金优惠支持。完善大学生创业集中区域的文化、体育、休闲、餐饮、购物、交通等生活配套,构建全方位、一站式、高效率的生活服务体系。(各市州、湘江新区和省级以上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市场对接服务。围绕为大学生初创企业找到“第一笔订单”,加强大学生初创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应用推广服务,加强产业链资源对接,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等企业需求清单。加强本地龙头企业和当地政府采购项目与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匹配,邀请大学生初创企业参加产业链企业产品供需对接会活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向大学生初创企业开放应用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药品监管局、省级以上园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接力培育服务。开展多层次培育行动,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包括市场分析、市场策略、商业模式设计、技术开发、投资融资等一系列支持。定期举办创业陪跑领创训练营、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研修班、企业沙龙等,邀请导师结对辅导、带教训练。按照一定比例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潜力足的初创企业,由地方政府、相关企业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手拉手”一对一帮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业档案服务。推进大学生初创企业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按“一企一档案”的原则建立大学生初创企业档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定期研判工作形势,共同研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根据服务指引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大学生初创企业服务评估,持续完善服务体系。
(二)政策协同机制。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团委、金融等部门协调配合,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三)容错帮扶机制。加大对创业失败的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
(四)宣传引导机制。总结提炼大学生创业工作经验做法,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重点推介,持续提升大学生创业服务影响力。
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大学生在产业园区创业和成长,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建立“高校-园区-企业”三方协同机制。支持园区和高校联合设立创业培训课程,定期筛选科创团队,征集发布种子项目清单。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共建共享实训实习基地,提供设施设备和技术指导,定期举办园区-高校联合路演,促成项目合作落地。支持园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筛选一批优秀企业家,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立健全“双导师制”,由高校教师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创业实践。定期举办园区开放日、企业见习周等活动,推动园区企业开放部分真实业务场景,以揭榜挂帅形式发布创新课题,吸引大学生团队参与解决实际产业问题,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形成“教育-实践-孵化-落地”全链条协同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产业园区抓好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快构建产业园区支持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将支持大学生实习实践、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全省“五好”园区创建年度重点任务,统筹推动园区加快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或线上平台,整合经营主体登记、税务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政策解读等政务资源,并配套法律、财务、融资等专业服务,安排专人为大学生提供咨询和代办等服务,降低大学生创业成本。鼓励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与创业培训机构、专业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对接,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精准指导和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园区单独或联合企业、金融机构等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制定资金资助具体细则,在项目启动、设备购置、市场推广等方面帮助大学生解决创业初期资金短缺等难题。积极支持园区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创基地、标准厂房等大学生创业及实习实践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相关领域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等中央资金以及省级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金融支持。支持园区设立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在湖南股权交易所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挂牌。支持园区统筹辖区内产业资本,参与金芙蓉科创引导基金相关子基金出资,或引入相关创业投资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本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园区创业的,个人创业最高可申请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可申请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完善大学生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将大学生创办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园区企业“潇湘财银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等风险补偿范围。将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作为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工作重点。积极推进政银企融资对接,推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税务服务。实施“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服务,在大学生创业的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退出期4个阶段推出20项针对性举措,围绕13类常用涉税事项配套办税指引,提供图文流程演示和二维码扫码指引,全面精准落实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负责)
六、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场地保障。支持园区整合闲置厂房和研发楼宇等载体资源,提供给大学生作为创业场地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投资、设备需求、创业人数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对园区企业开发的存量未销售或未出租的房产,可对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给予住房租金优惠,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园区自行确定。省级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园区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用地快速审批通道,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机制,简化规划许可等审批流程,合并同类审批事项。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园区采取“弹性地”“标准地+五即”“批供同步”等新型供地方式,助力大学生创业项目降低初始用地成本和缩短审批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人才支持。针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搭建人才平台,推出大学生创业项目与重点专业对接“直通车”,为园区大学生创业企业与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人才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搭建交流平台。各园区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人才对接会,助力精准对接适配人才。建立“园区人才储备库”,广泛汇集毕业生及具备产业经验的专业人才信息,依据创业企业需求开展智能匹配和定向推荐。鼓励企业提供更多技术见习、项目合伙及柔性岗位,吸引大学生以多种方式参与创业实践。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引进的关键人才,依法依规给予落户、住房、社保等方面的补贴和支持,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科技赋能。组织高校师生前往园区实习实践,组织大学生创业者参加各类科技成果交易会、产学研对接会等活动,获取最新的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鼓励园区统筹实验室、中试基地、小试车间等科研、技术服务平台(仪器设备),向大学生创业者开放共享。定期收集发布园区重点企业在科研项目、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方面的相关需求,加强双向信息对接匹配,引导大学生创业者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创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应安排不少于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大学生使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产业园区对大学生创业的应用场景支持。统筹园区内产业资源,开放应用场景和特定市场,通过组织创业竞赛、举办创新创业成果展、开通线上宣传专栏等方式,为大学生创业项目精准匹配产业资源。组织大学生创业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推介会、商务洽谈会、路演等活动,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展示和销售平台。加强园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开发与储备,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跟踪服务,各园区可结合实际和项目前景择优给予创新创业、技术服务等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产业园区设立大学生创业二次孵化通道。支持园区建立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对初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按规定提供心理疏导、再就业指导、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帮助开展信用修复。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予以帮扶支持。鼓励园区对有二次创业需求的大学生和具有可行性的创业项目,制定专业化、可操作的支持方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2025年10月 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精神,紧密结合大学生创业特点和需求,省财政加力支持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完善以大学生创业为重要因素的资金分配机制。在分配省属高校生均经常性拨款时,安排2亿元对高校按照大学生创业工作绩效予以奖补。从高等教育发展专项和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合计5000万元,支持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加大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力度。按照不同服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省财政安排3000万元,支持2025至2026年每年认定30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基地不同功能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培育奖补;开展垂直领域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试点,叠加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试点奖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布局建设大学生创业“导师+工作室”模式。依托高校、孵化载体等,布局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全省遴选300名导师精准匹配至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支持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每个工作室不超过50万元,其中,场地建设20%、设备购置20%、创业任务60%,出台建设工作指引,完成创业导师校园行、创业教育与活动、创业咨询与辅导、创业资源对接、创业项目孵化等工作任务,可按创业指导绩效给予导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依托工作室,开展“1+1+N”创业辅导模式,即:一个创业指导工作室+一批创业导师+一系列创业咨询、培训、资源对接等活动,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的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开放共享,实行管理单位,团队、企业双向补助。推动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全部或部分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全部对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开放共享。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通过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预约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使用。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管理单位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开放共享,按向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收入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支付费用给予后补助,按大学生创业团队、企业用户支付费用的50%予以补助,同一大学生创业团队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推动产业园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与服务。整合产业园区闲置资产,通过场地供给、资金扶持、服务优化等措施降低创业门槛,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根据实际投资、设备需求、创业人数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的场地租金补贴;鼓励将园区企业开发的存量未销售或未出租的房产,以优惠租金提供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个人居住,各地结合实际给予一定比例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园区自行确定。省级对工作突出、效果明显的园区予以政策、资金支持。各级人才政策中的租房和生活补贴可同时叠加申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住房保障力度。加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盘活力度,按照“同城同策”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提供住房保障。加快建设“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青年驿站”),为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提供免费住宿和服务;对评价为“优”的“青年驿站”项目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拨付给市州或区县用于“青年驿站”建设运营和服务升级。鼓励市县从已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拿出一部分房源,聚焦创业大学生的住宿需求,制定完善“阶梯式安居体系”;从已建成的公租房中拿出一部分房源,因城施策,允许用于保障创业大学生住房需求,一定时期内可免费居住。(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团省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学生创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实验检测、研发支持、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政策咨询、财税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教育培训等方面专项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产业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的标准,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平台服务机构;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家的标准,每年择优支持一批新建的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八、推进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扩面提效。将“大学生创业贷”“大学生创业担”“大学生农创担”等金融产品与大学生创业基金开展“投贷担”联动,建立“见投即贷、见贷即担”快速响应机制。项目投资全流程优化到一个半月左右。扩展项目来源,加大项目推荐力度,充分用好各项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力争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每年收集项目不少于4000个,3年投资项目不少于1000个,其中,2025年不少于200个。适当增加20-30万元投资额度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数量,力争支持更多大学生创业群体。充分利用金芙蓉基金数智化平台,实时推送项目情况、融资需求等信息并精准撮合,推动金芙蓉基金矩阵中的科创基金和产业基金“领投-跟投-接力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湖南财信金控集团、湖南银行、湖南融资担保集团、湖南农担公司等)
九、创新推出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政策。鼓励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发针对大学生创业的专属金融产品,简化申请程序,降低贷款门槛,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18家全国性银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村镇银行除外)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专属贷款,省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免收担保费,省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代偿率在5%以内的部分,由省财政、担保公司、银行分别按照40%、40%、2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大学生创业相关保险产品,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产品责任、职业责任、意外伤害、费用损失、创业失败等提供风险保障,由省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推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运营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服务大学生创业项目;对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按照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入板企业数量,规范、培育、孵化具体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予适当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
十、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向大学生创业企业。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大学生创业企业,且持有股权满1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投向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合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5%比例给予奖补,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申报项目对应所投企业成立时间均不超过3年的,最高奖补限额放宽到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
上述政策按照深化零基预算改革“以零为基、以事定钱、以效促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据实安排资金。相关资金依照原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本文件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级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行动部署,体系化完善大学生创业政策措施,加快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广泛激发、持续保护大学生创业热情,打造“预防-缓冲-再生”的全生命周期闭环式服务体系,构建“全周期、全要素、全链条”的创业服务生态,涵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以实实在在的“后创业”服务举措吸引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努力打造“背了双肩包就可以到湖南来创业”的大学生创业热土和对年轻人友好省份,为服务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建设内容
(一)前移预防关口,强化创前教育
1.加强创业风险教育。推动创业风险教育深度融入高校(含技工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开设创业风险教育微课程,大力开展基于真实情境的失败案例教学,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造意识、创业素质。充分依托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相关数据平台,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存续状态、活跃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大学生创业趋势性动态,对普遍性创业风险进行监测预警。(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实创业培训工作。面向各类高校积极推广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鼓励和引导在校大学生参加,加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培养;深入推进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激发青年群体创业活力。鼓励各地将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相结合,紧贴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各类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探索建立创业型就业见习机制,征集发布一批参与企业运营管理实践的就业见习岗位,按政策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成立大学生创业社会组织。指导、支持高校依法依规成立登记大学生创业社会组织,将其作为政府、企业、资方与广大学生群体之间的重要桥梁,方便大学生创业者随时找到取长补短、互助合作的创业伙伴。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社会组织衔接交流桥梁作用,深化同省外、境外大学生创业社会组织的互动,不断吸引省外、境外大学生留湘来湘创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衔接缓冲举措,强化过程陪跑
4.完善陪跑服务。加强省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主陪跑作用,强化师生共创、专创融合。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和国有、民营企业建设专业化创业陪跑机构,探索培育一批“技术经纪人”“创业经纪人”“创业管家”等专业化创业服务队伍,提供投融资对接、导师咨询、协找订单等全周期陪跑式服务。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工作机制,定期遴选帮助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就业潜力大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长时段重点帮扶。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经验并适时在全省推广。(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搞好初创帮扶。认真落实《湖南省大学生初创企业服务指引》,推动市州、县市区做实做细来湘接待、公共创业、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生活配套、市场对接、接力培育、创业档案等八大重点服务内容。加大对大学生初创企业的帮扶力度,建立健全大学生初创企业帮扶台账。建立“五个一”帮扶机制,对有帮扶需求的重点大学生初创企业明确一名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一个部门牵头协同、一家企业结对帮扶、一名产业导师指导领路、一名专职陪跑员全程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国资委、省委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放应用场景。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场景驱动,按季度定期梳理并发布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及市场主体应用场景清单,推动一批重点应用场景面向大学生初创企业开放,助力其实现技术验证与市场突破。强化产业引领,坚持服务和融入湖南“4×4”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定期发布重点产业领域支持创业引导目录,鼓励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向大学生初创企业开放企业资源、应用场景,形成“产业链附着式”创业生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降低综合成本。因地制宜、按需盘活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为大学生创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提供多元、便利、实用的场地选择,并配套开展“一站式”代办服务,减低其综合运营成本和资金压力。推动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向大学生初创企业开放更多免费工位,加强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产权等相关领域免费服务供给。鼓励符合条件自主创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遴选人力资源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招聘入职、劳动合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匹配再生举措,强化暖心服务
8.强化综合援助支持。加强人文关怀,整合政府部门、社会公益组织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服务资源,鼓励并推动高校孵化基地建立健全创业心理健康、法律服务专线并提供免费服务。发挥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职能作用,对创业失败青年面临的家庭情感、婚姻关系、债务纠纷等问题开展疏导帮扶,给予创业失败大学生更多元、更切实的人文关怀。制定创业指导服务标准,将符合政策要求的创业指导相关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创业风险保障。建立由政府政策激励、行业机制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的大学生创业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大学生创业相关保险产品,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产品责任、职业责任、意外伤害、费用损失、创业失败等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省级监管部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业者名下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创业信用修复。大学生初创企业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支持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企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企业金融信息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完善再创业援助。鼓励支持各园区、孵化基地设立“二次孵化通道”,面向创业失败后再创业大学生,综合运用免费创业指导、财务指导、入驻孵化器等帮扶政策。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的金融救助功能,探索建立“二次创业贷”制度,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创业失败人员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岗位信息等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把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统筹相关资源、力量扎实做好大学生“后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工作配合,凝聚“后创业”服务合力。
(二)持续完善服务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定期研判工作形势,重视研究解决推进“后创业”服务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根据本方案抓实抓细“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任务,定期开展工作进展评估,持续完善“后创业”服务体系。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总结提炼大学生“后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环境,持续浓厚“背了双肩包就可以到湖南来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激发高校创业教育及创业实践活力,提升大学生创业教育及实践指导水平,着力培养更多“敢闯敢创”大学生,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支持大学生创业作为学校“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定期调度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分管校领导牵头,学校创业、教务、科技、学工、就业、人事、共青团等部门及相关院系负责人参与的工作专班,统筹抓好大学生创业工作。省教育厅将加强对高校的调度指导,推动“七个一”政策措施在全省高校全面落实,每季度将公布全省高校大学生创业工作主要指标。对高校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纳入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委书记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并与高校年度生均经费安排挂钩。
二、推进高校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农业大学5所高校要以建设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为抓手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以项目制教学为核心,全面改革课程体系、教学模式、评价方式,加快构建与湘江科技创新院协同育人模式,推动教育链、人才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创业链深度融合,打造创新创业教育的湖南模式。其他高校要积极借鉴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试点经验,聚焦我省“4×4”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所在地主导产业,全面深化学科专业内涵重塑,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制课程和教学模式,开展创业菁英班、实验班、创业微教育等多样化教学,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要将先进创业教育理念及课程体系融入本校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创业教育、创业实践、专业教育及实习实训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支持高校创业指导教师开展教研教改
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指导大学生创办企业成效显著的或获得“金种子杯”大学生创业大赛(以下简称金种子大赛)金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可以以该项成果为基础直接牵头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重点项目或1个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课题;指导大学生成功创办企业的或获得银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或1个省级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课题;指导大学生创办了企业的或获得铜奖项目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立项1个省级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以上申报及立项时均单列指标进行。在“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评比时,对指导大学生创办了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大赛奖项的指导教师,同等条件优先。省教育厅面向湘江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高校立项建设30门左右专创融合精品课程,面向全省高校立项50门左右创业教育精品课程,鼓励高校开设跨专业、跨学科、跨院系创业课程,鼓励指导大学生创办了企业的教师积极申报精品课程。各高校在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的评选中参照实施。
