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和学校相关学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节。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由学校后勤处统一调配和管理,宿舍管理员协助管理。
第二条 学生宿舍配置的水电线路及设备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由学院后勤处负责。出现水电故障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由宿管员填写维修单交后勤处维修处理,如有漏水不及时报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宿舍内人员承担。
第三条 后勤处水电工必须加强巡视,及时处理各类用水用电故障,发现和制止各类违章违法用水用电现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拒绝上述工作。
第四条 水电计量
学生宿舍均采用预付费方式供水电,每个寝室单独安装有水电智能表计量。
第五条 水、电配额:学校保障基本用水和用电。
学生宿舍免费额度根据湖南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确定为:每学期学生免费额度每人每月用电5kwh、用水3吨,不包括寒暑假。宿舍管理员免费额度为每间值班室用电150kwh、用水3吨、热水30元。超过免费额度的,必须预购水电,电价执行株洲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水价执行株洲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并随之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违章用电。
1.私拉乱接电源线的;
2.私自安装插座的;
3.使用“热得快”的;
4.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等用电器材的;
5.使用电热设备取暖的。
第七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为窃电与窃水。
1.私自揭开、撕毁、损坏不干胶封条的;
2.从公共场所或其他寝室搭接电源的或未经允许用水的;
3.改变电表进出线接线方式或短接电表进出线偷盗电的;
4.采用其他办法绕过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的;
5、非火警擅自使用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第八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
1.违反第七条第1和第2款的,如属初次,则责令其在24小时内自行整改。超过规定期限不整改的,由学院水电工进行整改,没收违章材料,并收取整改费用50元。如属重犯,给予公开批评并收取罚金100元。
2.违反第七条第3至5款的,没收违章器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收取罚金200元/每个违章器材;如属重犯,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收取罚金400元/每个违章器材。
第九条 对窃水与窃电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法》,凡窃用水电者,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所有行为,除按照学校相应的规章制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外,并给予相应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相应的赔偿。对违章用电或窃用水电者,由学工部负责落实到人;如相互包庇的则以寝室为单位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罚金必须于处理决定作出后的三十日内交学院财务处,并向后勤处出示缴费凭证;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者,重新确定处分等级,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水电表等设备如属自然损坏的,由学校负责免费更换。属人为损坏的,必须先向学院财务处缴纳工本费(包括器材费用和人工费用)并出示缴费凭证后才能更换或维修。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