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及设计深化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及设计深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行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及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为保证施工质量、完善设计方案、满足现场条 件变化而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基建项目。

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使用功能等主、客观条 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设计变更原则和条件

(一)应尽量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确保结构及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度、满足使用功能及便于维护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根据《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新建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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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 5%以内,维修项目的变更量应控制在合同价款的 10%以内。

(二)设计变更内容不应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

(三)设计变更的条件

1.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导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

2.使用功能需求的变化、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

3.施工方面或资源市场的原因需要改变某些项目的具体设计所引起的设计变更。

4.设计遗漏、错误或设计不合理等需补充的设计文件。

5.其它原因。

(四)下列情形,不允许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2. 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导致施工场地条件变化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3. 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求变更的项目。

4.未经审批的变更项目。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办理与审批

第五条 设计变更提出及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均可以工作联系函或报告的形式提出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函或报告中必须明确变更内容,分析或论证变更产生的原因及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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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估算变更造价或分析变更对造价的影响以及时间要求,必要时还应附图及分析论证报告,各相关单位按以下程序提交工作联系函或报告。

(一)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将设计变更提交监理单位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签,提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查,报分管工程的处领导审核,由项目管理科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二)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单位将设计变更提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查,报分管工程的处领导审核,由项目管理科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向建设单位提交工作联系函,报分管工程的处领导审核,由项目管理科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四)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变更造价增加须控制在 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下同);使用单位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详细论述变更的内容及原因。

(五)当有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分管工程的处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并应在 7天内给予书面确认。除此以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发出,擅自发出设计变更的, 由发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及编制

(一)设计变更文件的内容包括《工作联系函》或请求变更报告、《设计变更审批单》、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细目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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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变更图纸由设计院负责完成,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细目单价和工程费用增减表由项目管理科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审批单》及其他资料,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填写。

第七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

设计变更采用《设计变更审批单》的形式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将设计院出具的变更文件交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造价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按《设计变更审批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过程依次为:基建处副处长、基建处处长、主管副校长、校长。

(三)设计变更审批完成后,由基建处长签发设计变更。任何未经审签的设计变更文件均视为无效变更。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0.2 万元以内 (含 0.2 万元),现场代表审批;0.2- 1 万元(含1 万元),基建副处长批;1- 2.0 万元(含 2.0 万元),基建处长审批;2.0- 5.0 万元(含 5.0 万元),主管副校长审批;5.0- 10.0万元(含 10.0 万元),校长审批;10.0 万元以上,报请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所有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无书面形式确认的设计变更,一律无效,不得实施。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并要求必须打印,手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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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玻璃幕墙、石材幕墙、二次装修、钢结构、强弱电工程、采取特殊工艺施工的结构及部位等需对施工图纸进一步深化设计的工作内容,由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设计院完成的深化设计参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深化设计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深化设计是针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明确必须结合施工工艺要求而进行的设计内容,是根据具体的施工情况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某专项建设板块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二次精装修、钢结构、强电工程、弱电工程、预应力结构工程及采取特殊工艺的结构及部位等。

第十三条 深化设计的原则:

(一)深化设计必须与原施工图整体保持一致,不得降低或提高原施工图设计的标准和要求,如为降低工程造价,或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须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的,视为设计变更,深化设计前须办理变更手续,坚持先变更后深化。

(二)深化设计与施工工艺密切相关,深化设计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施工工艺要求或设计院无专项设计资质时而进行的,原则上深化设计由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有相应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深化设计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深化设计由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审核,对涉及节能和结构安全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基建处按相关程序补充完成施工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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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深化设计的审批流程:

深化设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随深化图纸一并提交造价变化情况的说明、工程量增减清单及造价增减的汇总表。

(一)深化设计内容与同口径投标造价比较,增加造价≤ 1 元,或深化设计后造价减少的,在完成设计院审核,采用与设计变更类似的审批单, 由基建处副处长签发。

(二)深化设计内容与同口径投标造价比较,1 万元<增加造价 ≤2 万元,在完成设计院审核后,基建处处长签发。

(三)深化设计内容与同口径投标造价比较,2 万元<增加造价 ≤5 万元,在完成设计院审核后,报主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基建处处长签发。

(四)深化设计内容与同口径投标造价比较,5 万元<增加造 10 万元,在完成设计院审核后,报校长审批,基建处处长签发。

(五)深化设计内容与同 口径投标造价比较,增加造价> 10万元,在完成设计院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基建处处长签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以规避审批。

(二)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如未按照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而造成工程安全、质量、投资、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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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过失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学校管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纪律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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