四、支持高校创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及评奖评优
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指导大学生创办企业成效显著的或获得金种子大赛金奖的第一指导教师,可直接申报并经审核后认定为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并在湖南省教书育人优秀人才项目、省教育厅“最美思政课教师”评比时优先考虑。各高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对于指导大学生创办了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大赛铜奖及以上的第一指导教师给予倾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根据创办企业情况及获奖等次分别参照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同等对待。各高校要以激发教师开展创业指导积极性为导向,对教师指导学生创业工作量认定予以重点倾斜。对指导大学生创办了企业的或参加金种子大赛获得铜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高校在研究生招生指标安排时予以倾斜;其中获得大赛官方奖金的,学校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金。
五、完善创业大学生学业支持政策
各高校须制订具体标准,将大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及参加金种子大赛等创业实践经历及成果,折算为实习实训、相关选修课或专业基础课的学分,其中优秀创业成果可替代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按照创业大学生的需求,尽可能简化流程为学生办理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灵活转专业等手续,创造条件建立支持大学生“边创业边学习”的制度,为大学生投身创业解决后顾之忧。要将大学生在校期间创办企业或获得金种子大赛奖项等情况,作为重要加分指标纳入研究生推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六、支持创业大学生评奖评优
在校期间参与创办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项的大学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可直接评定为湖南省创新创业优秀毕业生,可单列指标参评湖南省“最美大学生”,且优先推荐获评“最美大学生”的创业大学生参评省级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了企业的或获得金种子大赛铜奖及以上的大学生,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高校在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等各类荣誉奖项评比时要优先考虑。对参加金种子大赛获得官方奖金的,学校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金。
各高校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抓紧制订并细化具体操作办法,切实加大正向激励力度,着力推动大学生创业教育及创业实践迈上新的水平。鼓励高校参照制订教师和大学生参加国家有关创业大赛的激励措施。对大学生创办企业情况的评价,将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原则,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行动的工作要求,成立指导大学生创业的导师团。为加强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规范化管理和分类指导,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师是指通过建立多渠道、多领域、多学科的社会指导机制,为大学生创业者(以下简称“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导师主要任务是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政策指导、技术指导、技能辅导、投融资对接等服务。通过充分发挥导师的引导作用,推动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成长落地,带动全省大学生高质量创业。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征集导师资源,加强导师培训,开展指导活动。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 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3.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4. 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历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指导经验。
5.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应具备相关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 积极参加创业指导活动,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导师类别
1. 产业技术类。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 经营管理类。主要涵盖从事战略规划、市场研判、企业经营等方面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人才。
3. 金融经济类。主要涵盖从事风险评估、投融资、财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导师主要工作内容
1. 政策咨询。参与创新创业专题调研,了解创新创业现状,分析创业趋势,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性建议。
2. 技术指导。帮助创业者梳理技术创新点,参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凝练、推荐、评审、论证及跟踪等全流程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
3. 资源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初期市场分析、商业计划、融资策略等指导,为创业者嫁接合作伙伴和创业资源。
4. 典型带动。发挥高校高职、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等作用,建立导师工作机制,打造一批“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5. 投融资支持。积极帮助创业者团队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风投基金、政府部门的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等;鼓励导师采取领投、跟投的方式,为创业者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6. 完成省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导师聘任
1. 推荐申报。通过自荐、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甄选导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填写《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申请表》。
2. 审核聘任。通过审核备案的导师,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颁发聘书。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期满可根据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3. 导师入库。按“分批次、分类别”原则建立导师库,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导师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
4. 服务管理。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定期走访导师,形成创业指导日志,为导师续聘及绩效考评提供依据。
第九条 解聘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予以解聘:
(1)以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导师形象。
(2)泄漏服务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3)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条 激励措施
1. 职称评定。将导师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审范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从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导师积极从事创业指导和成果转化。
2. 授予称号。对在创业指导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经评选可授予“最美创业导师”称号,予以重点宣传推荐,优先支持申报湖南省“芙蓉计划青年人才”和“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项目。
3. 资金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资金支持。
4. 领取课酬。导师入校工作时可按高校相关规定领取课酬或专家费。
第十一条 加强省、市(州)、县(市、区)、高校高职、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联动,导师服务采取集中服务和结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导师工作,强化高质量服务,确保导师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重大专项活动和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部门参考或报省领导参阅。
第十三条 搭建官方媒体矩阵,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导师对其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有关要求,开展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选树工作,构建“评选、奖励、跟踪、扶持”四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金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选树条件
1.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留湘来湘创业大学生;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自主创办或领办企业,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主要范围在湖南,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并拥有企业30%或以上股份,为企业的创新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4.大学生创业者所创办的创业实体应存续3年以上,经营管理正常,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校大学生和毕业3年之内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原则上存续时间不得低于1年);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负面舆情等;
6.对湖南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劳动就业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公益事业。
第四条 选树数量。每年选树10名左右大学生创业典型。
第五条 选树流程
1.申报。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相结合、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一是组织推荐。各组织实施单位广泛发动、逐级组织申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团省委;各市州、高校团委、省直团工委、省属企业团工委组织申报,经审核后报团省委。二是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通过官方线上申报渠道填写自荐材料,根据隶属关系由属地团组织审核后报团省委。团省委对申报人选统一组织资格复核,确认申报人选资格。
2.初评。邀请大学生创业导师团成员、创投机构和创业青年代表等对申报人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终评入围人选建议名单;入围人选所在市州团委征求当地公安、人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终评入围人选名单。
3.终评。由组织实施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入围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和实地考察后,集体研究提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候选人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典型。
第六条 政策激励
1.纳入省级人才计划。在湖南省芙蓉计划青年人才项目一线创业类中,针对大学生创业者开设单独赛道,按程序将大学生创业典型纳入省级人才计划名单,给予1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加强金融资金支持。发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对通过投决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单次股权投资(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基础上,可视企业成长情况追加投资;联合省内金融机构,结合创业投资基金的背调和投决,建立创业项目“白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项目,在金融投资、贷款申请、担保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3.强化政策对接保障。对大学生创业典型,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在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推动湖南省各类创业孵化载体、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优先面向大学生创业典型开放;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创业典型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企业优先面向大学生创业典型开放应用场景。
4.加大荣誉激励力度。在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三八红旗手、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表彰中予以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参评相应国家级荣誉;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入创业导师团,加强创业典型的组织培养和政治吸纳。
第七条 各市州应参照省级做法,普遍开展大学生创业典型选树工作,加大典型宣传力度,突出示范作用,提升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推动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团省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要求,进一步整合大学生创业导师和创业平台资源,科学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由高校、园区孵化载体等主体构建,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教育培训、创业咨询辅导、创业资源对接、创业项目孵化等全链条创业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系统布局、协同创新”的原则,以服务大学生创业为核心,以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为目标,整合各方资源,构建有效机制,赋能大学生高质量创业。
第四条 明确工作室建设各方责任。省科技厅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工作室认定、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室监管、指导工作。依托的高校、孵化载体负责工作室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高校工作室主要依托创新创业学院或已设立的众创空间等申报;孵化载体工作室主要依托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申报,上年度孵化载体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入驻5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并为入驻企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公共场地。
(三)有10名以上相对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包含各高校、孵化载体已有的创业导师),能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技术、管理、投融资等专业服务。
(四)具备一定的创业服务基础,有较完善的创业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日常服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无科研诚信等违法记录。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申报主体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孵化载体。
(一)申请。申报主体在湖南“科技云”线上申报。
(二)推荐。在“科技云”已有推荐权的高校可自主推荐;其他高校、孵化载体由各市州科技局完成材料初审,予以推荐。
(三)认定。省科技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集中认定与实地考察工作,对拟认定的工作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申报表。
(二)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孵大学生创业团队名单。
(四)在孵大学生创业企业名单。
(五)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建设方案提纲。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如下:
1. 创业教育与活动。涵盖但不限于开展商业计划、市场营销、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内容的课程讲座,组织创业沙龙、创业赛事等活动。
2. 创业咨询与辅导。工作室为创业团队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指导和项目评估,积极挖掘和培育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
3. 创业资源对接。整合政府、企业、高校、投融资机构等资源,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支持。
4. 创业项目孵化。提供创业场地等全要素支持,推行“一对一”精准孵化服务,帮助规避市场风险。定期展示优秀创业项目,协助市场推广。
各工作室应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每年认真制定并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工作室应明确内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积极配合业务主管、监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工作室运营主体、名称、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由工作室建设主体依次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报告。省科技厅经核查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工作室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如下:
(一)建设情况:包括建设场地、服务设施、管理制度、创业导师等。
(二)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服务活动等。
(三)项目孵化情况:包括服务大学生创业者数量、成功孵化创业项目数量、创业项目融资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了解大学生创业情况,工作室日常运营、活动开展、导师指导、项目孵化等工作进度。
第十三条 对予以认定的工作室,从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经费支持,用于场地设施完善、基础服务能力提升及导师团队建设。对评估优秀的工作室依法给予政策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工作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工作室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工作室对其创业者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工作室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5年6月13日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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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人社函〔2025〕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决策部署,激发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创业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业教育的积极性,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湘人社规〔2024〕1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21〕68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校创业教师申报创业教育职称
1.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增设“创业教育”专业。高校专(兼)职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以下简称“创业教师”),可按照“创业教育”科目申报高校教师系列各层级职称。
2.高校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在制定职称评审方案时,对创业教育可单独制定评审标准,单列评审计划。
3.按照建设“双师型”队伍要求,创业教师也可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4.创业教师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应在本高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统筹考虑。
二、完善高校创业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1.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创业教育工作及全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科学界定专职创业教师和兼职创业教师范围,并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在不低于《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前提下,突出创业教师队伍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类型导向明显、层次定位准确的创业教师评价标准。
2.各高校支持创业教师申报职称的评价标准、评审办法或方案,需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教代会讨论通过,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3.高校专(兼)职创业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应符合《方案》规定的申报条件;从事创业教育、指导学生创办企业或参加创业大赛、推动创业项目落实等工作业绩可纳入其所申报职称业绩;就业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支持校外创业导师/讲师申报人力资源管理职称
1.从事大学生创业教育的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校外创业导师/讲师”)可以参加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校外创业导师/讲师开展专场职称评审。突出项目孵化、成果转化等创业指导实绩,在学历、台阶、年龄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就业补助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省市县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其他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财政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持结构,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基金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自主创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类别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培训后取得高级及以下规定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含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业实习学生),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四)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定点、定向、定岗等项目定制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符合条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同级或降级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经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同意,可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代为申领培训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八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国家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同级或降级享受。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十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标准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在省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济,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给予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定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我省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我省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含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等),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在到期退岗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开展城乡劳动力信息采集及更新,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及就业创业服务,开展就业创业宣传活动等。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人社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包括向社会购买就业(职业)指导、就业(职业)规划、职业介绍、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创业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就业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核查、就业(创业)信息发布、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项目支出。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三)鼓励我省职业学校为省内先进制造业等重点产业的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各地对本地职业学校为省内企业输送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输送的高技能人才数量、质量和服务年限等条件,给予职业学校一定补助。补助流程和补助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对企业自行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500元每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稳岗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在符合既有原则的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全省实际确定。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九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除用于国家级、省级项目之外,其他资金坚持“不定基数、因素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因素法分配下达到市州本级和省直管县。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评审、评议、竞争性分配、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市州、县市区进行评选评价,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对重点群体就业任务较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活动、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地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等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包括常住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等,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包括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结余消化等,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包括就业工作综合绩效评价、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乡村振兴、职业培训等工作,每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适时调整。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全省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根据备案结果给予分类分档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分配通知后30日内,正式下达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省、市州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资金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建立部门全面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机制,年度预算结束后,应当开展绩效自评,每年选择部分重点资金和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将绩效评价作为项目调整、预算调整以及下一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全面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目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等。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特别是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要加强核查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并实现就业数据与财政、社保、工商、税务、民政等数据信息共享。对能依托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落实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报、冒领、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补贴补助的,责令退回,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决策部署,优化创业培训管理,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25〕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培训包括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网络创业培训(电商、直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以及经省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开展试点或认定的培训课程。
第三条 对以下人员可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自主创业人员、有创业意愿的企业单位职工。
第二章 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四条 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和各类院校、众创空间等实体,可申请开展创业培训;
(二)申请开展培训的课程,至少与3名以上对应课程的创业培训授课讲师签订不低于2年的授课协议;
(三)有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四)与2名以上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签订不低于1年的服务协议;
(五)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应配置2间创业培训理论教学专用教室(单间面积≥60㎡)及1间创业培训实操教学专用教室(面积≥120㎡),并配备不少于40台电脑,配有不低于100M高速宽带接入,且须具备教师休息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办公场地;
(六)已安装远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能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并记录;
(七)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八)能按时按质完成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并使用省厅确定的教学辅助平台。
