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营造安全、卫生、舒适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物业是指学校的所有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二条 学校物业管理,是指由学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对学校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公共区域绿化养护等。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并由归口部门制定管理细则。学生宿舍由学工部管理;消防、安保设施由保卫部管理;食堂、商业网点、经营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室内设施由各二级学院或各处室管理,其他公共建筑及附属物、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等由后勤处管理。
第二章 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领导小组,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任组长,后勤处、学工部、保卫部、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后勤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管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后勤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巡视,督查物业服务情况;
(二)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三)协调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的维修和保养情况;
(四)负责外包物业管理费用的预算、支付审核。
(五)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卫部职责
履行指导、巡查、监督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协助后勤处处理区域内违反学校物业管理规定的事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公安部门为安全事故提供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七条 学工部职责
代表学生履行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协助处理学生宿舍管理、保洁、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参与对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工作的定期考核。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与教务处职责
负责室内教学实验设备维护维修、安全生产及卫生保洁工作,负责室内物业管理设施的报修并协助后勤处进行维修工作。
第九条 基建处职责
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承建建筑物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职责。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租、转借学校物业。
第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必须维护物业整洁。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种植蔬菜瓜果等不符合学校要求的植物,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保卫部会同后勤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须经学校书面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保卫部会同后勤处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活动进行撤除、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如需对教学实训实验室进行改造安装用电用水设施设备,应先与后勤处联系检查水电管路负荷承载情况,在水电工的指导下接通水电,施工完工后清理好现场,施工垃圾原则上由施工方运出校外。
第十四条 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违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卡式炉、煤油炉、取暖器等;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保卫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物业维修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范围
(一)建筑物本体。主要包括:内外墙面瓷砖仿瓷油漆脱落、地面起皮等小范围表面损坏,大范围维修由学校根据规章制度安排进行维修,具体主管部门由学校决定。
(二)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间、配电间、电梯间、开水间、洗漱间、沐浴间、卫生间、大厅、走廊、通道、通道门、防火门、玻璃门窗等。
(三)共用设施。主要包括:变电室、自来水加压站、配电室、电梯、热水系统、开水系统、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开关、消防设施、相关机电设备等。
(四)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主要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阀门井及排水沟、台阶、停车场、绿化带、附属场地、场地景观设施等。
(五)室内设施。主要包括: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礼堂、报告厅、学生公寓室内的各类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
第十七条 维修责任
(一)保卫部负责范围及项目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定期更换。协助后勤处及时处理消防管道漏水维修。
(二)学工部负责范围及项目
学生公寓内所有设施的报修及用水用电的安全管理,配合后勤处进行维修处理并验收,并如实填报维修报告单,若人为损坏物业设施者,督促损坏者办理赔偿手续后报后勤处维修。
(三)后勤处负责范围及项目
1.公用电梯、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直饮水系统、空气能热水系统的报检、维修、保养。
2.共用部分的维修。包括:门、锁、窗、玻璃、隔断及隔断门、浴帘、冷水管、淋浴喷头、便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洗手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水管、水龙头、冲水阀、排气扇、照明、开关、线路、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已明确维护责任部门的除外)。
4.公共设施、附属建筑、构筑物及周边场地的维修(其
中,附属场地地面砖损坏连片不超过3平方米)。
5.教室的维修(含教师休息室)。包括:门、窗(含玻璃、窗帘及窗帘轨道)、锁、照明灯、电风扇、开关、线路、课桌椅、黑板、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6.公用教学办公区、图书馆、实验室的维修。具体包括:
(1)水管、洗手池、水龙头、床、组合柜、电脑桌、椅、灯、电风扇、空调的维修;
(2)门、锁的损坏维修;
(3)室内窗户、玻璃、窗帘的损坏维修;
(4)室内插座、开关等的损坏维修。
室内维修时,使用的材料和更换的零配件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四)其它办公设备、教学仪器、实验设备等各项专用设施设备,按承建商或供应商的承诺或协议进行维修,如无维修协议,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八条 报修程序及维修管理
(一)开通在线报修服务管理平台,并在公告栏公布。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调校、修整、加固、小型维修维护,必须于报修后48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教室,由学校规定的责任部门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学生公寓室内维修、教学行政办公室、教师休息室及实验室室内维修等零星维修,直接在在线报修服务管理平台报修。
(四)建筑物本体维修、室内(含学生公寓、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等)天花板、墙面、地面维修,由各部门提出维修计划,向后勤处报修。
(五)凡报修后未得到及时维修的,可根据维修的不同类型,向后勤处提出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及《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