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管理,确保用电安全、节约用水,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和我院相关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由学院后勤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宿舍管理员协助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宿舍配置的水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由学院后勤处负责。出现水电故障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由宿管员填写维修单交后勤处维修处理,如有漏水不及时报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宿舍内人员承担。
第三条 后勤处水电工必须加强巡视,及时处理各类用水用电故障,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违法用水用电现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拒绝上述工作。
第四条 水电计量。
学生宿舍均采用预付费方式供水供电,水电表计量,每个寝室单独安装有IC卡水电表,IC卡押金每张50元(含管理员),退卡时退款,IC卡损坏不退款;
第五条 水电配额:学院保障基本用水和用电。
学生宿舍免费额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确定为:每学期每人每月用电5kwh、用水3吨,免费额度不包括寒暑假。宿舍管理员免费额度为每个值班岗位3-5月与10-12月每月用电100kwh、1-2月与6月-9月,用电200 kwh,用水6吨。超过免费额度的,必须预购水电,购电价格执行株洲市电力部门的生活用电价格标准,购水价格执行株洲市自来水公司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并随之调整。
第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违章用电。
1. 私拉乱接电源线的;
2. 私自安装插座的;
3. 使用“热得快”的;
4.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等用电器材的;
5.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的。
第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窃电与窃水。
1.私自揭开、撕毁、损坏不干胶封条的;
2.从公共场所或其它寝室搭接电源的或未经允许用水的;
3.改变电表进出线接线方式或短接电表进出线偷盗电的;
4.采用其他办法绕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5、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第八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的赔偿。
1.违反第七条第1和第2款的,如属初次,则责令其在24小时内自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不整改的,由学院水电工进行整改,没收违章材料,并收取整改费用50元。如属重犯,给予公开批评并赔偿金100元。
2.违反第七条第3至5款的,没收违章器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赔偿金200元/每个违章器材;如属重犯,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金400元/每个违章器材。
第九条 对窃水与窃电行为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法》,凡窃用水电者,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下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所有行为,除按照学院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外,并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违章用电及窃用水电者,由学工处负责落实到人;如相互包庇的则以寝室为单位给予处分和赔偿。
第十一条 罚金必须于处理决定作出后的三十日内交学院财务处,并向后勤处出示缴费凭证;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者,重新确定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水、电表等设备如属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免费更换。属人为损坏的,必须先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工本费(包括器材费用和人工费用)并出示缴费凭证后才能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保卫处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外,并将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学生公寓家具及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必须的用品。为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 学生宿舍家具及水电、空调等公共设施,一律实行责任包干制,入住时填好物品登记表,由公寓管理员清点后交给寝室长签字验收。
二、 宿舍内所配备的家具设备及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三、 保持室内外墙壁、门窗和家具等干净整洁,不得直接乱涂、乱画、沾贴、损坏和改变原来的色彩等。
四、 对已损坏不能用的设备,要及时报告宿管人员,以便及时修理或更换。属自然损坏的,学院正常维修。属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原物品费用外,行为恶劣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费用遵照《关于丢失、损坏家具设施赔偿的规定》执行。
四、 丢失或损坏的公共设施,若原因不明与责任不清的,赔偿费按物品现价由本室人员分摊。
五、 学生毕业、休学或调整宿舍时,由宿舍管理员对宿舍内设备进行验收
交接后方可办理其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