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工作程序,提升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
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学校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基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校园规划、基建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立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组建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三)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
(四)投资效益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最大程度发挥基建投资效益。
(五)质量安全第一原则。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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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重要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由校党委会议和校务会议研究决策。涉及到“ 三重一大”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按照学校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主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主管校领导负责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向校党委会议和校务会议报告基本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落实校党委会议和校务会议关于基本建设的议决事项及解决基建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按照批准权限审批基建合同、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基建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校基本建设的咨询机构,为学校的校园规划、基建规划、年度计划及基建项目提供智库支持。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基建处。组织编制并实施校园规划、基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负责基建项目的安全、环保等监管;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负责学校土地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筹措、核算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基建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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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报送教育厅审批,并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工程管理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四)信息技术中心。参与新建项目弱电工程(含通讯、网络、一卡通、广播电视)设计方案的论证、验收, 以及项目质保过期后的维护管理。
(五)保卫部。负责新建项目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参与技防项目竣工验收;规范新建项目中所需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技术参数,复核项目竣工后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集中招标采购及合同审批。
(七)后勤处。负责接收已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安排物业管理和修缮工作。
(八)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九)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校园规划、基建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基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需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校区功能定位为基础,以环保、节地、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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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节材为基本方针,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为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十一条 校园规划、基建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由基建 处、财务处、发展规划处等职能部门组织编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
第十二条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后,按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厅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建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充分听取学校各方面意见,按照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报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基建规划,按照优先安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建项目、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基建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基建项目的基本原则,制定基建年度计划,按照“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批,报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第四章 基建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立项,立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级临时下达的建设性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新建项目由发展规划处提出立项申请,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基建处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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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改扩建、专项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需求提出申请,经基建处进行项目论证并整理出初步预算,再依据项目预算大小提交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概算金额等内容。
第五章 工程项目报建与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报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含消防、人防、防雷设计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排污排水许可、质量监督、城建备案等相关报建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标执行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基建处协助资产处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主要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资质标准、技术标准、清单、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等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依据项目实施现行的湖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政策,由审计处或省财政厅财政评审中心审定,拦标价的确定以工程预算为基础。
第六章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依法签订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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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等各类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基建处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纪要等草拟各类工程合同,并依据合同金额大小执行学校合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及学校有关制度签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履约保证金、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进度、合同金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验收办法、技术资料的归档、质保要求、双方协商事项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字生效后,由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需要补充条款者, 由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办理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变更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合同按规定签订后,学校基建处留存四份,党政办、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等各存一份,各部门依据工程合同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工程项目勘察与设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勘察要求: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求,采取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探单位进行勘察;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勘察要点和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基建处向勘察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勘察要点、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图等资料,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签订勘察合同;勘察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进行勘察,在规定工期内完成现场勘察,并及时提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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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报告等成果。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勘察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性、地质构造、分布特征、水文条件、物理力学性质、工程特性指标等,为设计提供依据;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地基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取值,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兼顾考虑取值合理性和基础成本节约;根据学校地质情况较为复杂的特点, 中、大型建设项目均要求详勘。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坚持限额设计原则;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校园建设原则。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要求: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单独批准立项的项目,采取采购与招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前,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设备资料等设计要点,报请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再提交基建处汇总并研讨,基建处将研讨结果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基建处向设计单位提供通过学校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要点、已批准的总体设计图、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勘察资料,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设计步骤和审批程序方法:
