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我院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及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须经人事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学院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10天内缴至组织部;
2.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10天内缴至组织部;
3.新提拔的中层正职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10天内缴至组织部;
4.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党委组织部网页下载《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二)提交分管的院领导签署同意;
(三)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附件: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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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户口 所在地 |
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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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方式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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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配偶及子女) |
称谓 |
姓名 |
年龄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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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前往国家或地区 |
出国(境)费用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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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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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预计境外停留时间为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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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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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干部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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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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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书记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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