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其他学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和社会活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警告(处分期限12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12个月);
(三)记 过(处分期限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违纪事实者;
(二)屡犯不改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者;
(五)故意设置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如实坦白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且积极改正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受处分者在其处分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不得参与各级评优评先,不得推优入党,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党员违纪还需按照党的纪律作相应处理。
(二)凡受违纪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未撤销者,不予以发放毕业证和派遣证。
(三)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后续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周),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作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文明校园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故意抵触学校检查违纪情况,出口辱骂并出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四)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抽烟、酗酒甚至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五)在校期间,私自下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七)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搬回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者承担因外宿、在外租房住宿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公寓(宿舍)饲养宠物且不听劝告进行处理者,收缴其宠物;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凡不按作息时间未经请假通宵不归者,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晚归或不归在校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不遵守学生住宿规定,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违反公共道德,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校园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组织、代理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有本条例所列多种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盗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500元,且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500元及以上不足2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2000元及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超出上述金额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账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六)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七)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分。
(八)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除退赔所消费金额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作如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着,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其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生活作风违法、违纪者:
(一)男女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非法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打麻将、字牌等,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视为旷课,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数计算。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旷课达10课时——19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课时——29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课时——39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课时——59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课时及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擅自离校连续达9天(含节、假日)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
1.考试舞弊者,该科成绩记为无效,不予以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代他人考试者,该科成绩记为无效,不予以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作伪证的违纪事件参与者,从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调查取证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试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审阅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联系,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对事实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证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二级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并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调查笔录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四)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有关情况。调查人员均应有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日期。
(五)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可由学校学工部(处)牵头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审查与处分
(一)各二级学院对拟处分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二级学院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二级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二级学院重新进行处理并上报。
(三)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拟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工作部(处)应当进行复核。拟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条款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六)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收集,统一履行发文程序。
(七)拟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规范制定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经研究讨论作出的处分决定;
5.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