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学院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和实物等。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资金时,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捐赠者将捐赠资金指定用于学校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购置、困难学生资助、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奖励设立等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必须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捐赠收入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依法、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对外联络处是负责管理全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对外联络处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主要职责为:
1.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建立信息平台,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接受社会捐赠,组织捐赠项目实施,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3.负责提出募集捐赠的奖励建议方案。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募集的捐赠资金,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为学校。捐赠资金应当统一进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捐赠分为定向捐资捐赠和一般捐资捐赠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捐赠款若为留本资金(只使用利息或增值部分),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征求捐赠人同意,经校务会批准方可动用。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或者“二级学院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资金用途三部分组成。为了褒扬捐赠者捐助学校事业的行为,学校根据捐赠金额,经捐赠人同意,按照不同情形进行捐赠冠名。
第十四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财务机构,委派财务人员,具体实施捐赠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处要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进行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人、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