(一)单项工程项目在设计方案确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个别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大型项目,在方案设计选定后,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
(二)初步设计(或方案)和概算完成后,由基建处组织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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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设备型号、概算、环保等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自审,自审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审定,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扩初设计和概算,按照设计合同确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基建处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基建处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
(五)基建处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及时组织分类分项初审验收,对缺图、缺项及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提出书面通知,送设计单位修改,或在施工图会审时解决,但均要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单。
(六)对已批准生效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任意变更。如要进行重大修改(如标准、功能、结构),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对变更部分施工图进行审查;应执行学校有关基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要求,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提交修改文件。
第八章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基本要求
(一)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条例、质量评定标准和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管理。
(二)房屋建设的施工,必须在履行合同生效的基础上,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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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基建处组织协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及时办理。
(三)工程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完成水通、电通、道路通和场地平整等“ 三通一平”前期工作,对新建工程项目还应完成网络、燃气等通畅,准备好施工现场。
(四)开工后,基建处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监督单位要抓好主要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出厂合格证的验收工作,检查落实“三材六料两块”的质量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先检后用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的材料、成品,禁止用于工程。
(五)基建处督促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完成好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按照各项质量评定标准监管,确保整体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主要职责
(一)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代建等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并依据项目特点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种科员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小组,参与项目管理。
(二)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确保项目建设按期、保质、安全完成。
(三)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规范等文件和资料;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现行建筑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挂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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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检查监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到场和履行职责情况,抓好工程质量,推进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五)施工单位进场后,应服从基建处、代建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搞好文明施工,杜绝污染环境,按照施工范围,建立施工责任区;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办公区、家属区或人口集散地带施工,均要求采取封闭式施工。
(六)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工地例会制度,新建中、大型项目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主持,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基建处项目管理小组全体人员、使用单位及基建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会议上必须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执行情况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及时整改内容,分析、研讨、处理、解决施工过程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七)切实做好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定期组织排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上报事故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制。
(八)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暂估材料价格认定工作,规范暂列金使用程序和具体内容,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有关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暂列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总造价。
(九)对主体清单没有确定品牌的结构性主要材料,应采用质量检测、品牌调研、实地考察、优质比选、样品比对等可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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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加强监管和进出场认定;对装饰及水电主要材料的选定及进出场,要求严格程序、过程监管和准入认定等管理。
(十)做好施工日志、影像等其他内业资料管理工作;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和工程项目结算的初审工作。
第九章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中间验收、阶段性验收(基础验收、主体工程验收)、专业验收、交付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中间验收:包括放线定位验收,基槽验收、隐蔽工程(特别是钢筋的隐蔽工程)验收等;一般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基建项目负责人主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代建、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等,严格按设计图纸、文件和相应验收规范、标准执行,达到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求整改或返工,直到达到要求。
第三十五条 阶段性验收:包括基础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等;一般是在检测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总监、代建单位代表或基建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现场总监、代建单位代表或基建分管处领导主持,组织勘察、设计、检测、监理、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等,在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设计图纸、文件和相应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整改到位并获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三十六条 专业验收:基建处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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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施工单位及时做好人防、规划、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工程质检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交付验收:学校全面考核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情况及成品质量好坏、便于成品使用管理与维护的一次全面交接的验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预验收。主要是对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做出综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要将整个项目资料整理立卷,并尽快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工程设计图纸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清单及材料要求、施工合同等。
验收程序: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或基建分管处领导主持,组织学校基建项目管理人员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后勤处、保卫处、信息技术中心等)、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单位参加交付验收,对特别项目可在校内外选取相关专家参加验收,按专业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分若干小组(并确定一名小组负责人)分别组织交付验收,并提出小组验收意见;再由验收负责人组织各小组负责人会议,形成整体交付验收意见。
按专业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可分为如下验收小组:
(一)整体观感组:主要评价工程整体效果,包括沉降、变形、裂缝和外墙等立面完成情况及效果,室内外整体环境卫生情况,屋面工程完成及防水排水效果等。
(二)资料组:主要检查主要承重结构(基础、梁、板、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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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三)装饰组:包括楼地面工程、 门窗工程、 内墙体装饰层、门厅、楼(电)梯、走廊、厕所等公共部分装饰工程,验收内容包括所用装饰材料(品牌、品质、规格、尺寸等)及使用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清单要求。 (装饰组内容较多,可进一步细分)。
(四)水电暖通组:包括所有水电、暖通器材(品牌、 品质、规格、尺寸等)及使用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清单要求,确保水、电及设备等正常使用。
(五)消防人防组:包括所有消防人防器材(品牌、 品质、规格、尺寸等)及使用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清单要求。
(六)智能化组:包括网络、 电话、监控系统等所用材料(品牌、品质、规格、尺寸)和使用效果等是否满足设计、清单要求。
