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规程
为加强学校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过程管理,促进作风、教风、学风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措施的贯彻落实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总结经验,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一、督导机构和管理
学校设立督导处,督导处是在教学副校长的直接领导、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其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党政处室、二级学院、教学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通过行政督导、教学督导、项目督导和常规检查等方式,落实学校党政工作要点,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工作目标的实现。
督导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职,干事3名,学校督导员约10名,分别为专职督导员和教学督导员,其中专职督导员由外聘或返聘教师担任,一般为2-3人,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选派在职骨干教师担任,原则上各单位选派1名但不超过2名。
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成立教学督导组,其成员由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组成,一般为5-7名,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和教学部门教学负责人任组长,校级教学督导员任副组长,组长负责本部门教学督导及质量监控全面工作,副组长主要负责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督导听课工作。每位任课教师接受督导听课检查每年度1至2次,其听课评价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重要依据之一。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接受督导处指导而开展工作。
学校专职督导员由人事处组织选聘,教学督导员由二级学院及教学部门推选,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颁发聘书。二级学院及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其第一负责人提名,部门会议通过,报督导处备案。学校督导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校督导员如提出辞呈须经学校同意并收回聘书,同时增补新的成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者,可提前解聘并收回聘书。
二、督导工作职责
1、实行每天值班制,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填写《督导日志》,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2、根据学校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了解党政处室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承担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党政工作要点分担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推进学校工作提供依据。
3、考评二级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承担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和党政工作要点分担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的经验,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议性意见。
4、指导二级学院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开展课堂听课检查并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听课检查包含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内容,发现较严重的教学质量问题时,当即向相关单位、教务处和分管校长反映。
5、审议并参与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监督,创新评价机制,为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当好参谋,并提供决策依据。
6、对学校整体工作状况进行测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提供相关数据和图表,适时分析并汇报督导工作情况,定期发布督导通报。
7、汇入党政办、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项目办等职能部门相关有效数据,建立二级单位工作目标落实、完成任务情况数据库,建立全院性个人履职、完成任务情况数据档案,形成二级单位达标情况数据表,形成个人年度履职情况数据表,为部门达标考评、个人年度考核提供客观事实依据。
三、督导员任职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职业教育,能较好地把握高职教育的规律。
3、具备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有丰富的课堂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科学理论水平,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有指导教研教改等方面的能力。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求真务实,以人为本。
5、热心并能胜任督导工作,身体健康(退休教师年龄 ≤70周岁);在职教师在近5年年度考评中应为优良、教学质量考核位于所在单位排名前20%(含20%)。
四、督导员的职权
1、督导员可以参加(列席)与督导有关的工作会议和活动,查问相关文件和资料,有权对全院各种活动进行督导。
2、督导员在督查过程中,各二级单位要为督导的正常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被督导的部门应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等,并汇报有关工作。
3、督导员有权对各二级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前提下可随堂听课或选择性听课。
4、指导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教学督导工作,参与对二级学院和教学单位的专业教学测评工作。
5、参与对拟晋升聘任职称的教职员工进行工作评价,参与对二级单位、全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工作。
五、督导员的待遇
外聘或返聘督导员待遇由人事处参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协议后由学校逐月发放工资。在职专任教师担任学校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周兼课≤12学时,其督导工作量计算办法是:课时(教学工作量)=(组长2节/周、组员1.5节/周)+[值班课时(2节/天 )]×0.4+听课课时;其他参与督导听课的以听课一次计2课时其它工作量计算。工作量由教务处逐月统计上报,学校统一支付。
六、附则
1、本规程由督导处负责解释。
2、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13日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