第五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规范、保障质量、提升效益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择优确定承接创业培训课程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确定培训定点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原则上每3年认定一次,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后,录入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并实时更新培训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对新开展的创业培训课程,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可组织专家评审,从已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机构实施,并报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暂停培训、取消培训资格等处分,并将处分情况记录至省平台。
(一)对创业培训机构丧失培训资质和办学许可、自动放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创业培训的;
(二)未认真履行培训机构职责,逃避检查,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核查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培训技术标准或不接受省平台师资派遣、培训质量低、绩效评价差的;
(四)出借、出租办学资质,违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将培训项目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未按照开班备案信息开展培训或连续两年未正常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七)各级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资金绩效评价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八)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有举报投诉,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自取消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服务资格之日起,该单位3年内不得参与创业培训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业培训课程应按照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或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筹备开班前,应通过省平台发布拟开班信息,接受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GYB培训在招募学员时,应重点面向院校学生和青年群体,可整建制开展培训。其他培训课程招募学员时,应筛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对象开展培训。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正式开班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省平台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提交《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学员登记表和课程安排表。创业培训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平台完成备案。
第十三条 GYB课程每班不超过40人;SYB、IYB、网络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30人;EYB课程每班不超过25人;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每班不超过35人。培训机构应每班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
第十四条 GYB课程原则上安排24课时;SYB、IYB、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安排56课时;EYB培训原则上安排48课时;每课时45分钟,每日最多可上8个课时。
第十五条 课程实施中需使用的教学辅助平台由省创业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对应课程技术标准和培训需求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第十六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创业培训主管部门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启用创业培训电子证书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137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有后续服务需求的学员可在创业培训结课时按照《创业培训后续服务需求清单》,通过省平台提交后续服务申请。培训机构可组织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如实记录学员考勤信息,培训过程影像资料和后续服务情况等档案材料,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第十九条 细化创业培训补贴计算方式,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将创业培训补贴分为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两个阶段,避免培训机构“一培了之”,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课程培训补贴。GYB课程900元/人次(其中600元支付机构,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SYB课程1400元/人次;IYB课程16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乡村领雁创业培训1700元/人次(其中1400元支付机构,300元用于教学辅助平台系统的使用、维护);EYB培训费用由个人和财政共同承担,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后续服务补贴。培训机构按创业学员需求组织开展后续服务的,经服务后学员3个月内成为新增或现有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培训机构可根据后续服务成效支付签约导师或创业指导师工作室相应比例的服务费。GYB不纳入后续服务补贴范围。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费用,证书发放3个月内向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代为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定点机构开具的收费凭证、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培训学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材料,按照《人员类别证明材料》的要求提供;
6.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学员为该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人员的佐证资料,通过省平台数据协同的可不提供。
同一班期创业培训补贴可将课程培训补贴和后续服务补贴分开提交申请,也可合并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及时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补贴资料2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合并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指导性计划,持续完善创业培训信息系统,不断优化教学管理、师资管理、培训监管等制度,指导市州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各级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培训机构监管、师资监管、培训监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省平台开展创业培训各项业务,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工作要求。要定期组织创业培训业务培训,防范经办风险。要指导培训机构对学员定期回访,及时了解其创业就业情况,提升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绩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加大补贴资金核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抽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国家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新规定为准。此前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创业培训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的工作要求,建设一批有特色、功能强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4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择优认定的原则,以在校大学生、高校应届毕业生等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在孵实体数量。在孵实体数量不少于3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2。或者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3。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
(三)孵化场地规模。孵化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必要创业孵化场所和基础设施。应设立苗圃工位或独立办公房两种办公场所。其中,免费提供给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的场地不低于孵化面积的30%。
(四)创业孵化服务。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地运营管理,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配备不少于4名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
(五)服务和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制定孵化服务目录清单,有明确的入驻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参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要求,每年认定或复评一次。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对照基本条件,联合相关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评,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
2.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3.推荐函。
(二)填报信息。按照全省创业孵化基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在“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组织核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基地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走访。
(四)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省教育、省科技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补贴标准
1.对于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培育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对已认定的湖南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参照《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根据每年创业孵化成效给予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吸纳1家创业实体入孵,按每家每月16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
(2)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未注册市场主体),按3200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同一创业孵化基地中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1家,不重复补贴。
(3)创业孵化基地内扶持大学生或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或就业的,超过50人的按4.8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00人的按9.6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50人的按14.4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按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开展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中的有关服务,以及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建设和提升。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已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创业服务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支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搭建资源对接的平台。所需资金从所在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推动政府扶持政策向孵化基地集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主动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项目落实相关政策和服务,在补贴、项目、课题、资金申报上加大支持力度。允许孵化基地按照各部门要求,组织在孵企业统一收集、统一申报,缩短审批时间。
第七条 孵化服务。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主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核心服务
1.提供项目开发服务。统一组织创业项目路演,对项目可行性、筹备运作情况、融资能力与资金情况、创业团队情况、产业导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入驻实体在市场调研、制定创业计划、组建创业团队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帮助。
2.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推动在孵项目纳入全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管理,指导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在孵实体搭建对接平台,助其引资、引智、引才。
3.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为在孵实体提供宣传推广、品牌打造等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创业创新赛事活动。
(二)成长服务
4.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和创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在孵实体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创业培训,为在孵项目提供多元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5.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深度合作关系,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实现对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创业个人或团队进行投资。积极协助在孵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为优质在孵实体提供担保。
6.提供创业指导。与优秀大学生创业导师合作,设立“创业指导师工作室”,推动在孵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导师建立“一对一”帮扶关系。为在孵实体提供创业筹备、创业运营、创业发展等方面的指引。
7.提供人才招聘。积极对接本地人力资源市场,为在孵企业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等就业服务。
(三)营商环境服务
8.协助提供工商、法务等相关服务。协助在孵实体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协助在孵实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协助提供税务、财务管理等相关服务。协助在孵实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年审等相关服务。提供财务管理支持,协助在孵实体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0.协助宣传、办理政府性补贴。广泛收集本地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支持在孵化实体的发展运营奖励性、补贴性政策,以及税费减免政策,建立政策清单,加强政策宣讲,为在孵化实体申领和享受相关政策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保障性服务
11.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或优惠。制定入驻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入驻实体减少或免除租金、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12.提供管理咨询。为在孵实体提供生产、运营、销售、人力资源、品牌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3.提供事务代理。为在孵实体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人事代理等相关代理服务。
14.提供后勤保障。为在孵实体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设施(茶水间、洽谈区、会议室、路演厅等),保障在孵实体的水、电、网的正常安全使用,提供保洁、保安、停车等后勤服务。
15.其他专项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还可根据园区特色、定位提供其他专项服务。
(五)组织活动开展。制定创业服务活动年度计划,定期组织项目路演、创业沙龙、训练营等创业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在孵项目参加各类创业大赛,积极为创业项目搭建资源对接平台。
(六)加强合作交流。加强与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加大与其他各类创业孵化平台、产业园区的合作交流,建立与其他孵化基地的项目推介、输送机制,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持续孵化服务。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基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认定核查等;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省级基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推荐认定环节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行为。对存在徇私舞弊、套取骗取、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走访指导。
第十条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并收回牌匾:
(一)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
(三)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和造成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省级基地资格的。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评价结果运用,作为政策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市(州)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符合要求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
各管理单位所属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及省级及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平台,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纳入省共享平台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四条 建立鼓励开放共享的激励政策,对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予以后补助。
对管理单位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均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政策。
第五条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经海关审核同意,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对省共享平台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同步数据的科研仪器设备,参照《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推进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科研设施和仪器所有方可以与专业服务机构协议约定服务价格,或约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授权专业服务机构对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协调、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完善省共享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双向补助和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等工作;开展年度开放共享创新案例评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优秀团队和个人年度通报表扬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科学仪器综合保险制度,推动组建专业维修维护团队;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评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协同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统筹安排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相关资金;
(二)推进调剂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我省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优化配置;
(三)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措施,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查重评议、双向补助等工作。
第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推动高等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高等学校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将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全省公办高等学校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会同开展高等学校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监督高等学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等。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推动管理单位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激励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管理单位完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职称评定等政策;
(二)指导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会同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指导本部门及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加强工作联动,形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共用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等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鼓励利用现有或新建信息化平台与省共享平台对接。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推动本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按要求安装物联网设备,及时向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等数据信息;
(二)建立专业化的开放共享服务团队,合理配置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岗位,完善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职称晋升、人员激励等政策;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并及时安装物联网设备。
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记录,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上一年度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包含成本补偿和人力成本服务费两部分,其中成本补偿主要是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主要是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付出的知识投入、技术服务及人力成本等费用。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编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利用财政资金发放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纳入人力成本服务费范围。
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在确保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将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来源,纳入绩效工资动态核增范围,由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适当倾斜。开放共享服务净收入是指当年实现的服务总收入扣除成本补偿总费用后的收入。
公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及时登记开放共享服务材料消耗费成本,并根据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度水电等运行费总额、开放共享服务在科研设施和仪器年度使用中的占比,合理核定开放共享服务的水电等运行费成本,以确定开放共享服务成本补偿年度总费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根据用户要求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第四章 查重评议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对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不进行查重评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但需将评议结果报送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查重评议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托省共享平台开展,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监督指导。申购单位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诉,省科技厅按相关程序处理。
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设备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需要的,在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设备经费。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照“分类考核、分步实施”原则,每年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三个部分。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信息维护情况等,强化对管理单位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的考核。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服务收入等总体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共享平台情况,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对非关联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情况,支撑服务非关联单位科技创新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单位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科研仪器设备方向,对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物联网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良好的管理单位的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开放申报。鼓励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组或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整改期内不得以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整改完成并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开放共享评价考核。
对利用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后,拒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对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较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推动将其纳入全国资产调剂共享平台管理或集中运营,推进低效闲置资产盘活利用。
第六章 双向补助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助制度,实行管理单位,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双向补助。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按其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后补助,补助比例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确定,最高不超过20%。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省实验室、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补助额度单独计算)。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计量校准、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员激励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按照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一般企业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补助的管理单位,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公开通报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5〕1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助(以下简称双向补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双向补助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用户使用补助。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推进本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双向补助工作的申请、受理等均依托省共享平台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本细则所指的用户是利用省共享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推进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省财政厅共同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补助计划并下达补助经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及本行业相关单位的双向补助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协调推进本区域内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落实开放共享激励政策。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的具体业务工作,包括受理、初审、组织专家复核等。
第三章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
第九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对象为本省内加入省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按其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开放共享服务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
第十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流程:
(一)管理单位进入省共享平台首页(平台网址:http://kxyq.kjt.hunan.gov.cn/),选择以“法人单位管理员”身份注册账号(已注册的管理单位无需重复注册),完成单位及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填报与入网工作。
(二)管理单位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制度,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服务完成后在省共享平台上及时、如实备案服务记录,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三)补贴兑现工作启动后,管理单位通过省共享平台在线填报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申请书》,申请书中的共享服务记录以管理单位在省共享平台上传的备案记录为准。
