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绿化美化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园林绿化管理,美化校园,更好地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优雅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园林绿化规划是学院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二条 校园内的空坪隙地,及院旁、路旁、宅旁等零星空地都是绿化用地,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占作他用。
第三条 遵照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凡11岁以上的公民都有绿化植树的义务。按照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的安排,学院师生员工都要积极参加绿化义务劳动,按期完成植树绿化任务。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工程计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到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不迟于竣工后的第一个植树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 绿化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尽职尽责,做好栽培和维护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
第六条 校园绿化实行责任包干制,各责任区单位要做好本责任区的除草、松土、施肥、施水等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七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人人有责。
(一) 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摘果、扯挖苗木花卉。
(二) 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 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 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 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 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 不准在校园里打鸟。
(八) 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草坪。
(九) 不准向绿篱带、花坛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 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及一切绿化设施。
第九条 电力、电讯及其他线路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学院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学院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砍树木,任意损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绿化设施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的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拆毁、刻划林木、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由后勤部门据情处罚。
(三)对乱垦乱挖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改的,按株洲市“侵占林地、绿地”条款处罚。
(四)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盆果者,除按价赔偿外,处十倍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