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某门课程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视为放弃该课程学习,不安排期末考试,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第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应的分数分别为,优:90至100,良:80至89,中:70至79,及格:60至69,不及格:60以下。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四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顶岗实习离校前,第三次为学生毕业前,第四次为学生结业后1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即下一学期期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市〕物价局标准缴纳重修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规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本校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不足5门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5门以上者,应当留级,但第一学期已达5门的学生可跟班试读。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统计:

1.凡考试、考查课程且只开一个学期的均按一门课程计;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3.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

4.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且每学期都考核的,以学年按一门课程计。属考试课程的,成绩取学年内两学期期评成绩的平均值,属考查课程的,成绩按其等级的中值折算分数后取平均值。

第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学生辅修专业〔课程〕管理办法》,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作弊者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对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前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对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数计算。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时以上(含20课),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