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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攻读硕士、博士学历(位)的管理规定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学工作,积极进取,工作服从分配。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业绩的教学骨干。

2.专业工作年限2年以上(含两年)。

3.身体健康,对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要求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为鼓励在职学习,对非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4.攻读专业必须是系(部)专业教学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或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成后应有助于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并填写申请表;

2.人事处按申请条件及教学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3.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4.签订有关合同。

第三条、学习要求

1.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历学位,不得延长攻读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业,不给予任何费用的报销。

2.取得学历、学位后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

3.在学习期间要认真学习,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

4.在学习期间,必须结合所学专业以学院名义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5.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攻读人员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2)因在学习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第四条 相关待遇及奖励办法

1.硕士研究生:

1)经学院批准自费半脱产(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攻读硕士学位者。


脱产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80%以上者,可享受岗位津贴;对非教师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学位者,学院报销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

2) 经学院批准自费不脱产攻读硕士学位者。

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学位,学院报销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

2.博士研究生:

1).经学院批准,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

脱产学习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并支付其学费(按招生简章规定的标准核报),及学习期间车费、住宿费。就读期间职称评定、正常调资等与在职职工相同。取得博士学位后,学院一次性奖励2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

2).经学院批准,自费半脱产(累计脱产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攻读博士学位者。

脱产学习期间学院发放基本工资,对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80%以上者,可享受岗位津贴;对非教师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学习结束后获得博士学位者,学院报销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  (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学院一次性奖励2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

3).经学院批准,自费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者:

学习结束后获得博士学位者,学院报销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销)。学院一次性奖励2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


第五条 服务年限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后,必须在学院连续工作8年(从取得学位当月起计算),否则,必须按比例向学院交纳赔偿金和违约金,具体缴纳标准为:按未满服务年限每年缴纳学院所承担费用的20%

学院所承担的费用包括:学费、车费、住宿费、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津贴、福利、学院一次性奖励和科研启动费(半脱产或不脱产攻读学位者其在学习期间所享受的工资、津贴、福利可不计算在内)。另外还应向学院赔偿学科专业建设损失费,博士一次性赔偿3万元,硕士一次性赔偿1万元。因工作需要由上级组织决定调出者除外。

本办法从20061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人事处。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六年一月