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规范校园卡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维护学校、持卡人和校园卡系统各应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化管理工作条例》《信息化技术架构建设条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编号编码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给师生员工及相关人员的智能式身份凭证,在校园内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
校园卡系统是支持校园卡验证的管理信息系统,是推进校务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基础工程。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是指由校内单位建设、管理的与校园卡系统联网对接并依托校园卡识别持卡人身份的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校园卡商户是指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利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消费款项并定期与学校财务部门结算的单位。
第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以及接受校园卡办理业务的相关方,均被视为承诺遵守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校园卡持卡人在安装有校园卡系统终端的场所使用校园卡时,其所持校园卡具体功能由该终端所属管理部门相应规章制度决定,持卡人应根据其规程使用校园卡。
第四条 校园卡由学校发行,并在所属各校区通用。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凡涉及师生身份验证或校内现金收费等应用,应与校园卡系统对接。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消费结算功能的证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校园卡系统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信息中心承担校园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信息中心下设校园卡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卡卡务管理、校园卡专网和设备管理、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服务和培训等工作,并在各校区设立服务大厅。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
第八条 后勤部门分别在主校区和分校区负责各类校园卡现金充值、消费卡卡务管理、所辖商户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其他有关单位经批准后,可承担部分类型校园卡的发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园卡系统运行维护和人员经费由学校单独预算。
第三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卡务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普通卡、纪念卡、功能卡和消费卡六类;其中,消费卡仅具校内消费结算功能,其余各类校园卡在校园内兼具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
各类校园卡由校园卡服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教工卡、学生卡、普通卡和纪念卡统称为记名校园卡。
申领记名校园卡的人员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由《信息管理系统使用人员编号编码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部门负责;相应部门将印制校园卡所需人员信息提交给校园卡服务部门,并对所提交的信息负责。
已申请记名校园卡的人员,若所持校园卡销户,不能以同一人员编号再次审领同类型校园卡。
第十三条 教工卡发放给学校教职工
学校教职工凭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到校园卡服务部门申领或者注销教工卡。
教职工调离学校后,其教工卡不收回,该教工卡的身份凭证功能失效,保留校内消费结算功能,视同纪念卡。
第十四条 学生卡发放给学籍在我校的学生。
校园卡服务部门在新生入校前为制卡资料齐全的新生集中办理学生卡,并交由学生管理部门发放给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人员所预制的学生卡,由学生管理部门收回并交校园卡服务部门销毁。
未集中办理学生卡的学生,可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申领学生卡手续。
学生卡初始有效期按持卡人正常毕业时间设定。学生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需延期毕业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学生卡有效期延长手续;要求换发校园卡的,按换卡程序办理。
学生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后,其学生卡不收回,该学生卡的身份凭证功能失效,保留校内消费结算功能,视同纪念卡。
经批准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其所持学生卡的身份识别功能中止,该校园卡可等同于消费卡在校内使用。学生回复学籍后,需办理恢复学生卡功能手续。被学校取消学籍的,其所持校园卡账户销户。
根据《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应按学期向学校申请注册。学生在注册期过后并注册的,其学生卡的身份识别功能中止,可等同于消费卡在校内使用;注册通告后,恢复学生卡正常功能。
第十五条 普通卡发放给:在我校工作但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工作人员;在我校学校但不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员。
申领普通卡的相关人员,在其相关个人信息由有关部门采集并提交给校园卡服务部门之后,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申领普通手续。
学生、学员的普通卡,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其在我校的学习期限,工作人员的普通卡,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普通卡有效期满后,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普通卡有效期延长手续。
第十六条 纪念卡发放给学校来宾(包括校友)。
有关部门需发行纪念卡的,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并根据审批结果向校园卡服务部门提供制卡资料。
纪念卡超过有效期的,持卡人可自助办理申请有效期展期15天手续。纪念卡可多次办理有效期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有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的校内有关单位因提供社会服务需要,经批准后可向校外人员发放功能卡。
需依托功能卡提供社会服务的相关单位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功能卡发行量。在批准的功能卡发行额度内,相关单位可以向有关校外人员发放功能卡。
功能卡发放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采集功能卡申领人信息。
对于已在校园卡系统中实名登记持卡人信息的功能卡,可在持卡人办理相应手续后,实现在校内有关单位建设的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中通用。
第十八条 消费卡发放给仅需校内消费结算功能的人员。
后勤部门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消费卡发行量。在批准的消费卡发行额度内,后勤部门向申请者发放消费卡。
第十九条 记名校园卡挂失后,持卡人可到原发卡部门申请补办相同类型的校园卡。
不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二十条 记名校园卡遗失后,吃啊客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因持卡人保管不善或挂失不及时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记名校园卡因污损或其他原因,需换新卡的,持卡人可到原发卡部门申请换卡。
换卡后,原卡注销,持卡人校园卡系统中原账户剩余资金转移至新卡。
第二十二条 记名校园卡挂失后,不能再使用;在没有补卡换卡前找回原卡,持卡人可在办理解挂手续后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被冻结时,持卡人可办理解冻手续;成功办理解冻手续后,原卡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有效期到期且未办理有效期展期手续的,该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暂停使用。
纪念卡、功能卡等发卡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通知持卡人之后,对有关纪念卡、功能卡予以销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教职工按规定申领首长学生卡或者教工卡,其工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申领校园卡,需缴纳工本费。
补卡或换卡,均需缴纳工本费。
校园卡销户时,所缴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30天内,如非人为原因造成卡片无法使用,且卡片无明显压痕、折痕、穿孔等,持卡人可到原卡部门免费更换新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所属单位信息变更时,校园卡服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通知在校园卡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持卡人不需更换校园卡。