管理单位完成线上填报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后补助计划,按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后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金额:
(一)管理单位后补助总额等于该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同一管理单位同一年度后补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省实验室、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补助额度单独计算)。
(二)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助比例,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是指管理单位将本单位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开放共享所获得的收入。同一年度,单台套科研设施和仪器后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比例与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挂钩,最高不超过20%。
(四)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计量校准、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人员激励等。
第十二条 鼓励各主管部门、市州等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
第十三条 省财政对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使用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进行补助。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对象分为两类:
(一)企业: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尚未注册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驻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申请补助由所入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等创业平台统一组织报送。
第十四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范畴为: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等产生的费用(不包含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强制检定、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医疗服务等)。
第十五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流程:
(一)用户进入省共享平台首页,选择以“普通用户”身份注册账号(已注册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完成单位(个人)信息填报与入网工作。
(二)用户通过省共享平台在线查找服务需求,与管理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线下检测。检测完成后在省共享平台上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
(三)补贴兑现工作启动后,用户在线填报并提交《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用户使用补助兑现申请书》,申请书中的申请补助金额以用户在省共享平台上传的佐证材料记录为准。
用户完成线上填报后,市州科技局进行审核,并提交至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按照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核查结果提出补助计划,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使用补助按照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等使用省共享平台内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支付的检验检测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核算,其中一般企业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或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州等根据实际情况对非关联企业、大学生创业团队(个人)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进行配套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及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补助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在省共享平台公开通报,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构成违法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双向补助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一、非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包括委托加工业务,技术服务合同中不属于检验检测的费用(如打包耗材、前处理、技术培训费用等)等。
二、非科技创新或研发活动的检验检测:产品批量检验,商业验货,医学检验,环境检测等。
三、非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仪器计量校准、算力服务等。
四、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单位内部检测等。
五、非省共享平台内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
设立与运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更多大学生创新创业,现设立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省级部门联合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发起。具体方案如下:
该基金为湖南省科创引导母基金下设的子基金。基金主要投向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初创型项目,重点为大学生主导的创业初期项目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吸引、支持其在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实现我省“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财政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以设立基金为支点,通过政府基金引导市场化投资,帮助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创业项目加速成长。
(二)模式创新,市场运作。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遵循基金市场化运作规律,支持和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强化基金与高校、孵化基地等单位深度合作,联合开展创业项目路演、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
(三)依法依规,专业管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专业管理,实现规范高效运作。
(四)科学考评,尽职免责。完善投资决策流程,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加强项目研判和管理,建立容亏机制,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基金设立运营
(一)基金名称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地在湖南省长沙市。
(二)基金规模
基金规模5.05亿元,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20%,即1.01亿元,后续每期均按认缴出资额的20%进行出资。前期基金完成实缴额70%的投资后,可启动下一期出资。
(三)基金期限
存续期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最多可延期2年,按程序报批。
(四)基金管理人
以遴选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具体遴选范围为具有早期项目投资管理经验和实效、与高校或孵化基地有深度合作的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基金管理人确定后,基金设立方案可听取基金管理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
(五)出资结构
湖南省金芙蓉科创引导母基金出资3亿元(其中,省财政新增预算1亿元、统筹就业资金和教育资金各1亿元);长沙市人民政府指定主体出资1亿元;湘江新区管委会指定主体出资1亿元;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主体)出资0.05亿元。
(六)投资对象
基金主要投资大学生主导的创业项目,创业地或注册地在湖南省内。大学生含国内外在校或毕业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生,以及部分技师学院在校或毕业生。具体包括:
1.省内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及师生共同创办的项目;
2.省外及境外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及师生共同来湘创办的项目;
基金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定向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创园推荐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特殊情况(国内外高层次科教人才在湘创业项目)按程序审批可纳入支持范围。
(七)投资阶段
基金投资早期阶段项目,包括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大学生创业个人或团队,以及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早期企业。允许基金创新出资机制、依托创业孵化基地等实现对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创业个人或团队进行投资。
对于投资创业团队的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拟接受基金投资的创业团队项目需在一年内成立实体企业。对于企业的单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且基金不成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可以追加投资。
(八)返投要求
基金全部投资于省内,其中投资于长沙市内项目或投资引入至长沙市内落地的市外项目合计投资总额不低于长沙市(含区、县)出资额的1.2倍。
(九)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构成。其中,2名为专家(建立基金专家库,专家由各合伙人进行推荐,主要来自投资行业、行业技术和知识产权等领域专业人士),2名由基金管理人指定委派,1名由湖南省金芙蓉科创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财信金控)指定委派。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原则上表决需4名(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若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关联委员须回避表决,经其余委员全票同意方可通过。
(十)基金托管
基金应严格执行资金第三方托管要求,优先选择免除托管费的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
(十一)项目退出
基金以并购、回购、清算、股权转让、境内外IPO等方式退出。若创业企业难以继续正常经营,或企业存在《公司法》或者创业企业章程规定的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时,由企业组织清算退出,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另行决策。
(十二)收益分配
基金存续期间回收的本金及收益依据“即退即分”原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及时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十三)基金管理费
投资期按照基金实缴出资额的2%/年收取;退出期按照已投未退出资本金的1.5%/年收取;延长期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四、基金管理机制
(一)项目对接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等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省大学生创业基金项目库,在全球范围依托海内外高校院所、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导师、重点实验室、项目路演等搜集大学生群体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项目信息;建立常态化的项目推荐、选拔工作机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推送,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来源之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推送项目进行筛选。
(二)项目孵化机制
基金管理人与孵化基地建立深度合作关系,通过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项目孵化等提供渠道和平台,搭建科技资源集中平台,提供办公设施、网络等硬件资源共享,为创业者提供金融增值、工商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同时,基金可与相关部门、群团组织等深度合作,配合开展创业峰会、论坛、路演、项目交流展示、创业赛事等各类创业活动,不断扩大基金的影响力。
(三)项目服务机制
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参与,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全链条中的前端服务,促进教育链和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的融合。充分发挥高校作用,将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支持培育前移,通过各类创业教育课程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依托校内基金对在校大学生创意或项目进行扶持,加强对湖南省及各高校创业孵化基地支持,提高创业载体孵化效能;建立高校创新创业导师库,充分发挥企业家进校园讲好就业创业故事等活动作用,营造大学生创新创业氛围;充分发挥湖南省大学生就创业基金会对创业项目的前端孵化作用,与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形成协同联动。
(四)项目接力机制
建立市场化基金、相关企业等社会资金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工作机制和通道,通过社会资本与大学生创业基金共同孵化项目、接力投资项目等方式,完善服务大学生创业的金融产品组合,构建“资金-产品-服务”的接力生态圈。
(五)创始团队回购机制
满足本方案及投资协议要求前提下,自企业被投资之日起3年内,所投企业创始团队可按照原始投资成本回购本基金持有的股权;自企业被投之日起3年至7年内,所投企业创始团队可按照投资成本加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回购本基金持有的大部分股权(允许基金保留部分股权、分享项目成长收益)。
(六)绩效管理与约束机制
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牵头明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会同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重点评价大学生创业就业人数、企业数量等政策引导效果,列入基金合伙协议;由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母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反馈。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管理费支付、省级收益让渡、政府出资等挂钩,对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基金管理人,根据考核评价不达标的程度,按一定比例扣减次年的管理费。
(七)激励机制
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审慎选择优质项目,采取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收益让渡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本基金健康有序发展,基金存续期间回收的资金按照本方案前述“收益分配”条款进行退还后,省级超出本金的投资收益作为激励收益奖励给基金管理人。
(八)尽职免责机制
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创新环境,在基金管理人尽职履责情况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允许基金设置一定的整体容亏率(让利部分作为盈利核算)。原则上,在整体容亏率的范围之内,依照投资风控相关流程、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可免责,且对相关经办人员和决策人员不予追责;超过整体容亏率的,基金管理人认为符合免责容错情形的,可以提出免责容错调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合规的,可免责。
(九)定期报告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湖南省金芙蓉科创引导母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政府性投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和基金运行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并接受母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对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检查。
(十)观察员机制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长沙市人民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有权委派观察员。观察员不参与表决、不干预基金运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组成观察员小组,可对违反约定的投资对象、地域等政策类项目或事项“一票否决”。
五、风险控制
(一)投资限制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
6、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8、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自律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大学生创业基金的项目遴选、投资决策、孵化服务、资金募集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三)出资人退出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出资人有权要求退出,基金管理人应无条件配合。主要情形如下:
1、基金合伙协议签订后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
4、投资进度与基金规模严重不匹配的;
5、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的。
六、损失核销
设立核销条款,对于无法继续发展的投资项目,及时予以核销,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3年对基金所投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程序报审批后予以核销:
(1)基金所投企业创业失败,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造成的损失;
(2)基金依法转让所投企业股权造成的投资损失;
(3)基金所投企业已资不抵债或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造成的损失;
(4)基金所投企业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造成的损失。
损失核销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方案提交。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人形成损失核销工作方案(包括资产损失原因、清理及专项审计建议等内容),提交投决会审核;
(2)专项审计。经投决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3)核销决策。由投决会审定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以及《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等。核销项目时,若基金亏损总额不超过投资额50%(含)时,由投决会进行核销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若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50%时,应由投决会初审后再提交合伙人会议进行核销决策,并按程序形成会议决议。
(4)财务核销。基金管理人根据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5)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报各合伙人备案。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基金管理人仍应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并及时将回收资产按程序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七、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牵头拟定基金设立方案,推进方案实施,筹措资金完成省级出资;牵头明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委托湖南省金芙蓉科创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财信金控)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组建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支持对接行业资源;有权委派观察员。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省级大学生创业服务活动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活动;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制定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协同推进方案实施;牵头组建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有权委派观察员。
(三)省教育厅: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制定基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组织高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支持行业资源对接;组建省内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库;有权委派观察员。
(四)省科技厅、省委金融办:参与拟定基金设立方案;支持对接行业资源;参与组建大学生创业项目库,配合基金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
(五)省审计厅:参与拟定基金设立方案,从源头上减少风险。
(六)长沙市人民政府:指定长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完成基金认缴出资和参与基金相关工作;有权委派观察员,配合基金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
(七)湘江新区管委会:指定出资人代表完成基金认缴出资;有权委派观察员,配合基金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
扩面提效若干措施
为推进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基金)扩面提效,更好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面
1. 全力拓展投资项目来源。加大高校的项目推荐力度。高校定期汇总创新创业中心、知识产权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储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信息,重点挖掘国防科大、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重点高校资源;探索设立省外重点高校“来湘创业联络站”,赴省外开展“七个一”政策宣讲等活动,充分发挥海外同学会、留学生创业园等渠道作用,动态吸纳省外境外优质项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子基金管理人等)。加大园区、孵化基地、龙头企业、政府部门等主体的项目推荐力度。由当地政府指定专门部门定期汇总大学生创业项目情况进行推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子基金管理人、长沙市政府等)。加大科研院所、投资机构、银行机构、行业协会、创业导师等单位的项目推荐力度。紧密联系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重点科研平台,鼓励投资机构、银行机构、创业导师常态化梳理大学生项目信息,由相应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推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等)。充分用好赛事活动发掘项目。建立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新大赛、湖南省“金种子”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活动的对接机制,获奖项目纳入大学生基金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委、机构支持,向我省开放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资源,筛选、导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牵头单位:团省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子基金管理人等)。鼓励社会力量推荐项目。探索设立省外“城市大使”、创业推荐“伯乐奖”等制度,招募具有影响力的个人或机构宣传大学生来湘创业政策,通过创业论坛、社交网络等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对宣传推荐项目突出的机构或个人给予颁发荣誉证书等奖励,拓展社会力量推荐渠道(牵头单位:团省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子基金管理人等)。通过以上推送渠道,力争大学生基金每年收集项目不少于4000个。(总体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2. 构建投资基金矩阵。充分利用金芙蓉基金数智化平台,将大学生创业项目情况、融资需求等信息实时推送给相应领域的省市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基金及市场化基金,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撮合。依托金芙蓉基金科创生态联盟,定期举办大学生创业项目接力投资专场对接活动,推动金芙蓉基金矩阵中的科创基金和产业基金“领投-跟投-接力投”。对接力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基金给予提高返投认定系数、股权投资补助等方面支持。(总体牵头单位:母基金管理人,责任单位:子基金管理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委金融办等)
3. 完善高校支持创业政策。大力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创业大学生实行“六可以”,即大学生创业实践经历及成果可以折算为实习实训、相关选修课或专业基础课的学分,优秀创业成果可以替代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创业大学生可以休学创业、可以灵活转专业;大学生创业或获得“金种子”大赛、“挑战杯”等奖项情况,可以作为重要加分指标纳入研究生推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在荣誉奖项评比时作为优先考虑因素;对参加“金种子”大赛获得官方奖金的,学校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金(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等)。对指导创业有成效的教师实行“两直接、三优先”,即直接申报教学成果奖、直接立项省级教改项目,在人才项目评比、职称评定、研究生指标安排方面优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对高校支持创业情况实行“三纳入、一公布”,即纳入高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委书记党建述职、生均经费安排因素,每季度公布高校创业工作主要指标(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总体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4. 加强创业政策宣传。组建30人左右政策宣讲团,每年分批次前往省外重点大学集中地区开展“来湖南创业吧”主题宣讲,全面解读政策,向省外高校大学生面对面推介湖南支持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省内持续开展基金进校园、创业导师进校园、创业典型进校园等系列活动(牵头单位:团省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等)。探索在省内机场、高铁站等站点设立“创业服务专柜”“创业服务岛”,统一展示支持大学生创业标识,一站式解决专利预审、政策速递、商务洽谈、免费接送来湘创业大学生、“青年驿站”免费入住、“青年公寓”3个月免租金等功能,实现出站即享创业资源。(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委组织部、子基金管理人、长沙市政府等)。各高校一把手加强领导,落实具体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宣传、服务答疑、项目对接等工作。湖南日报、湖南广播电视台、红网、高校公众号等宣传矩阵协同发力,营造大学生创业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团省委、湖南日报社、湖南广播电视台等)。(总体牵头单位:团省委)
二、提效
6. 加大专业力量支持。基金投资期管理费率提高至实缴出资的3%/年,为基金管理人配套专业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基金管理人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团队或有早期项目投资经验的专家,参与项目调查和投资决策;有需要时母基金管理人会同金芙蓉各子基金和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动创业导师、技术专家、行业专家等专业力量全方位支持。(总体牵头单位:母基金管理人,责任单位:子基金管理人、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长沙市政府、湘江新区等)
7. 注重投后服务赋能。丰富升级财政政策工具,探索依托“湘易办”等数字化平台集成发布政策,突出要点,并将财政政策集成“赋码”,打通线上政策获取、兑现通道;加强基金与科技、工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政策等联动,以投补结合、投奖结合等方式为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多元化政策支持,大学生基金投资名单同步共享相关部门,探索政策免申即享;进一步提升孵化器功能作用,对政策效能发挥好的孵化器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基金+基地”联动作用,鼓励基金投资更多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入孵项目,促进基金项目资源转化为创业孵化基地落地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强化综合金融赋能,创新推出“大学生创业贷”专项贷款、“大学生创业担”和“大学生农创担”专项担保、就业实习保险等产品,与大学生基金开展“投贷担”联动,建立“见投即贷、见贷即担”快速响应机制,共同服务大学生创业项目;发挥金芙蓉基金数智化平台、“湘信贷”平台等线上服务优势,充分用好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等产品,为大学生项目提供全周期融资支持。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大学生基金投资的企业直接入板,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优先入板,为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展示报价、转板上市及接力融资、创业培训等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财信金控、湖南银行、省融资担保集团等)。(总体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防止大呼隆
8. 严格履行规范程序。为“防止大呼隆、一刀切、理想化”,特别是防止引发大学生虚假创业、政府买单的现象,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积极履责,投资提速不减环节,提效不降标准。开发投资决策电子化系统,实现资料收集、立项评审、观察员意见出具、投资决策全流程线上化,全过程可监测;科学确定项目投资额度,综合考虑项目所在领域、成熟程度、启动资金需求等因素,明确单个项目基金投资金额,可采取20万元至30万元左右的“小额多投”方式,不片面追求顶格支持;严格资金拨付审核流程,在扩大基金受益范围的同时,有效防控基金风险。力争3年投资不少于1000个项目。(总体牵头单位:子基金管理人,责任单位:母基金管理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9. 加强项目监测监管。子基金管理人依托项目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指导被投项目定期提交创业进展情况、财务报告等相关信息材料,及时了解企业动态。建立项目跟踪服务档案,安排专人定期回访,记录项目在创业过程中的需求、问题和解决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支持。规范投资资金使用,确保投资款用于创业公司主营业务的研发与运营;严格落实基金信息披露和年报审计等监管要求,强化基金托管银行托管职责,严格履行托管义务,保障基金资金安全。(总体牵头单位:子基金管理人,责任单位:母基金管理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金融办等)
10. 科学开展项目评估。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价,合理设置绩效指标,以政策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核心,重点考核带动大学生创业就业效果、科技成果转化比例、创业企业存续时间、获取接力投资等情况,引导基金管理人按照政策目标进行投资,并向各产业投资基金分享相关评价结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长沙市政府、湘江新区等)。每年开展尽职免责系统性评估,设置容亏率和建立损失核销等机制,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评估依据,在尽职免责正面清单范围内依照投资风控相关流程、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的,对相关经办人员和决策人员不予追责,评估结果同步抄送审计、巡视等部门(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省委巡视办、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长沙市政府、湘江新区等)。(总体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以下简称联合单位)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基金。资金由联合单位单独出资或者由省基金委和联合单位共同出资。
联合单位包括市州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省基金委应当与联合单位签订联合资助协议。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委会)。联委会由双方共同组建,由省基金委部分委员、联合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
