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对学生德、智、体、能等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素质,即: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各项基本素质测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道德素质(占35% )+科学文化艺术素质(占25% )+身体心理素质(占20% )+实践创新能力(占20%)。
第四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和分项得分作为奖励、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评分细则。
第二章 综合测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团总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组成的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于每学期初1-3周内进行。每位学生必须按相应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细则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评,提供加减分的原始材料。
第八条 在辅导员的组织下,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各项得分,填写表格并签名。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签字送交二级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留存。
第九条 学院应定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进行排序。 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和终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负责指导、受理投诉、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分内容
第十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一条 思想道德素质评分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及表现、道德品质及表现、遵纪守法意识及表现、学习态度及表现、参与社会集体事务等。总分为35分。
第十二条 科学文化艺术素质评分
科学文化艺术素质测评包括:专业素质(主要包含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人文素质(主要包含人文知识、人文思想、人文方法和人文精神)二项。总分为25分。
第十三条 身体心理素质评分
身体心理素质测评内容包括:体育锻炼、体育特长、心理素质等。总分为20分。
第十四条 实践创新能力评分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组织的大学生实践创新、志愿者服务、实践操作技能培训与考证等。总分为2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另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