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入伍流程,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报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政[2013]236号文件)、《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我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新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部、学工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办公室,设在武装部,与学生工作部(处)合署办公,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 管理职能
(一)加强对征兵政策的宣传,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参军入伍;
(二)做好入伍学生的报名、政审、体检等工作;
(三)做好入伍学生的学籍保留、课程学分认定和退伍复学工作;
(四)做好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伍复学(入学)后学习期间的学费减免和帮扶工作
第三章 征集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我军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目前部队面向高校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征集义务兵。
第八条 士官仅招收符合军队特殊专业要求的毕业生;义务兵可征集在校大学生,也可征集已被学校录取但未报到的新生和毕业离校的毕业生。
第九条 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身体条件和政治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入伍程序
第十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将“两表”交至各二级学院(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二级学院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校武装部,武装部会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初检初审。
第十二条 学校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两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十三条 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持签字盖章后的“两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校区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十四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须填写《学生应征入伍审批表》(附件1),办理学籍保留、退宿等手续,并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第五章 复学程序
第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在退役一年内回到学校武装部报到,申请复学。
第十六条 申请复学应填写《应征入伍学生复学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学校武装部审核是否同意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获批复学后,持《审批表》到学工部(处)办理复学、住宿等手续,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优扶政策
第十八条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优先考虑转专业1次;
第十九条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根据应征入伍学生在部队的表现情况,对原有在校不及格课程单独组织考试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申请免修三门非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并可免修两门选修课。(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党;在部队入党的,可优先推荐担任学生干部;满足毕业条件的,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和在校生入伍前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入伍的在校生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人每年补偿(资助)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达到毕业条件的,优先推荐就业单位,重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应征服兵役退役的在校学生,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试行,由武装部、学工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