联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基金办公室”),由双方共同组建,成员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联合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基金办公室设在省基金办。联委会和联合基金办公室人员可根据联合基金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基金委与联合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相应设立各类联合基金(区域联合基金、部门联合基金和企业联合基金等)。联合基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省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贯彻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战略、规划和政策等重要工作;
(二)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协议;
(三)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审议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五)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发布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拟订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协议;
(三)组织实施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计划;
(四)提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五)处理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管理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科基金的组成部分,按省自科基金管理方式,纳入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平台。联合基金项目的实施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省基金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单年度或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在受理项目申请前发布,根据实际情况,可与省自科基金申报通知同时发布,也可单独发布。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申请人的年龄、职称、学位等条件应符合省自科基金项目申报条件和联合基金申报指南及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关保密要求负责。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保密要求和科研伦理等进行审核,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联合单位,由联合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形式审查和评审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根据当年资助计划和同行专家评审结果或复评结果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省科技厅审议通过后报省基金委审定,设有联委会的联合基金由联委会审定。由省基金委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后下达立项批文。
联合基金项目立项程序中有特殊要求的,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明确并执行。
第十四条 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等;对不予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尽快按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审查,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经费管理与监督,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按照协议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一次核定资助总额,由省基金委与联合单位分别拨付至申请人所在依托单位。双方共同对资助项目经费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省内的工作调动,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出具书面报告,获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返回出资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基金委应当公示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省基金委和联合单位共同管理,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科技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负责人、项目重要组成人员如需更换或调整,均需申报单位书面报省基金委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省基金委批准并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联合基金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byHunan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China)和项目编号。研究成果还可同时标注联合单位名称。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自科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后,可提前由依托单位提出结题验收申请,最多可申请提前一年验收。具体结题验收工作由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牵头、会同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结题验收时间可与省自科基金其他项目相同,或者根据需求选择不同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办或联合基金办公室根据结题材料或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验收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委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延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十条 联合资助双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和管理职责,加强科研人员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和管理,严格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省基金委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的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激发创新动力的有关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和支持青年学生创新创业的指示精神,特设立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大学生创新创业专板(以下简称“专板”),旨在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孵化,帮助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加速成长,将专板企业输送至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建设思路
专板定位于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的“孵化港”与“加速器”,湖南股权交易所通过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等单位合作,积极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进入专板,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产业对接与创业指导、展示报价与转板上市等系列增值服务,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平台功能和资源优势,将专板打造成为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助力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孵化成长。计划到2030年,推动300家企业入板。
二、入板条件
专板主要服务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早期企业。企业进入专板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设立并存续;
(二)企业创始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要成员中至少有一位是高校、技师学院在校生或三年内毕业生;
(三)湖南股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支持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基金拟投或已投企业、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赛事获奖项目(须有企业实体)优先入板。
三、服务举措
湖南股权交易所为专板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培育孵化服务,具体如下:
(一)融资服务
1.直接融资。优先向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岳麓山大科城“红枫计划”等创新创业类基金推荐入板企业,与深交所子公司科融通V-Next、湘江新区“天天麓演”等平台合作,为专板企业提供专场融资路演。基于湖南股权交易所区块链的“多维数字画像+私募股权”应用场景,引导投资机构向专板企业投资。
2.间接融资。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打造创业贷、人才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基于湖南股权交易所区块链“多维数字画像+信贷服务”应用场景,引导投贷联动给予企业信贷支持。
3.综合金融。联合财信金控集团旗下各子公司提供银行信贷、供应链融资、转贷支持、财务顾问等融资产品及投行服务。深化与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为专板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推动纳入国家再担保风险分担机制范畴。
(二)产业对接与创业指导
1.建立资源对接和信息发布的平台,链接产业上下游,促进产业的整合与升级。与行业协会合作,举办产业链赋能活动,开展上市公司游学,对接上市公司资源,推动实现并购重组。
2.依托湖南股交所小微商学院,为企业提供宏观形势分析、股权架构设计、创新商业模式、公司治理规范、股权融资、资本运作等专题培训。
(三)展示报价与转板上市
1.为专板企业提供展示与报价服务,吸引潜在投资者和市场关注,帮助企业确定合理报价、避免价值低估,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帮助合伙人、投资方实现退出。
2.充分发挥北交所(新三板)湖南服务基地优势,利用新三板“绿色通道”机制,通过提前咨询、专人对接等方式,辅导拟申报新三板的企业加快审核,助力专板企业转板上市。
四、风险防控
(一)提升合规意识。每年定期举办风险防控主题培训,专注于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划、市场监管等领域,帮助企业提升合规运营的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风险监测。与基金管理公司、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建立联动监测机制,每年定期利用信息化系统抓取企业风险信息,及时发现并防范风险隐患。每年组织集中走访,实地调研专板企业运营情况,预防重大风险发生。
(三)实施风险应对。根据风险类别及影响程度,对存在风险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专板企业,采取口头警告、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出具警示函及监管函、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业务、清退等自律监管措施,对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予以全面清理,并及时将风险处置情况上报监管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银行,是指各级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的在本区域内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含其旗下所有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五条 担保机构是指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借款对象
第六条 个人创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登记自主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新市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七条 合伙创业。重点就业群体以合伙经营形式创办企业的,或共同创办市场主体的(含法人代表、股东、监事、理事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在职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未达到上述比例但12个月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重点就业群体人数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但新招用人数不足3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0万元。未达到规定招用比例但1年内新招用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按每人30万元核定,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借款对象可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期间继续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鼓励经办银行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以个人创业和合伙创业身份贷款的,合并累计享受贴息不超过3次;以小微企业身份贷款的,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支持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实施在担保授信期限内循环贷模式,一次授信可算为一次贷款,贴息按照实际利息来计算。
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含1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贷款,下同)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其中脱贫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借款对象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和银行窗口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单位)服务网厅”“湘就业”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线上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重点就业群体身份类别证明材料,按照《人员类型证明材料》(见附1)要求提供;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属于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3.《个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2);
4.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可不提供营业执照,但需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租赁协议。属于网络商户的,需提供网店的网址、平台实名认证信息;
5.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
(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见附3);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企业前12个月招用重点就业群体员工的花名册和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5.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不再要求借款对象提供证明信息或资料。借款对象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提供申请资料的,申请将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现场调查。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对象人员身份类别、婚姻状态和项目经营情况、真实性等情况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担保机构也可委托经办银行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担保。完成调查后,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继续将申请资料提交至经办银行受理。决定担保的且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当与借款对象确定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对象的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放款。经办银行接收到担保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审查创业人员和企业的银行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开展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放款,担保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放款。
第五章 贴息及奖补
第二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计算公式为:贴息金额=贷款金额×(申请贴息天数/360天)×贷款年利率×50%。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经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资质后,银行依据申请人资产抵押、个人或关联人信用直接发放的所创市场主体成立时间在1年以内的个人(或合伙)创业贷款,参照上述比例给予贴息。
第二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承担50%外,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长株潭地区(脱贫县除外)1:9、脱贫县9:1、其他市县5:5。如当年中央奖补资金不足贴息需求的50%,由省财政据实补足。
第二十二条 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经办银行完成放款、还款后须及时向省平台导入(录入)贷款信息,对超过90天后导入(录入)的,其之前的贴息资金不予追溯。经办银行未按要求办理贷款及信息导入(录入)工作产生的贴息损失,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通过省平台导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4)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见附5),与银行信贷系统数据比对无误后,按季度或月度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经办银行对贴息申请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贴息对象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核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确认与省平台数据一致后,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各地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提高资金拨付效率,财政贴息部分经办银行不得要求借款对象先行垫付。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和突破本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所需的贴息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分担,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和省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机制。省财政厅统筹当年中央奖补资金,在保障贴息需求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奖补额度,省人社厅根据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同比增速、扶持创业和带动就业人数、免除反担保情况、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复核后下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担保分险与代偿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担保基金应当专户存放于经办银行,严格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本金滚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本地新增市场主体规模、创业担保贷款增长规模、担保基金代偿情况和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除基金正常代偿损失核销外,不得缩减基金规模。
第二十九条 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与贷款到期还款率挂钩,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度到期还款率达到90%的市县,担保责任余额可为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具体公式为:
上年度到期还款率=(上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度累计到期贷款应收回金额)×100%
第三十条 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经办银行当年新增放贷情况及下一年度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计划,会同财政部门适当调整担保基金在经办银行的存放额度。
第三十一条 除担保基金继续免费提供担保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省财政按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鼓励市县财政根据业务规模等情况加大担保费补贴力度。
第三十二条 鼓励市县结合实际,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当免除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一)申请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在孵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市州级及以上(含高校校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项目;
(四)已获得经办银行授信的借款对象,根据其授信额度免除对应额度的反担保要求;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大学生孵化基地在孵项目、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在库项目、湘商回归(校友回湘)的项目,以及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指导的、高校毕业生或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项目;
(七)省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八)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增信的项目;
(十)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免除反担保的。
第三十三条 借款对象申请担保服务确需反担保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一)自然人反担保。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相关人员提供的自然人反担保。1年以上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税收的自然人可进行单人担保,多人联保、互保。不得限定只能由公职人员提供反担保;
(二)资产和权利抵质押。允许借款对象通过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机械设备、养殖设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林业经营权等提供反担保。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益性单位不能抵押;
(三)有价证券质押。允许借款对象通过质押存单、债券、农业保险保单、订单或其他有价证券等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担保机构要求借款对象提供反担保物的,其价值额度不得高于实际借款额度。
第三十四条 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发现申请时确不符合借款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取消或中止担保。对担保后人员身份发生转变的,应当按担保协议的约定确定是否继续担保。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追偿代偿机制,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追偿。追偿3个月后仍未结清贷款本金且需从担保基金列支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报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担保基金约定承担的风险比例对逾期贷款本金进行代偿,原则上贷款逾期应在半年内完成代偿。对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发起基金代偿申请,后续程序不变。
第三十六条 符合代偿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未清偿本金,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约定分担比例。其中,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按8:2比例分担,纳入再担保“4321”备案分险体系,省级及以上财政等部门单位、直保公司、经办银行、市县财政按40%、30%、20%、10%的比例分担风险,市县财政应承担的补偿资金可通过担保基金列支。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担保基金分担比例不得高于80%,担保基金承担代偿责任后,省财政根据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其他市县三类分别按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60%、50%、40%比例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申请担保基金代偿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见附6);
(二)借款合同(含担保协议);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放款、还款和贷款余额凭证;
(四)借款对象(含反担保人)征信记录。
第三十八条 担保机构要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增强经办银行合作信心。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要继续积极推动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本金在扣除必要追偿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其中担保机构类型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由经办银行代为开展追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代偿后,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文印发)的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损失核销。
第四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认定呆账、准备核销材料,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核销代偿损失,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销核申报表》,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主体认定呆账、准备核销材料、提出核销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核销。
第七章 尽职免责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申请时借款对象符合条件,申请后人员身份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严格遵守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未协助借款对象故意隐瞒或虚假声明承诺,无违规违纪行为,能在风险发生后揭示并采取积极措施的;
(三)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容错纠错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参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差别化容忍度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与借款对象串通,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违反《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业务流程的;
(三)向借款对象索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人社、财政部门要依托省平台协同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指导各地通过省平台及时准确录入业务数据,共同完成年度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指导性计划。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统一数据报送口径。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银行要推动经办银行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回收和逾期贷款追偿工作,定期对经办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银行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创业就业项目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第四十六条 省财政厅安排财政贴息、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做好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对担保基金代偿和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协助人社部门对受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通过省平台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人社厅对各地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协助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管。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和贴息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指导经办银行在省平台更新数据,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当地财政对担保基金代偿及代偿损失的核销进行审核;已委托出担保业务的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年度绩效评价细则,依托省平台对受托担保机构的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指导计划完成情况、担保业务规模、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调查履职、免除反担保要求、逾期贷款追偿与代偿、呆坏账核销、尽职免责落实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绩效评价,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对其的委托。
第四十八条 担保机构负责对尽职调查后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担保,设立相应台账,并接受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按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做好担保代偿工作和贷款呆、坏账确认工作,及时报财政、人社部门审批进行代偿与核销。
第四十九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征信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及贷款贴息申请等工作;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产品设计,配足信贷额度,加大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合理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放款和还款数据导入(录入)省平台,做好信贷系统标识,确保人民银行能准确取数,并接受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指导;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贷后跟踪,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后人员身份转变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贴息,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执行,原则上不停贷、不抽贷(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并及时通报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骗取、套取的贴息资金,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财政部门可从下拨经办银行贴息资金中予以扣回。
第五十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之前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实施方案制定业务操作细则。
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湖南省科技型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是指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所设计的,涵盖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经营能力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合作银行应根据指标体系设立专门的信用贷款产品。
科技型企业包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后续评定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库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共同设立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统筹在市州、国家级园区等实施区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实施区域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审定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措施及评价指标体系;
