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理顺学校信息化管理体制,加快学校信息化进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畅通的工作网络,形成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信息化专家组指导、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全校各单位共建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机制。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3)负责信息化服务管理,开展信息化评价工作。

(4)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信息分析研究及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组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中心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2)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3)学校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及安全管理。

(4)学校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

(5)信息安全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与信息化相关的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按照学校信息化规划和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2)设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或信息员岗位,保证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3)负责本单位业务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5)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应用推广和运行反馈。

第八条    设立信息化研究机构,开展信息化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