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已经学院批准,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主题词:外国专家 管理制度 通知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育部、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教学和科研具体情况,特制订外国专家(包括长、短期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外国专家工作是学院师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聘请外国专家应坚持“保障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主要放在重点专业、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缺门学科和重点实验实训室以及培养骨干师资队伍上。
2、根据学院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和科研需要,聘请有助于提高我院教学和科研水平的专家以及对我友好、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同时,还应注意聘请那些能为我院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专家,要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特长,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
3、学院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归口管理制度。
4、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办理聘请手续、签发入境通知以及日常接待和管理工作,并归口管理学院外国专家专项经费。
5、在确定外国专家来华具体日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订接待计划。专家来华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设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负责协调专家的日常工作。
6、来华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和业务管理由教务处、科研处及各相关系部负责。外国专家在学院期间,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管。外国专家离开学院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外国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于每年10月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当学年度的外国专家工作总结,经汇总后上报相关部门。
7、来华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及效益评估,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保证外国专家的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经常了解专家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9、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10、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11、外国专家必须遵守我院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学院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12、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13、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 外国专家的聘用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标准
1、有利于加强和扩大我院与国外大学、科研院所及国际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2、有利于我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重点专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3、聘请专家的讲学内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处于该学科的前沿。
4、聘请的专家应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
5、从事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及相当的资历,三年以上语言教学经验,需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
6、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二、外国专家的聘用类别
1、根据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时间长短的不同,对外国专家管理分为“短期来华专家管理”和“长期来华专家管理”两种办法。
2、长期专家一般指聘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语言专家和少数科技专家。
3、短期专家是指访问专家。
三、聘请外国专家的申报程序
1、各聘请外国专家的系部应根据下一学年度的计划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并于每年4月1日前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除另有通知外),经汇总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聘请单位临时申报聘请短期来访、顺访专家,如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一个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国专家的聘用程序
1、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外国专家介绍学院情况,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以及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等。
2、学院领导审阅拟聘外国专家的简历并签署是否聘用意见。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聘用手续。
五、短期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与原则
1、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来华的外国专家,由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邀请人与专家本人议定访华日程。
2、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第一次来华的外国专家,我院接待时间不超过一个星期,其工作时间不少于在华时间的一半。
3、来华专家按期入境后,其在华期间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我院负担。原则上专家应严格按照议定日程进行讲学和访问活动,不能任意更改滞留时间及路线,否则由专家本人负担其额外费用。
4、专家到校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接待,安排国内交通、食宿、讲学和参观活动。
5、专家入境后,我院派专人专车赴就近站场接送,原则上不派人在入、离境口岸接送。
6、被邀请专家原则上不携亲属,如工作所需,可以同时接待,但其所有在华费用自理。
7、专家来华前,须将本人的护照复印件、讲稿及合作交流计划等相关资料提前一个月寄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工作结束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行程就近安排旅游点参观。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参观地一般为省内就近的地点。
六、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工作
1、外国专家求职应向我院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履历;
(2)学位证书(复印件);
(3)2位副教授职称以上人员出具的推荐信;
(4)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健康证明。
2、外国专家和我院确定聘任关系后,应签订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统一标准聘用合同,并以附件形式确定合同细则。
3、按照我国政府规定,外国专家聘期在六个月以上的,须到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来华工作(Z)签证;聘请不满六个月的,办理来华访问(F)签证。
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来华持工作签证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的30天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5、我国政府规定,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表示自己身份的《外国专家证》。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结束离华时,应将《外国专家证》交回聘用单位。如果外国专家愿将《外国专家证》留作纪念,聘用单位可同意,但要予以注销。
第二部分 生活制度
第三章 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
一、工资
学院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学院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学院后,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1、直接报酬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月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2、间接报酬
我院将保障外国专家在华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配有必要设备的办公室。
(2)免费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电脑的一室一厅一厨一厕住房。
(3)为外国专家购买合同期间的医疗保险。外国专家须在我院指定的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外国专家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4)提供往返国际机票(中国至外国专家的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限量(24千克)行李运输费(空运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3、其他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语言专家每周工作课时为16课时,具体安排按合同执行。
2、学院如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和泼水节一天。
5、外国文教专家可享带薪年休假。外国专家合同期为1学年(10个月)的,享受我院的一个带薪假期(寒假)。
6、外国文教专家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三、病假和事假
1、外国文教专家请病假,须凭我院指定的医院医生证明。