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审定省级年度管理运营经费安排;
(五)商议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四条 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改革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安排总体计划,提出预算建议;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拨付资金,负责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五条 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的机构,湖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受托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实施区域自行确定其运营管理机构,并参照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定本级职责。
第六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相关职责: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组建归集、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
(二)受理、审核实施区域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审核内容包括:①贷款企业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②贷款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三)牵头搭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统一服务平台,为各实施区域、合作银行、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服务;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分析统计等工作;
(五)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六)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七)完成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实施区域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区域是指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能够履行三方协议规定风险补偿等义务的市州和国家级园区。
第八条 实施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须有意向合作的银行机构,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 实施区域相关职责:
(一)与省科技厅共同约定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共同出资组建风险补偿资金;
(二)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在实施区域内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三)每月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相关数据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对合作银行开展贷款及风险代偿尽职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完成贷款风险补偿(含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湘注册或实施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
(二)自身实力较强,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在实施区域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对科技型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有条件的合作银行应建立科技支行、专营机构,根据科技型企业特点,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参考放款日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含1年)以内;对知识价值信用评级等级高的企业,银行应给予更大利率优惠;
(四)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在三方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实施区域和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贷款及发生风险需代偿的数据;
(五)合作银行在贷款到期经催收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按照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向实施区域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六)风险补偿资金先行代偿后,合作银行依法进行追偿,及时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贷款企业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为注册地在湖南省各实施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单户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的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及实施区域开展贷后检查,及时向实施区域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其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主要高管人员个人征信记录。
第七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和实施区域按1∶1比例共同设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进行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实施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补偿。
首期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经费中安排,后期由省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实施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来源由实施区域自行确定。
已实施“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县(市)区,要优先将科技型企业纳入“潇湘财银贷”白名单,鼓励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评价结果给科技型企业授信和发放贷款,发生贷款损失时所需补偿资金从“潇湘财银贷”风险保证金资金池中列支。
第十七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实施区域自行确定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开户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营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追偿率等因素安排,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办公室审定进行追加,不向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三方协议应承担部分,先期由实施区域进行代偿;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按程序向实施区域拨付。
第十九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实施区域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实施区域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的,实施区域应暂停受理该银行该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该区域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十条 银行对同一企业的同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方式其股权收益或补偿的贷款本金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在扣除追偿费用及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实施区域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
第八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入库申请。贷款企业通过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统一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入库申请表。
(二)信用评分。按照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对入库的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价值信用评分。
(三)先期授信。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将库内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分数据推送至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对其先期授信。
(四)按需贷款。合作银行根据先期授信情况,向提出贷款申请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第二十三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实施区域、运营管理机构。
(二)区域代偿。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区域代偿。
1.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向实施区域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含贷款合同、加盖公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2.代偿审批。实施区域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确认。符合条件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知实施区域代偿,并按程序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到实施区域;不符合条件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反馈书面意见给实施区域和合作银行。
完成代偿后,实施区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代偿资料存档。
(三)追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政银分担比例分配,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勤勉尽职,适度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比例,落实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各实施区域与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服务能力及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区域确定合作银行,以及制定奖惩措施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对省级出资部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按照《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湘科计〔2020〕57号)发放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按原规定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受理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办法》(湘科计〔2020〕5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与银行共担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切实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潇湘财银贷”,是指省与市县(含园区)财政按1:1比例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合作区域,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开展“潇湘财银贷”业务的市州本级、县市区(含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有达成合作意向的银行机构;
(三)辖内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由合作区域遴选确定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开展“潇湘财银贷”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区域内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有与“潇湘财银贷”对应的信贷产品,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三)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各合作区域择优选择确定不超过3家合作银行。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遴选确定,承担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保证金)运营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如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运营管理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风险补偿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盖”的原则确定,从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利息中列支。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的存放管理、日常对账和财务核算;
(二)受理合作区域、银行提出的省级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申请结算;
(三)负责风险补偿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依托“湘信贷”平台开设“潇湘财银贷专区”,助力银行提高授信效率和质量;
(四)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政策效果评估、业务风险预警,协助在贷项目监控管理,督促银行对代偿后项目依法追偿。
第七条 贷款企业,为园区内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或M级)。贷款企业按“白名单”制度管理,确定方式如下:
(一)省级“白名单”。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分别发布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通过国家审核的制造业贷款和科技型企业项目申报的企业名单(具体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自动纳入对应区域的省级“白名单”。
(二)市县“白名单”。各合作区域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园区内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小微企业中自主确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优先考虑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不得将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纳入。合作区域市县“白名单”应明确有效期限,到期后重新发布、动态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与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合作区域财政部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条件等,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即可面向“白名单”企业开展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户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额度超标的贷款部分不予风险补偿,多家银行放款的按放款时间顺序计算。
第十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企业可重新发起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重新开展尽调工作并审核放款。鼓励合作银行推广“随借随还”模式,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00BP,利率超标的不予风险补偿。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其他用途。一经发现企业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流程。纳入“白名单”范围、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在“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风控程序自主开展贷前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于发放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已发放贷款企业的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借据号等信息,上传贷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不得纳入“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范围。政府部门除确定企业“白名单”外,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具体贷款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 业务熔断。根据各合作银行、合作区域“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按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在贷余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不良贷款余额,下同)情况,分类建立机构熔断、区域熔断机制。发生业务熔断后,对于已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机构熔断。若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含城商行总行、省联社,下同)全省“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达到3%,运营管理机构向其发送风险警示函,由合作银行10个工作日内出具风险情况说明报告,并对其不良率超过10%的合作银行区域分支机构实施业务熔断,停止新增业务(含续贷业务);若合作银行全省“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达到5%,暂停该合作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新增业务(含续贷业务)。
(二)区域熔断。若合作区域“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超过5%(含),由运营管理机构向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发送风险预警提示,合作区域应出具风险调查报告,并于6个月内采取措施压降不良率,若6个月后不良率仍超过5%(含)的,则实施区域熔断,合作区域不得新增贷款(续贷业务除外)。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区域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白名单”企业信贷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先行安排本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单家银行分支机构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六条 合作区域存入合作银行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全额做实、专款专用,不得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其他保证金“一女多嫁”等形式变通替代。
第十七条 省财政按1:1比例安排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省级机构指定账户,综合考虑合作区域风险补偿保证金安排额度、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等因素分步到位。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保证金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根据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对在贷放大倍数(按在贷余额除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计算,下同)不足5倍的,相应扣减风险补偿保证金,对在贷放大倍数超过8倍的,适当补充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区域计划调整风险补偿保证金时,应在调整前向省财政厅报备,不得随意撤回与调减。
第十九条 贷款发生风险申请风险补偿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累计放大倍数(按累计放贷总额除以风险补偿保证金年平均余额计算,下同)达到10倍,且在贷放大倍数达到8倍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累计放大倍数达到10倍,或在贷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或从签订三方协议之日起不足2年、申请财政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按6∶4的比例分担;其他情况不予风险补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省财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其他市县分别按6:4、5:5、4:6比例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流程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申报。贷款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合作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备相关情况,并依法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合作区域财政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偿还时,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平台发起代偿申请,并将以下资料报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审核:代偿申请报告、贷款凭证(含贷款合同、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银行催收依据(含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域代偿。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对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核通过,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将本级按比例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从预存的保证金中划拨至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省级风险补偿申请,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银行申报材料、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凭证。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机构预拨。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区域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若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机构将省级按比例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从预存的保证金中划拨至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要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区域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三条 报备与结算。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台账,详细记录申报、审核、代偿、账户收支等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结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追偿与回补。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原则上应于12个月内向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追偿收入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归还各级风险补偿保证金账户。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合作银行和合作区域的追偿情况加强动态监控,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结算申请时一并报告追偿和回补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区域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合作银行“潇湘财银贷”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调整风险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纳入“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类别的政银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严禁政策套利。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合作区域、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将限制后一年度的合作。对于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按湘财金〔2021〕49号文件发放的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已提交的风险补偿项目仍按湘财金〔2021〕49号文件规定审核办理,确保平稳过渡、有效衔接。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创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培育省属监管企业高质量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推动全省国资出资成为更有担当的战略资本、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资本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2024〕32号)以及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23〕213号)等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代表湖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开展的创业投资基金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监管企业发起设立或由省国资委委托有关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并管理,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方向,以具备硬科技实力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未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标的,并在中基协履行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基金(不包括用于特定底层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募资与设立
第四条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要由集团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集团合并报表。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吸纳战略科学家、项目科学家、产业运营专家和优秀投资人,建设既懂科技和产业,又懂商业和资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具有理工专业基础或产业运营背景的人员合计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30%。可建立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轮值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制,充分发挥战略科学家等行业技术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五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秉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理念,以“国家所需、产业所趋、当前所急、自身所能”为原则,聚焦国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要技术,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需求为牵引,不盲目设立,不以单纯追求财务回报为目的。
(一)鼓励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贯彻落实国省战略和出资人意图,面向监管企业创新需求,发起设立战略性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母基金,发挥好引导带动作用。
(二)承担打造产业链链主任务的监管企业可以聚焦主责主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向自主发起设立或与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好创新主体作用。
(三)鼓励监管企业科研机构聚焦自身科研成果转化或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发起设立概念验证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发挥好成果转化和孵化培育作用。
(四)其他监管企业确有需要的,可自主发起或与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第六条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比例可提高至70%,省国资委系统内全部监管企业认缴出资比例可提高至100%,特殊情况可全部由监管企业集团内部认缴出资。可通过优先分配门槛收益、归属监管企业出资部分的收益适当让渡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家级大基金、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共同参与。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以及出资参与其他监管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比例限制,对超出《省属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净资产比例限制的,报省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七条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按照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周期合理设置存续期限,并可根据需要延期,合计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八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母基金要发挥好子基金放大投资功能,创业投资母基金投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认缴规模的70%,其他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子基金规模不超过40%。要加强子基金管理人的择优选配,重点关注管理团队、过往业绩表现及经营合规性等方面。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为主,防止多层嵌套偏离投向。
第九条 监管企业出资参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可提高至全部认缴出资的30%。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重点关注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数量、规模和投向,防止个别领域扎堆和同质化竞争。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和出资参与创业投资基金的,按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后由集团向省国资委备案,并通过省国资委战略规划投资管理系统上报存档。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退出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聚焦功能定位,围绕主责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所需开展投资。重点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外部,在行业赛道、细分领域等方面各有侧重,实现投向差异化和有效协同。重点投向包括:
(一)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相关企业;
(二)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及创业创新大赛中的优秀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大学生创业项目。
初始投资主要面向种子期、初创期等A轮融资及以前项目,鼓励开展多轮投资,尤其是针对硬科技项目,实现长周期陪伴和培育,原则上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50%,或投资规模占比不低于30%。基于监管企业需求,面向外部发掘优质项目,原则上监管企业外部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50%,或投资规模占比不低于30%。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建立符合市场化运行特点的内控体系和投融资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投资决策,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小额投资(单轮单笔不超过3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授权基金管理团队自主决策。监管企业集团重点把握基金投向,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按规定纳入集团“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要重点关注战略布局重要性、产业体系建设必要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核心技术创新性、商业逻辑和运营模式合理性等,在审慎评估风险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可适当简化决策程序:
