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6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7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007]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以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及3名以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名单应公示)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六条 奖励(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秋季学期一次性发放;
3.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秋、春季学期各发一半。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努力刻苦,原则上学年综合成绩排名专业年级前三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奖。
6.在校期间获得一项以上校级荣誉。
7.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且已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列,上学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生技能竞赛中获奖。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三)国家助学金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且学校已认定其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列为重点资助对象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年度无任何处分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名额分配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考虑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比例等因素,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按照比例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提交详细陈述材料;
3.个人上学年的成绩单;
4.曾获得奖励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提交详细陈述材料;
3.上学年的个人成绩单;
4.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遭遇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个人提交详细陈述材料;
3.对极个别因家庭或个人短时间内遭遇突发临时重大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资助中心,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凡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推荐
各班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遵守校级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被推荐人的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报送二级学院。
评议小组组长:班主任(或辅导员)
成 员:班委(团支书)委员、普通学生代表
3.学院评审
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奖助学金管理系统,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查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二级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及材料,审查通过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学校上报
根据全校公示后的结果,确定国家奖助学金上报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制定国家奖助学金汇总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层层公示制,在班级、学院、学校及校园网公示,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走访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学校的评优评先;
2.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3.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二级学院,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二级学院考核。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校资助管理中心在对获奖、受助学生的随机调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对违规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获奖或受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1.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2.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等用途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