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园林绿化管理,美化校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园林绿化规划是学院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二条 校园内的空坪隙地及院旁、路旁、宅旁等零星空地都是绿化用地,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占作他用。
第三条 遵照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凡11岁以上的公民都有绿化植树的义务。按照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的安排,学校师生员工都要积极参加绿化义务劳动,按期完成植树绿化任务。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绿化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工程计划。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到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不迟于竣工后的第一个植树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 绿化管理人员和绿化维护人员要尽职尽责,做好栽培、除草、修剪、施肥、浇水等维护美化管理工作,预防虫害,搞好防治,美化校园环境。
第六条 校园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人人有责。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摘果、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在校园里打鸟。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草坪。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及一切绿化设施。
第八条 电力、电讯及其他线路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学校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学校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不同情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砍树木,任意损坏树木枝条、影响树木生长或破坏绿化设施者,应赔偿损失,并按所损失的总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拆毁、刻划林木、损坏花草,在树旁和林地、绿地内倾倒垃圾或有害物质、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由后勤部门酌情处罚。
(三)对乱垦乱挖绿地者,责令其限期恢复原貌,对逾期不改的,按株洲市“侵占林地、绿地”条款处罚。
(四)盗剪名贵树枝、偷窃苗木、果实、盆果者,除按价赔偿外,处十倍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