(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选择投资标的市场化估值结果或者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二)投资标的不具备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条件的,可适度简化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衍生品资产、房地产开发投资、股票投资等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担保或借贷。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要发挥长期陪伴作用,建立健全投后管理体系,在战略引导、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市场拓展、产业应用、资源对接、公司治理、资本运作等方面提供投后赋能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不设置针对创始人团队的强制回购条款。
鼓励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与监管实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共同设立技术创新和产业孵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科学化、市场化、规范化的估值体系,规范直投项目和子基金估值工作,监管企业集团要定期复核确认估值体系。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要动态跟进直投项目运营状况,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参加股东会等方式发挥积极股东作用;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穿透管理,通过派驻投委会成员或观察员等参与投资决策或监督决策,及时掌握底层投资项目情况,确保子基金投向符合基金整体战略,防止出现“投而不管”“投得出退不出”等情形。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可通过并购、股权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优先鼓励监管企业择优并购创业投资基金已投项目,实现“为我所用、为我所有”,将监管企业收购转归率作为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收购转归成效显著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要建立以功能作用发挥为重点的创业投资基金全生命周期考核机制。
(一)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要“算总账”,以全生命周期为考核评价周期,建立中长期考核评价机制,对整体投资组合开展长周期考核评价,不以单个项目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二)创业投资基金考核评价要“算大账”,以功能作用发挥为考核评价核心,兼顾效益回报等要素。功能作用要素重点考核科技创新战略价值、技术创新贡献、监管企业收购转归率、国省重大战略项目贡献、省内现代化产业体系贡献、产业协同效果、监管企业主业发展贡献等,权重不低于50%。效益回报要素重点考核基金整体收益回报(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倍数、投入资本分红率等)。基金投资期内可以不考核效益回报指标。专注投资科技创新项目的基金,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建立责权利对等的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体系,坚持激励和约束并举、效率和公平并重,既符合市场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实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与基金深度绑定,与出资人共进退。
(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水平要与所在监管企业整体薪酬水平相适应,对比相当规模、同行业、同类岗位、同类业绩基金管理团队市场薪酬价位以及募资来源等统筹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控偏高过高薪酬。其他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项负责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人员,可参照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薪酬体系确定薪酬。
(二)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监管企业集团薪酬制度执行,一般应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退出收益,退出收益应设置严格的兑付、中止及止付条件,与基金中期考核评价挂钩,与风险防控相匹配。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未达预定目标的,对高管薪酬追索扣回,确保薪酬兑付与风险防控相匹配。
(三)监管企业集团要按照“风险共担、利益绑定”原则,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基金跟投管理制度,在基金或项目层面进行跟投,更好发挥约束作用。管理制度要明确开展跟投的基金范围、跟投标准、跟投方式、跟投比例、退出规则等,基金管理团队不得自行对基金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跟投行为不认定为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情形。
(四)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与市场联系紧密的,经监管企业集团批准,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创业投资基金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监管企业集团要对个人获得的超额收益分享额度、跟投额及跟投收益合理调控,防止出现畸高收益。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集团是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筹管控,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做好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穿透式监管,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保持基金灵活高效的机制优势,又加强引导和约束,确保充分发挥既定功能,实现战略目标。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在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对创业投资基金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推动建立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监管实业企业协同互动机制,积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办公室、省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等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推广使用湖南省金芙蓉投资基金数智化平台,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鼓励监管企业加强与金芙蓉政府投资基金的联动,构建基金共设、信息共享、项目共投的协同机制。鼓励监管企业之间在投资标的发掘、投后赋能、项目退出等方面,加强交流协同。鼓励监管实业企业为创业投资项目提供应用场景,纳入采购目录,优先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中先试先用。支持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加强合作,通过路演等多种方式遴选创业投资项目。
第五章 容错与免责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根据投资策略合理设置容亏率,对重点投向A轮融资及以前的早期项目的基金整体容亏率可达50%,对投资硬科技的单个项目容亏率最高可达80%。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容错纠错机制。
(一)在投资项目、流动性资金管理、重大风险等各类监督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基金整体投资组合而非单个项目,关注功能作用和战略价值而非短期财务盈亏,关注未来长期发展趋势而非当前阶段性问题。
(二)项目投资失败、发生亏损、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在尽职调查到位、决策程序合规、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或免于追责问责:
1.最终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和投资策略,符合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和创新需要;
2.依法依规投资决策,投资决策不存在明显疏漏,决策时符合科技发展方向;
3.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了有效的投后管理;
4.及时关注相关风险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止损减损等措施,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5.相关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6.相关事项符合有关尽职免责的实施细则和负面清单的。
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或免予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未尽职履责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已出台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处在投资期的存续监管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符合或经规范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可按本办法执行。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国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跟投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创投基金牵引带动作用,联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形成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提高社会资本对大学生创业的参与度,解决好接续投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接力跟投引导机制。推动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扩面提效,重点为大学生主导的创业初期项目提供创业启动资金。对于政府资金参与设立的早中期创投基金,鼓励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投资标准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进行领投、跟投。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在后续融资轮次中接力投资。对接力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金芙蓉科创类、产业类基金,推动提高返投认定系数。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参照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的回购机制,合理确定优惠价格向社会资本转让股权,尽早退出。鼓励社会资本与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孵化项目,形成“早期共投、中期跟投、后期退出”的接力机制。
二、优化接力跟投渠道。畅通地方政府、行业部门、高校、股权投资机构等主体向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推荐优质项目的渠道,持续完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建好用好金芙蓉投资基金数智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鼓励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与银行、创投基金建立健全尽职调查联动机制,支持一方为代表或多方联合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多方互认,提高投资效率。依托金芙蓉基金科创生态联盟,搭建线上线下对接平台,定期举办全省大学生创业项目资本对接会,联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及湘江基金小镇等平台,推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与创业项目有效对接。
三、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部分实行“收益让渡+风险缓冲”机制,社会资本完成跟投后,省级财政出资所获收益最高100%让渡给社会资本方;若项目投资失败,省级财政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损失,并通过基金损失核销机制予以处置。对主要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相关金芙蓉科创类子基金,推动适当提高容亏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大学生创业相关保险产品,对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产品责任、职业责任、意外伤害、费用损失、创业失败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由省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四、健全投贷担联动支持体系。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基金投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并推广大学生创业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标准化专属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授信、优惠利率、更高额度支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基金投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推出“红枫担”“大学生创业担”等专项担保增信产品,提供更低费率、更简流程、更高额度的增信支持。引导建立见投即贷、见投即担快速响应机制,对基金投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优先提供信用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提供担保支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投资额度。
五、完善奖补政策。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省大学生创业企业,且持有股权满1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投向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合计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5%比例给予奖补,单个申报主体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申报项目对应所投企业成立时间均不超过3年的,最高奖补限额放宽到500万元。
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
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大学生创业贷款投放,根据《湖南省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2号)要求,现将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与适用条件
1.支持对象:在湘个人创业或合伙创业的大学生。
2.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贷款,可享受省财政补助。
贷款发放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政策到期后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贷款方式:通过信用贷款方式或由省内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免费担保。
贷款额度与利率:个人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Bps)。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大学生在湘创办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日常经营、技术研发、设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
主体资格:“大学生”指国内外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含)内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在校或毕业5年(含)以内的毕业生。残疾人大学生可放宽至毕业8年(含)内的毕业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
1.贴息:对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或展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
2.担保费补贴:省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5%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按实际承保期限计算,按年度补贴。
3.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开展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由省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40%、40%、20%的比例分担风险。
二、经办银行与贷款流程
(一)经办银行范围
省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以下开发并运营大学生创业专属贷款产品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18家全国性银行在湘分支机构、湖南银行、长沙银行及省内各农村商业银行。
(二)经办担保机构范围
省财政补助政策适用于省内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地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在校生提供学校盖章的在校证明;毕业生提供学信网信息查询截图及学历证书(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经办银行须核实其真实性。
主体证明:借款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借款人是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主的,需提供大学生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东身份证明、担任关键核心岗位(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生产总监等)证明及营业执照。
(四)贷款审核与发放
经办银行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审核、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定贷款发放与否及具体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放款。需担保的贷款,经办银行可与担保机构合作,鼓励采用“见贷即保”或联合尽调模式,简化流程。鼓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与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建立“投贷担”联动机制,对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项目,降低贷款门槛和利率,建立绿色审批通道,优先发放贷款。
三、财政补助资金流程
(一)资金预拨
省财政厅按年度向经办银行省级机构(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预拨贴息资金,向担保机构预拨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资金。
(二)资金结算
1.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预拨贴息资金后,在收取利息时直接扣减贴息部分。经办银行省级机构按季度向省委金融办数据平台报送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每年1月20日前,经办银行省级机构向省委金融办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及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借款人身份及主体证明、资金用途证明等)。省委金融办于3月10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与经办银行完成年度结算。
2.担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资金。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贷款业务须在省再担保系统备案。每年2月10日前,省再担保公司完成各担保机构上年度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的结算审核,并将结果报省委金融办。省委金融办复核,并于3月1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复核结果与担保机构完成年度结算。
四、监督管理
(一)专款专用
贷款主体须确保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严禁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及个人消费等非生产经营领域。
(二)强化监管
湖南金融监管局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督促经办银行严格审核资金用途,跟踪贷款使用,确保合规有效。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引导银行机构用好用足各项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央行低成本资金的牵引撬动作用,加大首贷、信用贷款投放,创新特色金融产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省再担保公司、省委金融办严格审核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严格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应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违规使用贷款或财政补助资金的,须及时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贷款主体、经办银行及相关人员责任。贷款主体及经办银行须自觉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同一笔贷款如已获得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补助。
2、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报告。
3、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我省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10号)、《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省支持和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省级就业信息数据共享和政策落实协同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同省税务局建立失业登记人员信息交换机制;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提供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查询途径,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核实退役士兵人员身份信息。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9月13日
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注〕自2019年1月1日起,条件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扩展适用范围)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平均数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二)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公告规定继续办理抵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30日
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9日
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2017年12月29日废止〕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3日
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6日
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工作部署,现就实施大学生创业主体“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初创期:优化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助力大学生创业主体“起好步”
为初创期大学生创业主体提供从开办到涉税业务办理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税收政策和业务办理流程,落实初创期各项便利服务措施。
(一)优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通过全省“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线上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核定申请、办税人、发票领用人等涉税事项,降低大学生创业主体开办成本。
(二)推送“新办纳税人套餐”。向新办大学生创业主体推送“新办纳税人套餐”,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发票用票需求申请等新办纳税人业务。在大学生创业基地实行驻点服务、设立服务专窗,开展税费辅导“开业第一课”。第一时间为新办大学生创业主体确定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实行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实行“首问负责”服务,精准对接各类涉税需求。
(三)设立专门服务热线。在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中增设大学生创业咨询专线,提供涉税涉费指导服务,解答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集成大学生创业高频问题,升级智能咨询知识库,利用“智能语音+人工转接”模式,针对大学生创业常见税费问题提供7×24小时智能应答。
(四)全面推行数电发票。对大学生创业主体全面推广数电发票,帮助通过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免费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进一步提升开票便捷度。
(五)开展初创期政策辅导。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小湘说税”等载体,加强初创期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的大学生创业主体,开展针对性专题辅导,帮助及时了解、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二、成长期:提升精细化、个性化服务,助力大学生创业主体“快速成长”
结合成长期的大学生创业主体业务量及收入规模增速快,服务需求多、资金需求大等特点,为企业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涉税服务及政策宣传,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快速成长。
(六)推动税费政策直达快享。运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匹配适用对象,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湘税通”等对大学生创业主体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汇编发布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为政策适配的创业主体提供政策辅导、咨询答疑服务,推动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七)提供税务专家团队服务。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行业协会、志愿者团体涉税服务人才优势,积极开展“税法公开课”“财税必修课”“税协公益讲坛”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多层次、高质量的税费服务。
(八)帮助解决融资难题。充分发挥“银税互动”效应,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助力大学生创业主体获得税收信用贷款,加强对大学生创业主体金融支持。
(九)助力企业延链补链。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大学生创业主体精准查询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促成供需匹配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自愿实现有效购销,为推动企业产业链发展提供管用、实用的税务对策。
(十)快速响应企业诉求。建立常态化“税企面对面”交流机制,深入开展“送解优”行动,通过采取入企调研、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收集大学生创业主体涉税涉费问题,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税费诉求。
(十一)多元化解决税费争议。借鉴“枫桥经验”,畅通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主渠道,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进一步做好税费调解服务。建立以公职律师为主的税费争议咨询调解服务团队,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等活动,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三、成熟期:积极引导合规经营,助力大学生创业主体“长远发展”。
针对成熟期大学生创业主体发展达到一定规模,营业收入、供需关系相对稳定,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对自身风险把控需求增强等特点,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办税便利和涉税风险防控,积极引导合规经营,帮助企业长远发展。
(十二)助力企业“走出去”。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便利度。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企业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持续更新“走出去”投资税收指南,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税收风险。
(十三)精准推送“红利账单”。向大学生创业主体推送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增强依法纳税缴费、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示范效应。优化改进系统功能,开展个性化、定制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持续增强企业获得感,提振发展信心。
(十四)持续压缩办税时间。推行电子税务局网办业务申请自动受理、自主判断、自行反馈、7×24小时全天候受理,有效满足大学生创业主体办税需求。将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不超过3个工作日,促进对外贸易创业主体发展。
(十五)精简办税缴费流程。优化电子税务局申报,提升纳税申报体验。持续拓展“非接触”“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推进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推行社保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一网通办”。
(十六)提示提醒涉税风险。依托电子税务局平台,向大学生创业主体推送涉税风险提示提醒信息,积极引导及时更正轻微违规违法行为,改进企业管理薄弱环节,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四、退出期:畅通优化退出涉税办理渠道,助力大学生创业主体“重新出发”。
针对大学生创业主体退出期市场份额下降、经营策略调整、预备退出市场等一系列可预见问题,提供信用修复、破产清算、即办注销等支持,保障合法权益,帮助大学生创业主体重振创业信心。
(十七)强化纳税信用修复。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评分变化情况,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帮助大学生创业主体防范信用等级下降风险。持续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纳税信用。
(十八)提供税务注销“即办”“容缺办”服务。对符合税务注销即办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主体,当场办结税务注销,即时出具注销或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十九)优化企业破产涉税办理。依法做好“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税务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税务相关信息,提供涉税事项办理通道,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创业主体退出成本。
(二十)加强“二次创业”辅导。对退出期创业主体提供精准政策宣传,实施分类施策、“一对一”辅导,引导企业适用缓税、退税等政策,帮助企业转产转型走出困境。为有再创业意向的大学生创业主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给予专业涉税指导意见,帮助其在新的创业领域提升竞争力,有效提振重新创业信心。
全省税务系统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促进大学生创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全系统上下一盘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四个阶段”各项管理服务措施落实落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市监、人社、教育等部门对接,及时了解本地区大学生创业主体情况,细化支持和服务措施。要及时总结特色经验和亮点做法,广泛宣传典型案例,积极营造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群体在湘创新创业,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长沙市政府、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湖南省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库主要目的是广泛发掘和集聚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搭建创业项目资源对接平台,培育和打造一批有发展前景的优质项目,定期向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基金)推送,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生态,着力提升其创业成功率。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 项目入库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创业地或注册地在湖南省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大学生含国内外在校或毕业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生,以及技师学院在校或毕业生。具体包括:
