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根据共同志愿和需要,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业余校园群众性学生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学生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部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建设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青年和服务社会为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夯实第二课堂教育基础,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 负责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联合会受学校团委的直接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接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社团联合会履行协调、沟通和为学生社团管理决策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必须团结互助、互相沟通、加强联系、共同进步。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管理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学生社团名称及介绍;
(3)相关章程(草案);
(4)指导老师或顾问的情况介绍(校外指导教师或顾问须附所在单位的证明);
(5)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
(6)学生社团筹备组成员名单(至少 10 人);
2.社团联合会在收到以上所有资料后的二周内给予答复;
3.登记:填写《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4.审核批准:经社团联合会考察讨论后,报校团委讨论通过,并予以备案。学生社团试运行六个月,并且提交运行报告,经校团委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批准成立后,学生社团方可以开展活动。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学生团体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必须是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社团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报的学生社团如与现有学生社团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审批成立。
第三章 关于学生社团相关人员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至少一位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具有一定政治修养、思想境界和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指导教师或顾问,并经由校团委同意。指导教师或顾问如有调整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民主选举、协商推举或通过竞选产生,并经由校团委批准同意,其必须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德端正、成绩优良并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具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应提前一周到社团联合会申报,领取《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表》,换届完毕后及时到社团联合会交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脱离学生社团。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招新成员。
第十六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有权对不称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经校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可以对社团指导教师或顾问的改聘提出建议。
第四章 学生社团设置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各个学生社团必须有符合学生社团发展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冠名“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XX 学生社团”,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附机构建构表);
4.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6.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8.学生是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社员条件,入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的长设机构为理事会,其职责是:决定学生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选举和增补学社团体负责人和理事成员,指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以及对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各学生社团的理事会在社团联合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社团日常事务。执行机构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设会长(理事长)一名,为学生社团第一负责人,是该学生社团的代表人,并对该学生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及秘书长。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民主选举、协商推举或通过竞选产生,并经由校团委批准同意。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有利于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服务学院、服务社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与本学生社团性质和特色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学生社团内部会议除外) 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举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申报:学生社团常规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在其计划中列出,并注明属常规活动。常规活动是指定期开展的小型沙龙、学生社团成员培训、英语角、定期学生社团内部交流等活动;校内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二周提出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所有校外其他活动必须提前三周提出申报,经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申报活动必须提交详细的《学生社团活动策划方案》,校团委审批后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一切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社团联合会根据策划方案不定期抽查,活动完后要求保留所有相关原始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服从学校工作大局。
第五章 学生社团运作管理基本规定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社团必须每期提交现有成员名册。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通报各社团有关规定和活动计划,听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的汇报。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1.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各学生社团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必须有专人负责人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分开,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督;经校团委同意,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学生团体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学生社团有关制度;学生社团的公共财务是为学生社团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2.各学生团体将所收会费的 30%上缴社团联合会,作为社团联合会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改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学生社团注销;学生社团因管理不善,无力维持的,经社团联合会审议批准后,由校团委公布撤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印章使用及管理
1.学生社团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后,可刻制艺术性印章。印章仅作为学生社团标志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学生社团印章必须到社团联合会进行备案;
3.凡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需要刻章以及遗失补刻和更改印章的情况之一者,应提前一周到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刻制;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刊印内部资料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 由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印制。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的,须报校团委批准。学生社团网页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学生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三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对所有学生社团进行不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在学年总结中评出优秀学生社团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及后果,对学生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社团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和取缔。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处分分为:内部警告、通报批评和撤职。
第四十二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社团(含个人)和具有以下情形的,取消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资格:
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学生社团联席会议的;未登记注册申请的学生社团而擅自开展活动;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便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学生社团的,则该学生社团予以撤消。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各细则祥见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如有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