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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必须有执业医师证之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出或加签。

  2、处方一般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经门诊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3、处方书写字迹要清楚,如有涂改,医生要在涂改处签名。

  4、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生更改并再次签名后才予配发。

  5、处方的一般项目要填写齐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日期、疾病分类等。

  6、名称要用规范用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剂量等要正确、清楚。

  7、皮试药物必须注明。

  8、处方当天内有效,过期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生加注日期并加签名后才能调配。

  9、一般处方三日量为限,对慢性病者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