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由后勤部门管辖的物资凡耐用年限或价值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的列为学院固定资产范围。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需添置固定资产,必须先由单位主管向主管院长或院长提出添置固定资产申请,批复后,再经后勤主管院长向后勤处下达采购任务。
第三条 后勤处在接到采购任务后,应及时完成采购工作,并必须向与我院签有采购合同的供货单位购买,如价值达到纪检审计所规定限额要求的材料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保管员在货物到达后,应在采购员的协同下及时做好验收、入库、建帐工作,同时通知申购单位领取。
第五条 保管员在物资发放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签字同意的领料单,发放的物资必须与领料单所列内容一致。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员在物资发放后要及时登记、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并及时会同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固定资产发生转移的,必须及时到后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经常性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损坏和丢失。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丢失均应赔偿。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经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 因财产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虽然注意很难避免。
(三)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达到报废年限,且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级单位应填写报废报告单,报主管院长及后勤主管院长审批,办理相关的报废和销账手续。
第十条 耐用年限在一年或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物品,由各二级单位负担费用,并按《办公、文具用品及日杂发放办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