每个小组成员由基建项目现场管理员、代建单位技术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4-5 人等组成,并推荐一名小组负责人,责任组织验收情况登记、整理、并签署小组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与整改:各验收小组验收完成,并提交小组验收意见后,再组织各小组负责人会议,形成整体交付验收意见,并签名。施工单位按交付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到位,并由对应专业验收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基建处处长同意,方可申请正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所有单项工程按照设计的内容进行最后阶段的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和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是确定工程等级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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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经交付验收达到学校要求,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同意并出示相关报告,由质监站、监理、勘察、设计、施工、代建、基建等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现场工程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按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有关程序和内容要求进行。经验收达到设计使用要求,且必须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条件:项目应按工程合同条款和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满足使用要求。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和设备运转正常;建设物周围2 米以内及本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在竣工验收中,如因施工单位漏项或质量不合格标准,达不到使用功能,器材和设备产品低劣,在验收中应确定处理办法,限期返工和修复,经复验合格后,方能签订竣工验收证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工程的等级,竣工验收时,应确定保修期和保修人员及保修办法,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留足保修金。
(三)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档案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
(一)城建档案备案手续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校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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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备案存档。
(二)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由基建处负责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工程项目造价与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一)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审计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全过程审核与监督。
(二)涉及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经济签证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四)基建处负责对报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计部门复审。
(五)工程结算审核须提供的材料:立项文件;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预算及其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开标记录); 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资料;增加工程量签证或审批表;暂估材料认价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竣工结算及其电子版等。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
(一)工程项目结算由基建处初审,审计处终审或省财政厅财评中心结算评审,并以此作为结算付款依据。审计处对工程项目结算应及时组织审计。
(二)基建处应对每个工程项目安排主审人。
(三)施工过程中,项目主审人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情况,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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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设计、变更、签证、报告、影像等第一手资料。
(四)结算审核过程中,对有关主要变更及签证等资料,进行专题会议进行集中审核和依据权限进行逐项签批。
(五)工程结算依据:经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验收签证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经认可的超定额或无定额的材料价格单、投标书、承诺书等。
(六)项目主审必须在学校有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主审并签字。
(七)每个结算文件经基建处复审完毕以后,由处长审定签字并报审计处审核。
(八)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高估冒算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的有关规定,预结算编制误差应控制在 5% 以内。合同价以外的报审工程结算误差凡超过 5%的,按核减额的 10%支付审核费,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并在结算中扣除。
(九)有关结算文件,基建处应留底备查并存档。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代建与监理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
(一)项目代建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1.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结算并全面移交学校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2.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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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结算并全面移交学校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二)代建单位管理
1.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定,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学校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2.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基建处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针对学校的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管理
(一)监理要求
1.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监理。
2.通过招投标的项目,要求招标或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公司按照合同进行监理。
(二)监理管理
1.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审查技术变更;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原材料、配件的质量;主持工地例会,处理质量事故和提交竣工报告等。
2.监理授权: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处将监理内容、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代表姓名和所授予的权限,以书面通知告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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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 款,对监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监理工作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办法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4.监理监督:按照规定,工程监理应接受当地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管理。
5.监理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由基建处参与,监理单位主持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签发会议纪要分发至各有关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提交开工报告,经基建处同意方可开工。
第十二章 工程项目移交与档案、保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是已竣工基本建设项目的接收部门,使用部门使用新建、改扩建的房屋需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主动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对已完成校内交付验收手续,但还没有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管理,明确使用部门相关责任。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移交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下进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电子仪器、空调系统等大型仪器设备的交接;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保设施的交接;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弱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应移交给物业管理接收的内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接收。
(四)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建处申请,后勤、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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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中心、使用单位等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基建处向上述有关管理部门移交资料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设备清单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档案归档管理
(一)凡纳入工程档案的资料必须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在各施工阶段,要及时检查资料收集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特别注意各项保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整理成册,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凡工程档案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
(二)工程技术档案,按照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的内容、标准、格式由施工、监理、代建和基建档案员收集装订成册,按要求及时向学校档案馆和当地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保修管理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在保修期内,基建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相关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依照合同在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中支付。
(三)人为损坏、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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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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