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有关规定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控制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新校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为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学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由新校区建设招标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招标工作在省发改委、省大项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学校新校区建设监督部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四、招标范围:

(一)建设安装工程施工;

(二)建筑设施(道路、管网、网络、环境等);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

(四)招标代理;

(五)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认质认价”材料;

(六)单项费用在伍万元以上的零星项目、服务项目等。

五、确立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的选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招标部负责招标代理的接待、报名和资格预审工作;

(三)招标代理应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近两年来的业绩,参加项目代理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应资质等材料;

(四)招标部提出招标代理的审核意见和评审办法;

(五)招标部提出选择意见后,经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组研究通过后方可确立招标代理公司;

(六)招标部依据合同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工作全过程,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与招标代理机构共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六、工程招标投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并在“六公开”原则下进行:

(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二)公开发布投标报名条件;

(三)公开接受投标报名;

(四)公开选定投标单位;

(五)公开评标的办法及程序;

(六)公开招标结果。

七、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八、招标文件由招标部专职人员组成的招标组负责组织编制,新校区由招标工作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九、自行招标项目由新校区招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法和有关规定。

十、需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提出明确的资格预审条件和评定标准,并经指挥部研究决定。招标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和评定,并向指挥部提出书面考察和评定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

十一、在重大招标活动中,原则上一家合格的招标人只能参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活动。各投标人所参加标段的确定,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

十二、采用有标底招标的项目,标底的委托编制及送审工作接受指挥部有关部门的监督。标底编制后必须严格密封,封存于纪检部门,在开标前严禁启封。

十三、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由新校区建设招标工作组确定。

十四、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工作组确定的招标人代表和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的2/3。

十五、开标应严格执行省重点建设项目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向投标人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并由招标工作组按招标相关法规程序确定中标人。

十六、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人下发经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七、新校区建设工程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开展工作。

十八、招标工作遵循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中有关招、投、评、定标的规定。

十九、学校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工程建设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本规定由新校区建设招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