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不断培养师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使校区环境达到“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校园内公共、办公、教学、实验实训及科研场所。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爱卫办”负责实施。
第三条 由后勤处和相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四条 各单位(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五条 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将垃圾分类后倒入指定的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随手乱扔,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七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分类分拣,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九条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各楼门前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摆放地点由保卫部划定。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垒挡墙、圈地、盖房、种菜;严禁饲养各种家畜家禽。
第十一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学校批准的维修服务摊点实行划点定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要坚持文明施工,不允许乱搭乱建、胡乱堆放材料。运输车辆不得沿途撒料、漏料,残土废渣和设备包装垃圾应及时运出校园,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内。按规定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挡板及警示标志,竣工后对现场及时进行清理和平整。不得在道路上搅拌水泥、制作水泥预制件。
第十三条 凡在校内(含家属区)施工的单位,施工前须到爱卫会办公室办理环境卫生抵押金手续。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施工项目完工报审计、财务结算前,须有后勤管理部门对此工程项目的验收意见,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环保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积极预防和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垃圾、噪音、震动、恶臭、放射性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治理,对有害化学品、剧毒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散漏。
第十五条 做好除“四害”工作,蚊蝇等孳生地控制在5%以下,鼠密度控制在1%以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卫生岗位责任制,经常保持卫生责任区域的整洁、卫生。各二级学院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卫生劳动,经常开展爱国卫生活动,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组织卫生检查,评价卫生效果。
第十七条 凡居住在学校家属楼的住户,必须按规定缴纳公共卫生费用。
第十八条 家属宿舍住户因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在施工结束后一周内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由后勤部门统一清除,按垃圾量大小收取每次100元至500元的清除费用。该费用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环境卫生按学生公寓相关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