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课、评课和评教制度
1、课堂教学是整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使学院领导、教学管理干部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加强对教学工作指导和督查,促进同行之间进行教学交流,改进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听课包括领导听课和教师之间互相听课。领导包括:学院党政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室、高教研究室、人事处、学生处及教学系(部)党政负责人。
3、学院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4 节。分管教学院长与其他领导干部每人每学院听课至少8节。有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每人每学院听课至少8节。
4、领导听课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课程由听课领导自行决定,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同行听课可事先与被听课教师约定。
5、有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认真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听课评课记录表》,如实记录所有项目,院领导、教学管理干部听课记录表每学期末由教务处收集存档,其余人员听课记录表交所在部门保存。在听课过程中,听课领导应征集同学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
6、院各级领导深入课堂听课是了解、检查教学情况的一条重要渠道;同行听课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方式,被听课教师应持欢迎态度。听课人员与被听课教师之间应相互尊重。
7、课结束后,各级领导对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及管理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反馈到教师所在系、部;属管理问题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学生纪律问题应反馈给学生所在系,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8、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考试巡考制度
1、考风是学校校风的方向标。学院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室领导、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在学院组织的期中和期末考试、技能测试和竞赛、省级和国家级统一考试等活动中,必须深入现场巡考,具体巡考任务由教学督导室根据教务处考试安排表统一安排。
2、负责巡视的领导要在每场考试前15分钟到指定的考试现场巡视,查看监考教师是否到位,学生是否进入考场,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教务处。
3、考试过程中,要求巡考一至两次,检查主、副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学生考试情况。未按要求操作的,要及时提醒、纠正,问题严重的,由教务处按考场规定作相应处理。
4、考试结束,巡查收卷情况,维持考场秩序,观察考生情绪,杜绝安全隐患。
5、认真详实地填写每场考试的巡考记录并及时交教学督导室。
6、本制度解释权归教学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