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基建处内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保管和报废等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低值易耗品采购、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根据其价值,内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两类。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有形资产,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属于基建处所有的设施、设备。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各种用具和办公用品,如劳动保护用具、纸笔本夹等。
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内部资产的购置、发放、管理、报废等工作,并定期会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三、各类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人员统一造册建档,登记实物,并指定专人使用、管理。
四、购置资产,由各科室提出采购要求,报资产管理人员汇总,经处长审核签字后,按学校资产购置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五、采购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验收,如发现物品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者物品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应立即进行物品调换,问题严重的,应请示相关领导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发给领用人负责保管使用。
六、工作人员要自觉爱护内部资产,负责保管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发生丢失或故意损坏,要照价赔偿,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理。
七、资产进行转移时,须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通过,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查核、统计需转移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转出、转入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资产发生转移后,应及时变更内部资产账册。
八、内部资产达到报废标准后,经资产管理人员查核、审核,并报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后,由使用人按照学校资产报废程序,填写相关报表,进行报废。
九、每年年底资产管理员与各科室进行资产对账。
十、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