1.省内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及师生共同创办的项目;
2.省外及境外在校大学生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创办及师生共同来湘创办的项目。
(二)项目所处阶段为早期阶段,包括尚未设立企业实体的大学生创业个人或团队。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发展前景较好。
(四)有申请获得大学生创业基金投资和参加创业服务活动的意愿。
第五条 项目入库的方式分为省直部门直推、市州集中上报和个人自主申请三种方式。
(一)省直部门直推是指相关省直单位对照第四条要求,按季度将数据推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市州集中上报是指市州相关单位对照第四条要求,将数据汇总至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再统一按季度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个人自主申请是指创业项目通过省平台(湖南省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或“湘就业”微信小程序主动发起入库申请。
所有入库创业项目应按要求填报《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库信息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推送单位需对拟推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创业项目填报《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库信息表》,连同《大学生创业项目汇总表》一并推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第四条要求,经筛选去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完成入库后,省平台将向推送单位和创业项目负责人发送入库成功短信。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项目发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州积极推荐,在全球范围内依托海内外高校院所、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导师等各渠道搜集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项目跟踪。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谁发现,谁培育,谁跟踪”的总体原则,由项目发现或推送单位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并指导在库创业项目每季度完成数据更新。
第九条 项目孵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基金管理人,依托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载体,搭建人力资源、金融、科技等资源对接平台,为在库项目提供孵化服务。
第十条 项目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学生创业服务年度活动计划,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创业峰会、创业论坛、创业赛事、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创业服务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湘人社规〔2024〕2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及时落实相关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推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月对入库项目进行梳理,对于确有资金需求且符合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方向的入库项目,推送至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人按照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要求,针对项目的技术创新、团队构成、市场前景以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对推送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筛选和投资,并将投资情况反馈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三条 投后管理。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人负责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后跟踪管理,主动对接省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积极跟投大学生创业项目,完善服务大学生创业的金融产品组合,构建“资金—产品—服务”的接力生态圈。
第四章 项目出库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出库情形:
(一)主动申请出库的;
(二)破产、倒闭或者注销的;
(三)信息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受到处罚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第十五条 创业项目主动申请移出项目库的,由创业项目
向推送单位、省平台或“湘就业”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并注明出库理由,省平台将向推送单位和创业项目负责人发送出库提醒短信。
第十六条 推送单位在后续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创业项目出现第十四条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项目移出项目库,省平台将向创业项目负责人发送出库提醒短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备案工作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要求,明确横向科研项目认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操作事项,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备案流程,进一步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面向企业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动力,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范围为:中央在湘和湖南省省属高等院校、各级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归口管理单位承担省属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科研管理职能,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承担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确认;承担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备案推荐工作。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模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合同内容涉密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提出保密要求。申请备案(含预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为依据开展科研活动,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资金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通过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省科技厅备案后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可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级科研项目。
第六条 已申请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再以相同内容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项目负责人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湖南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管理模块,按要求在线上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进行预登记,未进行预登记的横向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不受理项目备案申请。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湖南省科技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横向科研项目备案管理模块,按要求在线上传验收备案所需材料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横向科研项目备案推荐函(承担单位出具)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担单位盖章);(2)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证明(银行回单);(3)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包含论文、专著、专利、软著、工法、标准、科技奖励、研究报告等);(4)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文本、验收证明(委托单位对项目履行与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5月和10月分两批次集中受理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由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上传,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形式审查,在省科技厅官网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经备案项目负责人可在线打印横向科研项目备案证书,省科技厅赋予该横向科研项目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编号,下发项目立项批文,纳入省级科研项目库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横向科研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备案造成恶劣影响,或存在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取消备案并追回备案证书,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审核,在备案过程中,应履行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推荐项目单位内部公示和审核流程管理,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备案过程全程公开(有保密要求除外),并接受监察部门与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号)》一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体系,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从产业领域、孵化条件、服务内容等方面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型众创空间。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双创战略,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五条 湖南省省级孵化器实行认定制管理,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省直管试点县内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纳入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 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无社会信用黑名单记录。机构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6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其它条件与综合孵化器保持不变。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两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湘南湘西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综合型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
3.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4.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6.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兼职导师(指接受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9.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二条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按专业型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专业型众创空间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8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不低于3家,创新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其它条件与综合型众创空间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和主要研发、办公场地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监管
第十四条 省级孵化器认定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立项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为省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评审、核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组织随机抽查后,对合格机构予以发文备案。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其它孵化载体均不能重复计算面积。
第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批复相关变更结果。
省级众创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变化的,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考察和审核确认,并将变更情况向省科技厅行文备案。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纳入省科技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范畴。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指导其进行整改;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九条 在申报、评审、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徇私舞弊或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打造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照国家级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标准建设,树立行业引领示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应依托高新区等创新载体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实现本地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全省孵化行业的规范管理,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面向孵化器(众创空间)从业人员、在孵企业及创业者、导师的多层次孵化培训体系,促进孵化器、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升孵化绩效。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引领“4×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类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五条 孵化器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深度参与,强化市场化运营,突出专业团队、专业平台、专业早期投资、专业化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等服务能力,打造示范标杆,带动科技孵化服务行业全面升级发展。
第六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省级孵化器的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省级孵化器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各项管理工作。孵化器运营主体实行法人负责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包括基本型、标准型、标杆型三种类型。
(一)基本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与资源共享空间,构成一体化创业基础支持体系。重点助力创业者(含大学生创业团队和企业)将初期创意转化为可落 地的创业项目,并推动逐步成长为能规范运营的初创企业。
(二)标准型。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并能提供垂直化专业技术服务,具有职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供较为系统的专业孵化要素,有效整合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资源,推进企业向规模化发展。
(三)标杆型。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地区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推广“学科+产业”、“投资+孵化”等孵化模式,汇集并服务一批科技型企业,拥有高水平的运营团队和研发、设计、验证、检验等专业服务能力,能够创立或联动投资基金,具备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培育细分领域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能力。
第八条 原则上同一主体当年仅可申请认定上述一类孵化器。基本型孵化器、标准型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标杆型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孵化器法人主体按属地原则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一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发文认定。
第十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四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全省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统计和监测分析,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每年分类型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有严重失信、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予以撤销。对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根据湖南省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九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及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健全“孵化—加速—产业化”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建设、资金等政策扶持和保障,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链主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五条 湘江新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第二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24〕9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同时废止。
基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行动部署,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质量孵化服务,现就全面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明确总体建设目标
着眼大学生创业生态良好需求,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到2027年底,全省创业孵化载体总量稳定在700家左右,其中,能够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的孵化基地300家左右(每年评定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年均孵化大学生创业项目5000个左右,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
二、坚持分类梯次建设
按照不同服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建设一批能够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定办公场地、生活配套、创业活动、创业培训、事务代理、管理咨询等基础服务的“空间”类孵化基地;布局建设一批能够提供试验平台、检测条件等专业化服务的“平台”类孵化基地;重点建设一批能够提供专利、金融、产业等投融资服务,助力创业实体快速成长的“投资”类孵化基地。
三、建设一批专业化孵化基地
发挥特色产业集群优势,引导科研院所、工程(技术、测试)中心、园区、企业等参与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依托区域特色产业和优势资源,打造具有引领作用的专业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围绕重点产业链重点建设10家左右垂直领域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在孵项目登记注册为市场主体且以孵化基地所在地址为注册地址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准予登记。
四、分级落实奖励补助
2025至2026年每年认定30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培育奖补,根据基地不同功能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补;对试点开展垂直领域建设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叠加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试点奖补。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定的,给予补贴和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入孵项目和创业者,优先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垂直领域孵化基地建设标准及奖励补助标准。
五、推动试验测试设备共享
已列入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的管理单位应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针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共享办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创业资源对接
对由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书面推荐的项目,直接进入湖南省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尽职调查阶段。相关部门为在孵项目和创业者匹配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及时为有培训需求的孵化基地推荐创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
七、搭建交流协作平台
加强孵化基地间的沟通协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促进资源共享,常态调研交流,解决困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推动成立“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协会”。
八、完善线上服务功能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和湘易办,建好用好“创业在湘”暨湖南省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含PC端和移动端),完善大学生专区“七个找”和“三地图”服务内容,展示孵化基地简介、工位、位置等基本信息,定期更新孵化载体地图。优化高效办成个人(大学生)创业一件事流程,将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多个事项集成办、极简办、掌上办。开设政务服务专窗,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加强与孵化基地、创业服务驿站的沟通联系,提高服务精准度和服务质效。
九、健全评估评价机制
依托“湖南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动态管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更新基地工作信息和在孵实体信息,定期调度相关情况,跟踪掌握相关数据,展开统计分析。每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评工作,按标准进行分级分类调整;经相关程序,对服务能力不足、孵化效果欠佳、群众满意度不高、存在违法经营等情况的,撤销孵化基地资格。
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参与共建共管。鼓励有条件有资源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更多大学生创业项目,建设成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本措施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湖南省“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青年驿站”作用 助力青年求职就业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2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若干举措〉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26号)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大学生创业“七个一”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年轻人友好省份建设,有效发挥“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青年驿站”)在助力大学生留湘来湘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青年驿站”建设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
湖南省“青年驿站”是解决青年留湘来湘就业创业过程中过渡性住房需求的公益服务项目。以异地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为重点服务对象(可适当扩宽至35周岁以下就业创业青年),提供不少于7天的免费住宿;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延展免费住宿天数或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或在免费期满后以租金折扣、阶梯式减免等方式满足青年需求。
二、建设目标
2027年底前,以酒店合作共建和人才公寓联建为主要建设模式,在全省建设“青年驿站”100家左右,推动实现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青年“落脚有房、就业有门、创业有路、发展有伴”。
三、推进步骤
用三年时间在原有“青年驿站”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实现由“从无到有”至“从有到优”。
1.规范建设年(2025年11月至12月),以“定标准、建机制”为重点进行“规范化”建设,构建“党政领导、共青团协调、部门联动、市州主责”的工作格局,制定并实施统一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由团省委会同省协调办、省委人才办等部门进行验收评估,全省“青年驿站”建设至60家左右。
2.提质增效年(2026年1月至12月),以“提功能、树品牌”为重点进行“提质化”建设,在简化入住流程、优化配套服务、强化运营管理等方面重点发力,全省“青年驿站”建设至80家左右,各地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稳定运营、安全优质、公益普惠、特色鲜明的“青年驿站”。
3.拓展建设年(2027年1月至12月),以“创模式、可持续”为重点进行“拓展化”建设,将前期成熟模式和先进经验向更大范围推广普及,全省“青年驿站”建设至100家左右,实现驿站服务提质增效和常态化发展。
四、建设标准
“青年驿站”建设以市州为主体,在原有驿站基础上按照“六有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
1.有合理布局。驿站选址应按照“青年在哪里集聚,驿站就建在哪里”的原则,优先在热门商圈、孵化基地等交通便利、青年集聚、方便青年求职创业的区域开展建设,原则上选址在城区,每个驿站需稳定提供床位不少于20张,公共区域要设置青年会客厅,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机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站点配置图书室、自习室、健身房等设施空间。
2.有醒目标识。在醒目位置悬挂“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标识,之前建设的驿站因历史原因或已在当地形成品牌效应的,可继续使用原有名称。在服务台、房间内部等位置摆放服务手册、就业创业政策等资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提供政务服务一体机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以统一布置风格,增强驿站辨识度和青年归属感。
3.有信息平台。在“湘易办”大学生创业服务专区开设“湖南青年驿站”,上线全省“青年驿站”地图,实时发布全省各站点房源信息,设置申请、审核、咨询、评价等功能,青年上传个人信息、学历证明、求职邀请或创业项目计划书等3项基础资料即可快速申请,方便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青年快捷办理入住手续。按照“能简尽简”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设立24小时快审制度,超时审批系统默认自动通过。
4.有务实服务。在提供不少于7天的免费住宿基础上,为入住青年提供“入住礼包”,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份创业(就业)办事指南、一份城市推介和政策宣传手册、一份驿站入住指南、一份创业孵化基地地图、一份当地企业招聘信息、一份团属阵地及活动目录清单等。依托“青年之家”“青年夜校”等项目,为青年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常态化组织入住青年开展岗位推介、项目路演、能力培训、心理咨询、交友联谊等活动。推动交通、文旅、通信等各类服务供应商,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增值服务。
5.有规范运营。完善“青年驿站”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原则上每个市州应明确1—2名驿站总管理员负责总体统筹和资源协调,各站点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保障。
6.有安全保障。强化地方责任、驿站运营主体责任,确保在运营准入、装修装饰、治安管理、消防处突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签订住宿协议、驿站住客公约等,明确入住者安全责任。具备条件的可联合保险机构为入住青年购买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五、运行机制
1.工作机制。各地依托青年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党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宣传、金融、发改、教育、财政、人社、住建、文旅、机关事务管理、数据、共青团等部门以及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结合地方实际落实支持政策和资源保障,切实把“青年驿站”建设成为服务青年求职创业、成长发展的重要阵地。
2.运营机制。由共青团负责驿站统筹管理,具体运营团队按照“青年驿站”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站点日常管理及运营保障。鼓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团干部开展管理或指导。
3.评价机制。对“青年驿站”进行动态评估管理,依托“湘易办”中“湖南青年驿站”服务专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畅通青年反馈渠道,建立入住青年档案并结合驿站使用率、青年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为“优”的“青年驿站”项目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财政奖补,由市县用于“青年驿站”建设运营和服务升级。
4.退出机制。对条件不达标、运行质效不佳、满意度较低及其他不再适合运营的驿站限期整改,经提醒仍未整改的实行摘牌处理。
六、责任分工
1.组织部门统筹用好本地引才留才育才等政策,支持“青年驿站”建设;
2.宣传部门统筹媒体资源支持“青年驿站”宣传;
3.财政部门统筹相关资金支持“青年驿站”建设运营;
4.人社部门推动“青年驿站”建设纳入地方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接待站与“青年驿站”的衔接;
5.住建部门积极为驿站建设多渠道筹措房源,在闲置房源盘活、租赁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6.共青团组织做好“青年驿站”建设的牵头统筹工作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会同各责任部门及时推动解决驿站建设运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7.金融、发改、教育、文旅、机关事务管理、数据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为驿站建设提供支持。
原则上按照此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如已有成熟工作模式,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七、工作要求
1.积极有序推进。通过现场推进会、实地调研、案例推广等形式,指导各地规范建设、优化管理、提升服务,鼓励各地在因城施策的前提下探索各具城市特色的运营方式,探索引入社会力量支持驿站平稳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扩大驿站在青年中的知晓度和使用率,切实为留湘来湘就业创业青年提供便利。各地要注重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3.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推动“青年驿站”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不搞“政绩工程”,不要求层层加码,不虚报驿站数量、床位、入住率等数据。坚持过紧日子、注重简朴实用,不搞豪华装修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