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处工具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工具为后勤部门电工、木工、管工、绿化工、勤杂工及有关工种工作中所必须的基本工具,其他部门可以比照执行。
第二条 各工种主管须制定本工种所需工具详单及使用期限,报处室领导及主管院长批准后遵照执行。
第三条 工具领用。工具的领用必须由领用者本人填写领料单,报主管及科室领导批准,领用的种类、数量按第二条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工具保管。工具由领用者保管。必须经常做好工具的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工具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五条 工具报废。达到报废期限的工具,为了保证安全,应及时提出报废申请,并且办理报废手续。并且须上交已同意报废的工具才能领用新的工具。
第六条 严禁公物私用。工具领用者必须保证所领用的工具只能应用于本职工作范围,不得私自将工具转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将给予每次50元的经济赔偿。
第七条 工具领用者要爱惜工具,如有人为损坏、丢失,必须按核定的价格予以赔偿。
第八条 工具领用者离职是必须先交还所领工具才能办理其他手续,对非自然损坏和遗失的工具应照价赔偿。
第九条 物资管理员要建立健全工具领用帐目,做好库存工具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