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理顺学校信息化管理体制,加快学校信息化进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畅通的工作网络,形成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信息化专家组指导、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全校各单位共建共享的信息化工作机制。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信息化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相关管理制度。
(2)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3)负责信息化服务管理,开展信息化评价工作。
(4)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信息分析研究及其他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组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中心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校园计算机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2)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3)学校信息系统的综合集成及安全管理。
(4)学校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
(5)信息安全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与信息化相关的职能包括以下方面。
(1)按照学校信息化规划和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2)设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或信息员岗位,保证本单位信息化工作。
(3)负责本单位业务数据库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5)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应用推广和运行反馈。
第八条 设立信息化研究机构,开展信息化相关技术研究与开发,为学校信息化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