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源。为加强管理,保证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全体师生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依据《电力法》、《水资源管理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的水电设施包括水龙头、水电表、阀门、管道,消防栓,灯泡、日光灯、插座、开关、路灯等,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后勤处和使用部门共同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及维修申报,后勤处负责维修和安全检查,并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 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抓好对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突发性故障,水电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确保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条 水电管理人员应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以权谋私、违者从严处理。
第四条 水电管理人员有权到各部门,各用户检查用水、用电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严禁以任何借口对水电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保障水电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水电设施维修管理,采用计划维修,巡回检修和用户报修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 .自然损坏的设施,必须有旧物存在,经维修人员验证后,交旧领新,予以维修更换,没有旧物存在,按人为损坏或丢失论处。
2 .人为损坏的设施,由责任人员负责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后,方予维修。丢失的水电设施应按市场价赔偿,并支付安装费用,如人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按丢失论处。
3. 公共场所水电设施自然损坏,由使用部门及时申报,经后勤处批准后进行维护或更换。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到责任人的,由使用人分摊损失。
第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热器具烧开水(另有规定的除外)、做饭、取暖或其它非办公的大功率用电设备。违者,没收电热设备,并给予通报。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业(医疗)等使用电热器具者,必须报院领导批准,后勤处备案,方可使用。否则按违规论处。
1. 所有人员必须按水电设施的设计功能正确使用,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和管线。因违章使用而导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追究其责任,拿出处理意见,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处维修。
2.各办公室、教室、宿舍等照明用电设施,均由学院统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装电灯或加大功率。未经批准者,没收用电设施,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七条:不准随意安装和变更用电、用水设施或私拉乱接电源、管线,确有需要必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后勤处核查,由后勤处安排水电维修人员协助指导进行规范安装,施工完成后务必通知后勤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外来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向各楼栋管理人员出示后勤处证明方可进入各楼栋实施安装与维修,违者责令恢复,造成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水资源管理法》处罚。
第八条 各承包户用水、用电均按表计量、按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收取水电费,如遇国家水电价格上调,水电费按政策文件作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收取。各用户应依法用水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水窃电。若发现偷用水电,一次罚款500元,两次两倍,依次类推。用户水电表出现误差或损坏,应及时申报后勤处,由后勤处派人送去校验或更换新表,费用由用户自理,无故不报者,水、电按历史最大用量2倍收取。不准私自更换、改动水电表,违者按偷用水电论处。
第九条 承包经营用户窃用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确定。
1.在学校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管接线用水用电的,所窃水量按用户历史最大日水用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 以其他形式窃水、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3.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对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 窃用学院水、电者,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水、电费外,还应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的,水电管理部门将依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各处室、各二级学院承办的各种培训班和招商引进的各类合作伙伴,必须按相关规定到后勤处核定用水、电量、交纳水电费,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否则不予供水、电。
第十一条 要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若水电设施损坏,由使用部门或各栋楼管员及时申报维修,维修后进行验收签字,特别是各栋楼管员要加强责任心,认真检查公共场所水电设施情况,若异常请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室内无人工作空调照开的现象,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水电维修人员,对于长明灯、长流水、室内无人工作空调照开等现象,后勤处不定期进行检查,并进行通报,造成损坏的,按违章使用论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校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或违章用水、电的有关人员应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学院相关部门另定。
第十三条 空调使用维护按《空调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后勤处管理人员进行调控并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按《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水、电费各种赔偿和罚金,均按后勤处开具的交费通知单,到学院财务处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