2、根据我院指定的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外国文教专家在一个合同期内(一年或一学年)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我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可按70%发给,直至外国文教专家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3、在合同期内,外国文教专家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我院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费用自理。外国文教专家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4、外国文教专家请事假须经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外国专家须与其所任教系部协调补上请假期间的课程。
5、未经我院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外国专家违约责任。具体扣发状况按照合同执行。
四、聘用合同、工资和生活待遇争议
1、我院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口头协议均视无效。如当事人一方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2、我院与外国文教专家因工资和生活待遇问题发生争议, 当事人双方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按照《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向中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部分 教学制度
第四章 外国专家教学管理
1、学院教务处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会同相关部门检查。专家、外教所在的系部,负责专家、外教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
2、外教所在系部应配备一位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专家、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做好联络与教学工作,帮助外教解决出现的问题,协助学生与外教沟通,督促外教按计划完成各项任务。合作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上按学院规定给予补贴。
3、外籍教师属我院流动编制,按工作任务可分为承担全日制专科生各种教学工作(如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指导等)的教师;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的教师;从事科研合作的教师;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教师等。根据其分类的不同分别由教务处会同外教使用的系部负责其教学工作的考核与管理。
4、我院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以提高我院中青年教师的外语水平、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以及强化培训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的语言能力为主。外国科技专家的工作,以提高我院整体学科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
5、要把专家当作本学院的成员,编入教研室或科研团队,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共同商讨工作中的问题。提倡中、外教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友谊交往工作,丰富专家业余生活,组织参观游览和文体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6、外国专家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维护我院正常教学秩序。开学两周内,须向教务处呈交教学计划。
7、外籍语言专家和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包括系列英美文化讲座在内)。未经同意,外籍专家和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和教务处的同意。外教如有超工作量,可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给予超课时费。
8、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教务处负责审定。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专家和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思想政治内容上应严格审定。
9、外籍专家和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如因病不能上课,应事先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委托教学干事填写停课单,病愈后应及时补课。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10、外籍专家和教师可以参加我院有关的教学方面的会议。所在系部应向外籍专家和教师介绍学院的教学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
11、对外籍专家和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允许外籍专家和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耐心的解释。
12、建立对专家、外教的听课制度,检查外籍专家及教师的工作进度和教学效果,及时研究解决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把好教学质量关。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13、专家、外教每学期末应有教学工作小结,每学年末应有教学工作总结,呈报所在系部,转呈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并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份。
14、外籍专家和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专家和教师,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亦可参加优秀教师的评选。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5、应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院领导汇报。
16、我院师生与外籍专家和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专家和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专家和教师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17、学院或聘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应邀请外教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学人员。
18、学院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教见面,应事先与外教约定。
19、学院和外籍专家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在任受聘期间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任何活动,受聘教师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任课系部、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星期。
第四部分 安全制度
第五章 外国专家安全保卫
1、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他们在华期间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保证聘用目标的完成。
2、由外国专家管理小组负责并与物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切实落实好外国专家居住处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外国专家进行火警、匪警、急救教育,积极主动与居住所在地的公安保卫部门申报,取得关照与支持。外国专家应处理好在国外的国际保险等相关事务,确保自身安全。
3、主动向外国专家宣传与介绍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外国专家证》申领、保管及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在我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规,使外国专家在华任教期间遵纪守法、友好合作。
4、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漏国家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及一些不宜散播的传言。
5、外国专家在过境、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对个别人的恶意中伤或挑衅言论,应严守我们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
6、外教在校会客时,对方需在学校门卫处填写“会客单”,保卫处应严格审查,并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7、外国专家离开学校去旅游、访友或参加会议,必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应至少安排1人陪同,防止出现交通及其他安全事故。
8、每一位外国专家国家合作与交流处应明确一名负责人,随时了解外国专家动态,及时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
申请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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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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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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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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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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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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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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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作与交流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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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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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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