如持卡人要求换校园卡,缴纳工本费后可按换卡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服务部门设立校园卡系统服务网站和校园卡自主服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和自助服务。
持卡人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后,校园卡系统服务网站不再提供该卡的信息及账务查询功能,该卡也不能再次开通使用。
第四章 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和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使用校园卡身份识别系统,将本单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校内单位,应制定技术对接方案,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提出对接申请的校内单位为该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已批准的技术对接方案和校园卡系统技术规范建设其应用子系统,信息技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校园卡身份识别业务需求,在经校园卡服务部门认证的校园卡身份识别设备产品型号目录中选购配置与本部门业务系统运行环境相匹配的校园卡系统联机终端或手持设备,采用刷卡方式验证。
校园卡系统服务网站提供查询服务,可用户查验校园卡有效性及其卡面信息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完成应用子系统建设,校园卡身份识别设备安装到位,系统通过联调,并通过信息技术中心接入验收,可启用该应用子系统。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本单位应用子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和业务需求,对校园卡身份识别范围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权限界定,并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
第五章 校园卡消费结算功能和商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充值,后消费。
校园卡持卡人可在校园卡系统提供的充值方式中选用合适方式为校园卡账户充值。
校园卡账号中金额不计算计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三十四条 记名校园卡销户时,可以将校园卡账户余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持卡人。如果校园卡已绑定关联银行账户,则账户余额将自动退还至所关联的同户名银行账户;如果未绑定银行账户的,持卡人可提供在与校园卡系统由转帐协议的指定银行开设的同名户银行账户,用户接收校园卡账户余额。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可设置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置、保管和修改。
校园卡可设置消费限额。如果消费超过限额,需输入消费密码。持卡人可自行设置和修改限额。
第三十六条 接受持校园卡消费的场所,可在不违反反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不同持卡人群制定相应的消费政策,或伴随消费收取适量管理费。
接受校园卡消费的场所对不同类型的校园卡或不同持卡人实行差别化消费政策的,应将消费政策通告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
持卡人在消费场所持校园卡消费时,应自行查阅该场所的消费政策。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商户主要分为:部门收费户,后勤商户。
部门收费户指学校有关单位借助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而开立的账户。
后勤商户指后勤部门所辖经营组织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拟使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经批准设立的有关收费项目款项的,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成为部门收费户,由信息技术中心和财务部门联合审批。
对于后勤部门所辖在校园内由固定营业场所的经营组织,使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消费款的,应承诺遵守学校校园卡商户管理规程,分别向后勤部门,分校区后勤部门申请成为后勤商户。
第三十九条 校园卡商户根据经营业务需求,在经校园卡服务部门认证的产品型号目录中选购配置校园卡消费POS机设备。
经批准并配备消费POS机的商户,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商户接入手续,并缴纳校园卡商户接入费。
第四十条 校园卡商户不得拒绝校园卡持卡人的正常刷卡消费,并由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的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校园卡商户应提供商户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指定专人负责校园卡消费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禁止校园卡商户擅自采用脱网模式使用校园卡消费POS机;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商户承担。
因技术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现象时,该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部门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
校园卡系统商户有权要求校园卡管理部门及时对不符合账务进行查询或纠正。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一般商户每月结算一次。
对于后勤商户的收入,由财务部门分别汇总与后勤部门、分校区后勤部门结算,再由后勤部门公司内部结算。
第四十二条 商户结算时,学校按结算金额收取校园卡商户管理费,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校园卡商户销户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销户时,所缴校园卡商户接入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使用管理规则
第四十四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否则校园卡服务部门将予以冻结该校园卡账户,或予以注销。
捡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部门联系。捡到他人校园卡不上交且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凡出具校园卡或使用校园卡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校园卡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校园卡管理单位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校园卡账户。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
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和校园卡商户可以拒绝污损涂改校园卡的使用。校园卡服务部门可以冻结污损涂改校园卡的账户,或予以销户。
第四十七条 严禁仿冒,伪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校园卡芯片内信息。如发生此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视情节严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知悉其申领校园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对本人校园卡账户的可疑账务进行查询,并对错误账务要求更正。
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校园卡服务部门,财务部门对其账户出现异常进行的调查。
持卡人有权监督校园卡系统各运行方的服务行为,并对低劣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第四十九条 因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的,校园卡管理单位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校园卡账户。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所持校园卡方可正常使用。
当银行卡系统与校园卡系统账户对账不平需调账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校园卡账户的调账处理。调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缴款,向持卡人退款。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校园卡第三方集成系统管理部门,校园卡商户发生以下行为:
(1)将未经校园卡服务部门认证,鉴证授权的校园卡专用设备接入校园卡系统;
(2)拆装,迁移校园卡专用设备;
(3)更改校园卡系统专线路由;
(4)将已鉴证授权的校园卡专用设备转借,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发生上述行为者,校园卡服务部门有权终止其接入服务。终止接入服务的校园卡商户,所付校园卡商户接入费不予退还。因发生上述行为造成持卡人或其他地方利益损失的,由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或商户赔偿损失;造成信息泄露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