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水电表、阀门、管道、消防栓、灯泡、日光灯、插座、开关、路灯等,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学院水电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由后勤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后勤处是学院水电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水电供给,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和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是水电使用部门,负责水电日常管理及维修申报。
第二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全校水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巡查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条 水电管理人员要熟悉水电方面的技术技能,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违规违章操作,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第四条 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水电设施设备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自然损坏的设施设备,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领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
2.人为损坏的设施设备由责任人员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后方予维修。丢失的水电设施设备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人为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丢失论处。
3.公共场所水电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由后勤处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使用人分摊损失。
第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热器具烧开水(另有规定的除外)、做饭、取暖或其他非办公的大功率用电设备,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通报。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业(医疗)等使用电热器具者,必须报校领导批准,后勤处备案,方可使用,否则按违规论处。
1.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设备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和管线,因违章使用而导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维修。
2.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等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学校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功率。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七条 不准随意安装和变更用电、用水设施设备或私拉乱接电源、管线,确有需要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报后勤处核查,由后勤处安排水电维修人员协助指导进行规范安装,施工完成后务必通知后勤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外来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向各楼栋管理人员出示后勤处证明方可进入各楼栋实施安装与维修,违者责令恢复,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处罚。
第八条 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按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水电费按政策文件做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收取。各用户应依法用水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水窃电。若发现偷用水电,一次罚款500元,两次两倍,依次类推。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费按历史最大用量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与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第九条 用户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量按用户历史最大日水用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形式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窃用学校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条 水电设施损坏,由使用部门或各栋楼管员及时申报维修,维修后进行验收签字。各栋楼管员要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公共场所水电设施情况,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室内无人工作空调照开的现象。后勤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现象进行通报,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十一条 空调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中央空调开启温度:夏季室内温度高于28℃时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内温度低于10℃时开启制热系统。
2.中央空调开启时间为8:00-18:00,其他时间确需使用的,必须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3.空调使用时室内温度设置要适中,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2℃。
4.中央空调运行期间请关好门窗,下班前必须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空调照开。
5.由于空调使用不当或擅自拆卸,造成空调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学校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如发现空调效果不好、漏水、有异常响声、异常气味等故障,应及时向后勤处报修。
6.中央空调由学校招标的专业维保公司指派专人驻校负责维修维保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确保空调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后勤处管理人员进行调控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
第十四条 水、电费各种赔偿或罚金,均按后勤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学校财务处按时交纳赔偿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